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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14案追回国资1.38亿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200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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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协调会

  看点:

  江苏省常州市检察机关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和重点,将支持(督促)起诉工作作为民行检察的一项亮点工作来抓,通过“督促型”、“参与型”、“帮助型”和“公益型”四种支持(督促)起诉方式为国家挽回损失。2005年以来,他们共办理各类支持(督促)起诉案件14件,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38亿元,收回10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朱律师高兴地来到常州市检察院民行处,将江苏省高级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交到检察人员手中。这意味着该院督促新北区政府起诉曹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件已经顺利结案,为该区挽回了250余万元损失。

  “加上这个案件,2005年以来,常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已办理各类支持(督促)起诉案件14件,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38亿元,收回10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常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邵长生告诉记者。

  四种方式支持(督促)起诉

  常州市是江苏省最早开展支持(督促)起诉工作的检察院,江苏省第一起支持起诉案件就是该院于2001年办理的。近年来,常州市检察机关自觉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和重点,将支持(督促)起诉工作作为民行检察的一项新亮点工作来抓,不断探索创新支持(督促)起诉的方式。

  2006年8月,常州市检察院在办理该市新北区副区长陈某受贿案中发现,案件关系人曹某在2003年12月与新北区政府签订了购买商业房的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为250余万元。后曹某在仅支付了5万元房款、房屋未交付的情况下,于2005年私自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用于宾馆经营。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2006年9月6日,该院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督促新北区政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根据诉讼标的级别管辖规定,常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2007年8月26日,常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新北区政府与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曹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曹某与新北区政府在江苏省高级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曹某将价值250余万元的房屋退还给新北区政府,并将第三人的租金也一并返还给新北区政府。

  这个案件采取的模式是“督促型”,常州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樊卫平告诉记者,“督促型”是指检察机关向国有资产流失或受到损害的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侵害国有资产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采用这种模式的前提是,有诉权的当事人有能力收集证据但不敢、不愿、不知道或怠于行使诉权。

  樊卫平介绍说,除了“督促型”,目前常州市检察机关还逐步探索了另外三种支持(督促)起诉模式,即“参与型”、“帮助型”和“公益型”。“参与型”是指检察机关参加由纪委、审计、国资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办案小组等,督促相关部

  门办理案件。“帮助型”是指检察机关向有诉权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以及收集证据上的支持和指导。检察机关办理国有资产、集体财产流失案件的最大优势在于证据的收集及转化方面具有便利性,对检察机关已调查核实的材料,有诉权的当事人可直接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利用,转化为原告方向法院提供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公益型”指检察机关向法院直接发出支持起诉书,采用公益诉讼模式由检察机关直接支持起诉的案件包括: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流失国有资产金额特别巨大、涉案当事人为贪污受贿嫌疑人且案发单位难以调查取证,经评估社会影响大。

  支持(督促)起诉前先进行三项信息评估

  “我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有必要,理由如下:一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机关、团体可以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支持起诉;二是检察机关在本案的证据收集、转化等方面能够起特殊的作用,比其他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主体更具有便利性;三是赵某在改制中隐匿资产,获得了不法利益,从民事角度考虑挽回国家损失是适宜的……”

  2006年8月,常州市检察院邀请了资深民商法专家朱某、知名律师陆某及常州市审计局、工商管理局的相关人士,对该院办理的常州某单位原负责人赵某在整体改制中隐匿资产,导致资产评估失实案进行了分析。将该案的关键案情和法律问题作为信息点进行认真评估后,朱某等人就该案庭审过程中可能碰到的法律纠纷问题提供了相应的对策。2007年7月,该案顺利结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500余万元。

  “支持(督促)起诉工作取得如此好的成绩,开展信息评估机制功不可没!”常州市检察院分管民行工作的副检察长张加林告诉记者,邀请有关专家做专门评估始于2001年办理的江苏省首例督促起诉案件,如今已成为该市检察机关办理支持(督促)起诉前的必经程序。

  常州经济发达,一些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大多涉及各方利益博弈,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起各种纠纷,甚至影响和谐稳定。因此,常州市检察机关对每一起支持(督促)起诉案件都非常审慎,事先要进行三项评估:一是社会影响评估,即通过听取当事人陈述、个别谈话等方式,多角度地了解案件线索背景情况;二是专业化评估咨询,即邀请法学教授、金融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咨询评估小组,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三是诉讼结果预期化评估,即对每一起支持(督促)起诉案件,民行部门都坚持把握好法律关系清晰、预期诉讼过程顺利、胜诉可能性大且能够执行等三项原则,除进行自我分析和评估外,必要时还要邀请资深法官、知名律师提供意见。

  为使支持(督促)起诉工作能够顺利办结,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常州市检察机关还配套采用了跟踪保障机制:一是积极参与和解工作,真正做到案结诉了;二是积极参与庭审过程,对在庭审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分析总结,并在庭后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发挥检察机关在支持(督促)起诉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三是对办理的每一起支持(督促)起诉案件的审查、庭审、判决反馈都进行全程总结,以保障和稳固办案成果,帮助涉案企业实现良性过渡和平稳发展;四是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内部协调机制,实施一体化办案。

  探索支持(督促)起诉的新类型

  常州市检察机关的民行支持(督促)起诉工作得到当地党委、政府、人大及社会各界的肯定和拥护,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法律效果。常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除了批示支持和表扬该项工作外,还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亲自听取检察机关的汇报并帮助解决困难。全国有10多家检察院到该院学习取经。

  成绩面前,常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邵长生对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着清楚的认识。他分析说,到目前为止,该市检察机关支持(督促)起诉的案件大部分是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发现的,随着企业改制的深人推进,这种类型的案源必然减少,开拓支持(督促)起诉的案件类型就成为这项制度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他说,今后他们将积极探索民众比较关注的诸如环境污染、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拖欠等类型的案件。

  邵长生认为,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也有待提高。在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背后,往往存在违规违纪问题,一些当事人是既得利益者,不会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有的还存在抵触情绪,如何让社会了解检察机关支持(督促)起诉这一创新举措并积极举报、提供案源,是检察机关加强能力建设的重要课题。

  目前,常州市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成效。“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开展以来,他们采取了网上接访、预约上门接访等举措,并要求干警在平时办案时善于倾听老百姓的情况反映,从中发现相关支持(督促)起诉的线索。该市检察机关通过接受群众举报的方式已经收集相关线索10余起。

  “检察机关在惩治职务犯罪过程中,不仅要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还要注重追究他们的民事责任,决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占便宜、让国家受损失!支持(督促)起诉工作是一项‘阳光工程’,是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抓手,在未来的民行检察监督中应大有作为。”邵长生总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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