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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
200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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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部董事制度在董事会试点工作中非常关键,外部董事制度的建立,对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防范重大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董事会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外部董事队伍建设面临新的情况,一是人才来源渠道有待拓宽,二是对外部董事的约束力有待加强,三是队伍不够稳定。为了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国资委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方式、任职条件、选拔和聘用、评价和薪酬、退出机制等方面做出规定。

  《管理办法》对专职外部董事的选聘和管理提出了几大原则,即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的原则;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原则;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依法管理原则。其中,专业原则,即专职外部董事应具有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专管原则,即专职外部董事队伍由专门机构或部门统一管理;专职原则,即专职外部董事只担任董事会试点企业的外部董事职务,不担任其他职务;专用原则,即专职外部董事只向董事会试点企业派出。

  《管理办法》共二十五条,对专职外部董事管理中区别于兼职外部董事的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专职外部董事的评价按照《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试行)》(国资发干一[2008]159号)执行;专职外部董事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发干一[2004]34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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