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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公司的“社会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王利明
201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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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在讨论过程中,有人认为在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的社会责任必要性不大,因为法律只要要求公司合法经营就可以了,只能要求公司行为合法,而不能要求公司在法律义务之外再承担其他义务,不能把道德上的义务塞进公司法。让公司承担道德义务,这会给公司强加过重的义务。还有人认为公司就是一个盈利性组织,它的主要责任是使股东利益最大化,除此之外公司不可能再去承担其他的义务与责任。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就会使公司进一步发展,就会促进经济的发展,只要股东利益得到最大化,公司就是尽到了它的“社会责任”。我个人不赞成这种观点。

  我认为仅仅要求公司遵守法定义务是不够的,因为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例子说明公司不能仅通过遵守法定义务就能尽到社会责任。比如说,某地有一些小煤矿主,他们拿到了采煤许可证以后,就任意开采并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和损害。很多专家看了开采现场之后都感到非常痛心,认为这种乱采资源的行为如果不制止,会对我们的资源造成极大的破坏。我们本来就是一个资源极度匮乏的国家,应当想各种办法来节约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怎么能像他们那样胡乱开采破坏资源?但是小煤矿主也会说,他们有合法的采煤许可证。在他们的开采区域内,如何开采是他们的一项权利,而且他们也没有干违法的事情,没有理由对他们进行干涉,更不能收缴他们的许可证。我认为这里面就涉及到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需要我们讨论。

  之所以要明确公司的社会责任,第一个原因就是,需要加强公司的道德责任。由于法律不可能穷尽公司的各种义务和责任,也不可能在公司法中详尽地规定公司的所有义务,而且公司在不同的经营时期,它负有的义务也是动态变化的,所以仅仅依靠法定义务来约束公司显然是不够的,应该通过一些抽象性的、原则性的规定来整体上规范公司的行为。公司法第5条规定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就是这样的规定。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公司的道德责任,来弥补法律规定的义务的不足。规定公司的社会责任也有利于促进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比如现在有一些公司就存在着商业贿赂问题。公司应该遵守商业道德,而不应当从事不正当的商业贿赂行为。

  第二个原因,规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必要性还在于我们要构建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司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会发挥相当大的作用。公司虽然不是自然人,但公司是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它们不仅要涉及到人和自然的关系问题,也涉及到劳资问题、社区问题、税收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仅依靠劳动法、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来解决。如果公司能够适当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些问题将能够更好地解决。尤其是公司和个人不能截然分开,每一个公司的背后其实站的都是自然人——个人。公司实际上都是通过个人来管理经营的。如果给公司附加一定的社会责任,实际上也是在约束个人的行为。我们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就会督促公司经营者去关注环境问题和劳资问题等,这样也会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第三个原因,规定公司社会责任是因为存在着社会成本的问题,因为社会承担了一些违法行为或者是不道德行为的成本,这种成本不是某个公司能够完全承担得了的。比如说有一些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廉价的劳动力和资源,赚取大量的利润,但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贡献很少,甚至存在着严重偷税漏税、破坏环境和资源、剥削劳工等问题。有一些损害可能是对特定人的损害,比如造成污染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跨国公司赔偿,但是造成环境污染之后,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却是由全社会共同承担的。

  第四个原因就是,强调公司社会责任,就是要保护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公司经营中,会涉及到社会利益相关者,比如说劳动者、消费者、债权人等等。比如说个别公司在组织生产过程中不注意劳动者的安全,出了大量工伤事故,这不仅仅是赔几个钱就能了事的,因为劳动者可能会造成终生残废。再比如说,有的公司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这也不仅仅是赔钱的问题,有些污染是根本无法治理的,所以社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理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当然,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不是否认公司的盈利性。公司肯定是要追求盈利的。公司也要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公司追求盈利应当是合法经营,取之有道的。规定公司社会责任之后,更有助于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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