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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出台司法解释 将商议国资召回制度

来源:中国经营报
200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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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级债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正使决策层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开始着手风险防范的法律建设。据内部消息,由国务院委托,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有国资委、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经济主管部门高层参与讨论的“包括金融资产在内的国有资产处置司法解释”立法工作正在悄悄进行。

  “9月12日到15日,一委三会政策法规局的局级以上干部将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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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述问题在三亚展开正式讨论,之后有可能会很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据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区别于最高院既往的司法解释工作,上述司法解释的酝酿显得尤其审慎和绝密,基本上所有会议讨论都是局级以上领导参加,而且不留任何文字资料。”

  司法解释临危受命

  事实上,由于《国有资产法》迟迟没有通过,我国还缺少一份正式意义上的国资大法,更何况《国有资产法》后来被更名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基本上只适用于国资委下辖的央企及其他国有企业,而不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类国有资产的管理。

  但是,随着诸多大型国有企业在金融领域的涉水及越进越深,纯粹的企业类国有资产与金融类国有资产已经深深地纠缠在一起,风险防范的需要使得市场开始呼吁一种更高立意的立法规范。然而,长期以来,由于金融资产与企业资产在部门管理上的条块分割(包括部门利益的争夺)加重了人大在该项问题上的立法难度。

  “从决策层来讲,也很难期待人大立法快速解决现实中存大的种种问题。”

  而更大的背景是,当前的全球金融风暴,已经使大量的境外国有金融资产卷涉其中。

  不难推测,在无法单独倚重任何一个单一的经济主管部门的情况下,国务院想要及时力挽狂澜,由最高院出面,会同各个经济主管部门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是最佳捷径。毕竟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与人大立法一样都属于国家立法,比国资委或证监会等部门的规章有着更高的法律效力。

  对此,知情人士不无感慨地告诉记者:“要知道,在敏感的国有资产处置问题上,由于牵涉的问题盘根错节,最高院本不愿意搅扰其中,但是迫于当前国资所处的严峻形势及动荡不安的国际金融环境,最高院才不得不临危领命。”

  有望设立“国资召回制度”

  “基于目前国资受损及面临流失的局面,本次司法解释有可能设立国资召回制度。即如果国资处置存在低价贱卖、暗箱操作等情况,一旦被发现,可视做之前的交易无效。”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这一规定有可能还会溯及既往,即在本司法解释出台前的国资交易,一旦发现类似问题,也将按无效处理。”

  当然,这一制度也不是突然提出,早在今年6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时就增加过类似条款,明确规定:“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只不过,由于‘企业国有资产法’一再延期通过,而该法对金融类国有资产又无法直接干预,使得借助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成了应时之举。”知情人士对此评价说。

  对于这样一项制度,记者采访的国资人士认为:“该项制度对于防范国资的监守自盗将起到良好作用。在中国走向世界的经济进程中,不乏一些国资负责人经受不住诱惑,以各种身份或名义在海外设立公司,然后将自己掌控中的国资低价卖给自己在海外设立的公司。即使将来事发,自己身陷囹圄,家人及海外财产却得以保全,最终最大的利益受损者还是国家。”

  “所以,国资召回制度出台后,不但可以最大限度地追回如此种种流失掉的资产,同时亦可在这些人苦心谋划的初期就给予当头棒喝,是一项立国立民的盛举。”

  不过,法律界人士也评价说:“虽然这一制度能很好地实现国资的保值增值,但有可能会影响到相应的市场秩序,由此,这样的立法需要对不同的情况设立更为详细的操作指南,以保护其他市场行为主体的利益。”

  同时,手头正接手处理国资境外受损案件的外资律所认为:“国资召回虽然可以进行事后的弥补和挽救,但根本问题还是在国资的治理结构、合规管理及风险防控方面。在后者上的深度推进才是最终能够避免问题发生,实现国资保值增值的根本途径。”

  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国资委于9月12日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追究办法》)并已于10月1日正式实行,在此当口下,最高院酝酿出台这样的司法解释,国家之重视可见一斑。加上国家审计署于8月份设立的境外审计司,多管齐下的背后,“国资处置风暴”可能即将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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