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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应防止量身定制

来源:《上海国资》作者:沈立群
200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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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的制度在取得拓展发布渠道和增强辐射能力的同时,也暴露了产权交易市场在发布转让信息规范性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其中,出让方在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性尤其突出。比如:转让底价基本相同的标的,对受让方资产规模的要求细致入微,地域、行业、资产规模、财务状况等条件叠加组合,具有明显的量身定制的“嫌疑”。对有可能参与受让的意向人而言,出让方公开转让行为的真实性和交易平台维护公平公正的立场都值得怀疑。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特别是国有控股股东转让部分股权,作为出让方应当考虑如何借助产权交易市场实现充分发现买主和发现价格的目的,有时还有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需要寻找战略伙伴等其他目的。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和人合”的双重性质,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性,特别是国有股东通过转让部分股权选择合适的投资方“联姻”,出让方当然可以对受让方提出相关的条件。

  量身定制愈演愈烈

  出让方提出的条件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要求受让方应当接受的交易条件(或承担责任和义务),如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职工安置、债务承接等,如果交易达成,这些交易条件一般都作为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另一类是要求作为交易“对家”自身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可分解为受让方所具备的资信、能力、信用等方面的资格条件,这类条件既是参与交易活动的“门槛”,也是成交履约的保证。在产权交易的实践中,由于转让标的的情形不尽相同,受让主体的特征千差万别,因而设置后一类条件的合理性难以把握。

  部分出让方为了实现难以明示的意愿,为特定的受让方量身定制受让资格条件,虽然这些条件从表象上来看并没有增加受让成本,却尽可能地把一部分潜在的买方排斥在参与竞买的范围之外。条件越“苛刻”,排斥的买方越多,以达到形式上符合程序规定,实质上有悖公平公正原则而转让给特定对象的目的。

  量身定制受让资格条件的情形一旦发生,往往成为下一个违规案例的比照标准,而且发展趋势是愈加出格,令人啼笑皆非。这种顽症频繁并发,就会象大坝决堤一样,极大地损害了产权交易市场的整体形象。因此,必须加强对出让方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规范引导和审核把关。

  加强审核把关维护公信力

  首先,要针对不同的转让情形制定操作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不同情形,要区分国有资本全部退出还是通过转让寻找合适的战略合作伙伴,转让前转让方拥有标的企业的控股权还是参股权,转让是否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行业的对新进股东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并针对不同情形,进一步细化规范要求,各交易机构都按公平公正的准则进行审核,在一定程度上改变随意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现象。

  其次,把握与转让行为的相关性的尺度。衡量设置的受让方资格条件是否必要,其把握的关键是与转让行为的相关性。如资格条件中对受让方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等提出要求的,应当与转让标的的交易金额匹配,几百万元的挂牌价格,要求受让方具有亿元以上的注册资本金或银行存款的资信条件就明显过高,其泛用排斥权的结果是限制公平竞争。

  再次,设立“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评判机制。在央企国有产权具体项目的转让过程中,如果情况确实非常特殊,设置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又不符合一般审核原则的,建议由4家交易所共同委派人员设立评判机制进行案例评判,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这样,既可以减少国务院国资委的审批压力,也可以借鉴法院判例的方式,逐步完善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规范,更好地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的公信力。

    本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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