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央企业:
根据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现就做好《中央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书》有关填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组织遴选。要组织有关专家,按照中组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组发[2008]28号)中规定的标准,对所引进的海外人才认真组织遴选,并由专家或专家遴选组对所引进人才出具评价意见。企业提名参加国资委2009年4月份评审工作的引进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意向工作协议)的时间可在2008年1月1日之后。以后提名参加评审工作的引进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意向工作协议)时间不得超过评审时间一年。对在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等条件上需破格的以及每年只能回国工作六个月的引进人才,应特别说明理由。
二、认真审核材料。要按照《中央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书》(附后,可从国资委网站www.sasac.gov.cn下载电子版)的要求,认真填报有关项目,并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对引进人才回国后从事核心关键技术岗位的,须由中央企业注明。引进人才的有关业绩和贡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可作为附件。形式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提交参加评审。
三、按时报送材料。经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后的《中央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书》,按要求印刷装订,以密件运转形式将原件一式4份、复印件15份和电子版一并于4月20日前报送国资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资委人才办联系方式:
企干一局一处(人才处)董朝辉、张海琳
联系电话:(010)63192695、63193460
国务院国资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