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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四次会议

来源:国资委宣传工作局
20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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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于2009年4月20日召开第四次会议,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领导小组组长黄丹华主持会议。会议听取了国资委宣传局副局长、国资委政工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曾坚关于近期政工职评评审工作情况的汇报,审议了《中央企业政工职称评审工作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会议明确了以下几项内容:

  一、会议明确申报高级政工师人员的最低学历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各类大专专业证书班不作为申报依据。

  二、会议明确,申报高级政工师应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三篇以上重要报告、文章,并且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报刊独立发表过两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或者出版过专著。

  三、会议对申报高级政工师的文章的级别与数量进行了研究,决定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在省部级以上报刊独立发表过两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明确为在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以上城市、全国一级社团组织,以及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主管、主办,有公开刊号(含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内部准印证号的内部刊物)的报刊上独立发表两篇以上、具有较高水平、每篇3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合著的必须是第一作者;或者在副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全国一级社团组织主办的研讨会上发表、交流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且每篇5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两篇以上。

   四、会议对文章的发表时间和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参加高级政工师评审的文章的发表时间应为获得中级职称以后,此前发表的不能作为申报文章。文章的内容必须与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人事干部管理、群众工作等内容相关。消息类通讯报道文章不计入参评文章数量,但评审时可以列入工作业绩一并考虑。

  五、会议对申报高级政工师的外语成绩分数线问题进行了研究,决定将《关于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评审工作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中规定的“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达到人事部根据当年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命题和考试情况确定的各语种通用标准分数线,或者企业所在地省级人事部门确定的通用标准分数线”,调整为“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达到人事部根据当年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确定的各语种通用标准分数线,并长期有效。”企业所在地省级人事部门确定的分数线不再作为参评依据。

  六、会议明确,依据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奖励级别判定以荣誉证书颁发单位公章为准。破格申报的各项奖励、荣誉称号,必须在取得中级职称以后获得,同时由申报人员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确认荣誉称号的级别,并加盖公章予以证明。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只能在学历或专业年限中选择一项破格。以集体荣誉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的要把握三点:一是集体荣誉称号应当为省部级以上且与思想政治工作有关;二是申报者本人应当负责该荣誉称号相关的工作,为该荣誉集体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该项集体荣誉工作的负责人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三是荣誉称号应为申报者负责此项工作期间获得。

  七、会议确定,申报人员到企业工作之前在未开展过政工职称评审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含国家党政机关和部队)从事政治工作的,政工年限可连续计算,但必须由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材料;若申报人员非连续从事政工工作,计算政工工作年限时要将从事非政工工作的时间扣除。

  八、会议决定,对因组织安排干部交流,调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并已取得其他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如本人要求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转评成政工师后,当年可申报高级政工师;其他人员按原规定执行。

  九、会议要求报送评审材料的企业政工职称评审工作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申报人员的材料审核把关工作,严格按照申报程序做好材料审核、考察、答辩等工作。会议责成国资委政工职评办建立评审工作监督机制,对于国资委组织评审的企业,由于申报材料不合格,连续两年评审通过率不足70%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申报;对于由企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的企业,审批通过率连续两年不足80%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取消授权;已授予评审权和审批权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评审工作,国资委政工职评办要对这部分企业进行抽查,对问题严重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取消授权。

   以上政策调整由国资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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