收入分配改革是当前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收入分配涉及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居民收入的分配,在居民收入中又包括居民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两个部分。目前人们关注较多的是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而对提高劳动报酬在居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实际上,提高劳动报酬恰恰是我国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重点和关键。
一、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劳动报酬偏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以年均9.8%的速度获得了长期快速增长,然而,劳动报酬所占比重不仅没有随着经济增长同步提高,反而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具体表现为:第一,劳动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较低。1978年至2008年的30年中,我国财政收入年均增长约15%,而职工年均实际工资增长率仅为7.7%,特别是2000年以后,我国财政收入每年都大幅度增长,而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则增长缓慢。第二,在居民收入中,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偏低。2000年以来我国城镇职工工资收入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一直维持在35%左右,这就意味着职工的非工资收入大约占65%的比例,显然以工资收入为主的普通劳动者收入状况不容乐观。第三,劳动报酬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和利润率增长。随着经济技术的进步,不少企业近年来劳动生产率和利润率提高了几倍甚至十几倍,但普通职工的收入水平并没有随之同步上升,导致一线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工资增长率远低于利润增长率,表明我国企业内部分配向非劳动要素倾斜,而劳动要素报酬比较低。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就持续下降,2005年已经下降到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而从1978年到2005年,与劳动报酬比重的持续下降形成了鲜明对比的,是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上升了20个百分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利益分配不合理,存在着利润侵蚀工资、劳动者干得多挣得少的问题,这是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难以提高的症结所在,也是普通劳动者在收入分配中缺乏话语权的直接体现。最后,在企业内部职工分配中,经营管理者所得过高而普通员工所得过低。在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者年收入一般是普通职工工资的10到15倍;在企业职工中,农民工工资也只是城市正式工的30%左右。劳动报酬偏低是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结构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收入分配改革,首先需要着眼于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二、劳动报酬偏低的主要原因在于初次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平
所谓初次分配,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经营收入进行的直接分配。与计划体制时期相比,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不仅分配的总量扩大了,而且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也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既存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存在不同所有制之间、企业内部的资本所有者、管理者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劳动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可以说,初次分配的公平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能否正常运行。
当然,对初次分配中的公平与否要作具体分析。比如,在私营企业中,业主是否按等价交换的原则支付了劳动者的工资,是衡量初次分配是否公平的一个重要原则。就目前中国的劳动力供求状况来看,尤其是处于产业链低端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由于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缺乏足够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只能通过长期压低普通职工工资,来保持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比较优势”,从而获取企业利润。在这些企业中,职工劳动报酬低主要表现在劳动时间长和工作条件差。一些企业超时加班已成为普遍现象,特别是有些外贸订单类企业,在生产旺季,普通职工一天要工作10~12个小时,每月加班超过法定时间的现象也比较多;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经营者以“灵活”用工制度的名义,千方百计延长工作时间,尽量压缩劳动力成本。
在公有制企业中,也同样存在着收入分配不公平的问题。判断公有企业中的劳动报酬是否公平,首先是劳动者地位是否平等,是否得到了同等的劳动就业机会;其次是同样的劳动是否得到了同样的报酬;再次是劳动报酬与经营管理者收入的比较差距是否悬殊。就目前来看,劳动者并没有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尤其是农民工就业难还相当突出;同样的劳动在不同的行业中的报酬相差很大,收入高的垄断行业劳动报酬是其他行业的几倍乃至十几倍,特别是农民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还十分严重。因此,无论从哪种角度来看,我国目前的劳动报酬偏低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初次分配上的不公平。
然而,当前有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提高劳动报酬必然会降低外向型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实际上,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与劳动报酬有一定的联系,但主要是与劳动效率有关。低劳动力成本有时也不一定就有比较优势,否则,非洲和拉美一些国家的工资比我国还低,为什么他们没有实现经济的高增长和出口的高增长?显然,随着我国劳动者报酬的提高,企业将通过升级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来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新的产业结构中,即使我国提高了劳动报酬,相对于国际市场,仍然可能具有较低的所谓比较优势。譬如2008年,我国出口企业中作为居民收入主要渠道的工资收入,仅占企业运营成本的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的50%。这就是说,我国劳动报酬提升的空间还很大。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同保持经济发展和出口比较优势并不存在尖锐的矛盾,有时往往看似坏事,其实是好事,通过倒逼机制能够产生新的层次较高的比较优势。通过提高劳动报酬,变压力为动力,会更有利于我国外贸发展方式的转变。
三、调整初次分配关系是提高劳动报酬比重的主要途径
衡量工人劳动报酬的指标是指数化工资,即每年参照GDP的增长率制定工资的增长率。根据这样的要求,显然我国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需要进一步提高。
提高劳动报酬有多种办法,目前可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劳动报酬的增长机制,二是重点解决当前劳动报酬偏低的突出问题,三是加强政府对初次分配关系的调控。
依法建立企业内部的劳动报酬协商机制,为提高劳动报酬提供制度和机制上的保证。劳动报酬协商机制是指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主或企业经营者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决定的一种收入分配方式。劳动报酬协商机制作为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已成为工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企业决策的主要途径,成为工人争取自身权益的合法方式。在私有经济中,雇主为了追逐利润最大化,必然极力压低工资,使得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好处尽量为资本所得,从而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报酬占比必然越来越低,劳资矛盾必然不断激化。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证明,只有通过集体协商,普通劳动者在工资分配上才有话语权,劳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也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在我国现阶段,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要使工人工资增长跟上经济发展速度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劳动者的话语权只能通过工会这一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团体来集体行使,行使的方式就是工会和企业之间的集体协商。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健全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通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使工人的劳动报酬随着企业发展和利润增长而得到不断提高,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把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作为初次分配关系改革的重点。随着乡镇企业演变为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数量不断减少,随着我国用工制度的不断变化,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是我国当前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首先要帮助农民工维权,严格检查落实《劳动合同法》情况,切实保障劳动者利益。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为提高劳动报酬奠定坚实的基础。
与此同时,加强国家对企业工资的调控和指导,发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对工资水平的引导作用,并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深化改革和加强宏观调节,进一步规范初次分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