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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实现收入分配的起点公平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作者:李海青 赵玉洁 李青
201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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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阶段,收入分配的失衡及其引发的利益冲突已成为中国改革所面临的一个巨大难题与挑战。随着改革的推进,如何尽力做到分配的公平性,建立合理、有序、有机的分配秩序,将收入差距保持在适度范围内,从小处说,关系到每个人,尤其是社会普通公众与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从大处说,关系到中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协调推进,也关系到对中国社会性质的认识与判断。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公平是分配起点公平、分配过程公平和分配结果公平的统一,起点公平对于一个社会形成合理有序的分配格局具有始源性的意义。

  从逻辑意义上,对于收入分配而言,起点公平的含义主要是指整个社会的权利结构尤其是产权结构的初始规定是正当合理的,各种资源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各群体与诸个体之间具有相对充分的流动性,而非向某些地区、部门、企业、群体或个体高度集中;各种机会对于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各群体与诸个体普遍平等开放,而非对某些开放,对某些闭锁。如果初始的权利结构尤其是产权结构不合理,各种资源缺乏流动性而呈现出高度集中的态势,各种机会与自由不能对不同主体一视同仁而是有选择性地敞开,那么,在这种格局下展开的生产过程、交往过程与生活过程必然从一开始就缺乏公正性,在此格局下的收入分配必然就会问题多多。就中国的收入分配而言,问题首先出在分配的起点上。对此,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就分配的主导力量,即公共权力而言

  在中国的改革进程中,公共权力不仅掌握着庞大的政治资源,而且渗透整个经济、文化与社会生活。相比之下,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公民社会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速,但仍未形成对公共权力的有效制约力量,两者尚未形成合理互动的均衡结构。如果在资源的初始配置中占据绝对优势的公共权力推行重经济发展轻社会建设、重先富轻公平、重投资轻消费、重资本效益轻劳动价值的发展理念与发展模式,则势必造成收入分配的诸多问题。同时,如果公共权力缺乏有效监督与制约而导致腐败,更不利于形成良好的分配秩序。不论是因为作为建设主体推行长远看来欠妥的发展模式而造成收入失衡问题,还是因为腐败现象造成收入不公问题,公共权力掌握巨量的资源与机会都是前提性原因之一。如果公共权力掌握的资源并不如此庞大,各种资源合理地配置于整个社会之中,那么,公共权力对于资源支配的随意性与不当性就可以得到较好的控制,并且其弊害的规模与影响也将大大缩减。人们期望掌握庞大资源的公共权力能够始终较好地公平行事,但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这一愿望在某种程度上往往难以实现。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民间经济力量与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及它们掌握资源的增加,公共权力自身从经济建设型政府向民主法治型与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型,将会为逐步解决公共权力对资源的高度集控问题创造条件。
 
    二、就分配起点的产权格局而言

  分配起点产权格局存在的不清晰、不合理、不健全问题直接影响了生产与生活过程中收入的正常流动及良性收入格局的形成。换言之,生产关系中的产权配置直接影响着收入的分配。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就明确指出:“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后。……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页)在1875年的《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严厉地批判了拉萨尔抛开所有制问题谈分配的空洞论调,强调指出“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6页)既然如此,就不能将收入分配问题纠缠在纯粹分配领域,而应该深化以市场为取向的产权改革。

  就处于改革与转型中的中国社会而言,初始产权格局存在的问题大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一是土地产权制度。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暴露得非常明显:一是作为法律规定产权主体的农民集体实际上往往并不能作为真实的主体享受应有的权益,这不仅是因为农民集体往往缺乏相应的、实体化的组织机构去进行利益维护,从而导致名义上的农民集体虚化,更是因为法律与政策上已经规定的各种权益往往遭到破坏,且法律救济不力。在这种情况下,现实中对于土地拥有更大控制权的往往是地方各级政府,其在土地的使用与交易中具有优势地位。而且,现阶段土地产权的交易还必须通过政府完成,这样,土地交易在产权规定上就难以避免公共权力的“双重垄断”:“一方面,面对土地的拥有者(特别是农民的土地),权力部门是‘垄断买方’,土地要转换性质,必须首先‘卖’给政府,而且价格较低,农民作为土地拥有者的地位未完全实现。另一方面,面对‘购房群体’这一最终消费者,权力部门又是上游要素——土地的‘垄断卖方’,消费者要购房实际上必须先从政府处购买土地。这就导致利益分配的扭曲,在权力与资本的合谋中,房地产企业获取较高的收入。”(《如何走出“分配窄圈”——专访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人民论坛》2010年第19期)这种初始性的实际资源占有格局无法保障农民作为土地占有主体的应有地位,相反,地方各级政府在土地交易中则获益更多。可以说,这种初始的实际产权格局就已经决定了土地交易活动中财富配置的失衡性。针对这种情况,就当前而言,需要加大对农民现有土地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力度,避免对现有法律与政策规定下农民土地权益的侵害;需要将农民集体组织实体化,使之能够以组织化的形式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谈判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要求规范土地要素交易市场。进一步要做的工作则是在逐步规范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的基础上遏制乃至扭转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倾向,消除地方政府靠土地牟利的冲动;在逐步规范土地交易市场的基础上赋予农民更自由、内容更广泛的交易权利;逐步明确农民对于土地的永久使用性质,从而赋予农民更为完整、独立的产权主体身份,使农民能够更好地享有土地带给自己的收益。

  初始产权格局存在的问题之二是国有企业的产权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在改革中曾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这与国有资产实际的所有权虚置有很大关系。也就是说,虽然名义上是国家的与全民的,但在权力不受控制且监管乏力的情况下,国有资产的实际交易过程并不公平——作为其所有者的国家往往虚化,而起作用与获得收益的往往是原先企业的管理者、某些掌握权力的个体或其关系人。这种短时间内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是造成收入分配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抓大放小以及做大做强战略的实施,政策与资本高度倾斜于国有企业。某些国有垄断行业与企业以国家力量为支持、借助于垄断经营积聚了大量的资源。而民营经济不仅总体力量相对较弱,而且市场准入环境不宽松,行业进入壁垒依然存在。民营经济发展受限不仅意味着民间财力增长受限,而且意味着社会就业机会的缩减,因为中小型的民营经济是吸纳民众就业的重要渠道,而就业渠道的缩减则意味着部分民众收入来源的断绝。此外,尽管国有企业名义上属于全民与国家,也向国家缴纳税赋,但只是近年来才上缴极为有限的利润,并有沦为内部人控制的危险。在产权配置格局中占有优势的国有垄断行业与企业必然在国民财富的收入分配中占有优势。资源的高度积聚与垄断经营、某种程度上内部人控制的倾向以及监管的乏力使得相当多国有垄断行业与企业管理人员与职工的收入比其他行业与企业高得多。一面是民间财富增长的受限以及由就业渠道缩减所引发的收入降低;一面是垄断企业过高的收入,这无疑拉大了收入的差距,并使其具有了一定程度的不公正性。收入的畸高与部分国企单纯注重经济利益而不负社会责任的行为也导致社会上对国企的负面评价颇多。改革这种初始的产权格局,就要积极发展壮大作为社会主义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营经济,放宽市场对民营资本的准入界限,在不影响国计民生的前提下在尽可能广泛的经济领域中尽可能地形成各种经济力量有效竞争的市场机制,由市场的力量而不是公共权力的力量来决定企业的命运;要加大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幅度,尤其要建立健全垄断超额利润和国有股权转让收入上缴制度,建立健全垄断行业资源占用税制度,禁止垄断经营企业凭借垄断地位和特殊条件将获得的垄断利润用于内部分配,使国有企业的收益切实能够为全民所享,真正体现其国有与全民的性质;要加强政府对垄断企业资产运营与收入分配的监管、审计、督查力度,不仅要对企业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真实性进行审计,还要对垄断行业员工特别是经营者获得的各种货币性、实物性的隐性收入进行重点审计,提高垄断行业、企业资产管理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众监督力度,努力实现其人员收入的显性化、工资化和规范化,加大对相关违规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多措并举控制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

  初始产权格局存在的问题之三是当前中国的资源产权制度不健全。这种不健全突出表现在资源价格成本构成不完全,资源税税率偏低。高的资源价格与偏低的资源税之间必然产生巨大的利润空间。谁能进入这些自然资源产业,谁能取得开采权,谁就能迅速获得巨额的财富与收入。很多矿产资源开发行业的经营管理者之所以暴富,与我国资源产权制度的不健全有很大关系,而这恰恰是现阶段收入不合理分配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样,在初始产权的制度规定上,就已经存在造成收入差距的巨大漏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逐步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的成本构成与成本约束机制,建立企业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污染环境的惩罚机制和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现行资源税税率,尽力消除资源价格与资源税之间不合理的利润空间,是协调收入分配的重要任务之一。

    三、就分配的受众而言

  社会公众在收入方面之所以产生巨大差距,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初始权利的不平等,即他们在竞争的起点上就已经处于初始权利不公平的境地。事实上,目前收入分配问题在中国之所以成为一个社会热点,其隐藏在各种争论背后的,并非简单的仇富情绪或均贫富的复古要求,而是社会普通民众与弱势群体对于每个人基本平等权利的呐喊和追求。这种初始权利的不平等首先表现为制度、政策规定或承认的客观机会的不平等,比如某些地方与部门出台的制度或政策的不合理规定、不正当倾斜与歧视性条款等。一种客观机会的平等能够为同等能力的人提供均等的发展机会与平等的竞争起点。相比于种种客观机会的不平等,这种向才能开放的机会平等满足了现代社会“能绩本位”的发展趋势,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前现代社会是等级社会,其机会的不平等是显而易见的。而在当代中国转型社会,客观机会的不平等现象也是大量存在的。特权、垄断、压制、歧视等等都可以造成一个社会中机会不平等的大量存在。这些机会的不平等使得有能力者未必能实现发展,获得与能力相称的收益,相反,无能无才者却可能寻机而上,通过各种不正当渠道获取各种非正当收益。这样,机会不是向能力开放,而是向特权开放,向资本开放、向关系开放。收入的获取不是按照投入经济活动的生产要素的价值,而是受到种种非生产因素的不当影响。这种种的机会不平等制造社会对立、激化社会冲突、割裂社会认同,使资源无法有效配置、使能力不得彰显、使付出与所得不相称,使收入差距不合理地拉大。

  针对于此,在社会成员权利觉醒与能力凸显的现代语境下,强化制度与政策的正义性,确保每位公民客观发展机会的均等,对于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与优化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端所指出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3月18日回答记者提问时也明确指出:“如果说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那么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为每一个人创造全面发展的机会。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在加强对公共权力监督制约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民主法治建设,使社会主义制度的公平正义性得到充分体现,是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必由之道。“公平正义”作为一种根本的价值理念,要求现实制度的设计、建构与运作应尽可能有效协调社会的利益关系,合理配置各阶层、各团体、各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实现各阶层、各群体、各成员间公正的利益均衡与收益获取,使每个阶层、每个群体、每个社会成员得其所应得,尤其是要努力改变、尽力消除社会不公现象,保障客观机会的普遍平等,同时对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正当利益受损者要及时适当地予以补偿,对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应及时有效地予以救济与保障。

  这种初始权利的不平等除了表现为制度、政策规定或承认的客观机会的不平等外,还表现为主体能力培育与实现方面的权利不平等,比如地区间与城乡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差别对于社会成员能力形成的不同影响等。仅有客观机会的平等是不够的,有些人未尝不具备某种潜能,但却缺乏获得、实现这种能力的条件与资源。能够实现自身能力的主体是否具有广泛性?最为广泛的社会成员是否具有平等的权利与条件去发展或获得自己所需的能力?这样,在理论逻辑上,我们进一步追溯到了能力的最初获得问题以及获得主体的广泛性问题。仅以现有的能绩为本位而不问原初的状况,有能力者占优势,而无法实现能力者处劣势,这种起点的差别在现代社会很容易造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收入差距急剧拉大的马太效应,进而导致形成一种断裂的社会结构。而且,由于社会等方面原因而不能平等发展自己能力的社会成员会产生对某些社会阶层、对整个政治体制、对整个社会不满乃至对抗的消极情绪,在其利益受损时尤其如此。在此情况下,社会的和谐发展就会成为不可能。正因为如此,罗尔斯才在客观机会平等的基础上,提出了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即在对才能开放的前途的主张之外,再加上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的进一步限定。也就是说,各种地位不仅要在一种形式的意义上开放,而且应使所有人都有一平等的机会达到它们。……这意思是指那些有着类似能力或才干的人也应当有类似的生活机会。具体地说,假定有一种自然禀赋的分配,那些处在才干和能力的同一水平上、有着使用它们的同样愿望的人,应当有同样的成功前景,不管他们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亦即不管他们生来是属于什么样的收入阶层。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功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3页)罗尔斯的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无疑具有更为强烈的实质公平的意义,其力图抵消人们生活中遇到的社会偶然因素,如家庭、地位等对分配的影响,主张人们在平等实现个人能力方面应处于同一个起跑线上。

  社会成员在能力培育与获得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将会对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产生预先的合理化调节作用。“促使经济——政治比赛公正进行的努力在事先比事后要重要得多。” ([美]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20世纪80年代的政治经济学》,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41页)具体到措施方面,则要求政府进一步强化制度与政策的普适性与公平性,积极推进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通过普及基本公共服务来普遍提升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尤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是平等地激发个人潜力、推进实质公平的最为重要也是最为有效的途径。通过向各社会阶层平等而普遍地提供教育,广大社会成员可以获得平等进入社会、进行竞争的基本能力与素质。保证全社会教育资源享用的公平性,可以为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弱势群体开辟改变自己命运的渠道,提供实现公正、合理、开放地向上流动的机会。在这个意义上,为每一位社会成员尽可能创造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是起点公平的内在要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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