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监督[2009]298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的要求,自2006年起,各中央企业由每年向监事会报送《企业基础材料》调整为报送《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三年来,多数中央企业对《报告》填报工作非常重视,认真填写、及时报送,为监事会了解掌握企业情况、有效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参考;但也有一些中央企业存在填报范围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报送时间滞后等问题,影响了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8〕154号)要求,我们在征求派驻企业监事会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填报范围的完整性、信息的充分性、格式的规范性、报送的及时性等,对各中央企业2008年度《报告》填报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价。其中质量“较好”的111家,占822%(名单见附件3),“一般”的23家,占171%,“差”的1家,占07%。
为进一步提高《报告》质量,更好地服务监事会监督工作,我们对《报告》格式文本(2006年版)部分内容作了调整,届时印发给你们。现就做好2009年度《报告》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报告填报工作
(一)《报告》是企业向出资人报送的重要文件,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报告》填报工作,明确领导责任,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二)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体系,由相关领导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按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
(三)各中央企业要认真组织所属子公司开展填报工作,加强对子公司填报工作的指导,加大审核力度,督促子公司按时保质完成2009年度《报告》填报工作。
二、严格工作规范,按规定要求编制报送
(一)各中央企业应全面总结2009年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情况,按照新修订的《报告》格式文本(附件1)要求填报。报告内容应完整翔实,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客观反映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各中央企业及所属重要子公司应完整填报《报告》。填报范围包括集团公司、境内外二级子公司、各级金融类子公司以及所托管企业。管理级次较长、主要经营实体在三级以下子公司的企业,应根据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要求确定填报级次。
(三)《报告》涉及的2009年度相关财务数据采用报送国资委评价局的财务快报数。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和预算报告在报送评价局的同时报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四)各中央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确定《报告》的密级及保密期限。
(五)请各中央企业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报告》(纸质材料1套,光盘3套),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报告》报送清单(式样见附件2),一并报送至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如存在未按要求填报的情况需说明原因。
三、加强沟通配合,不断提高报告质量
(一)各中央企业应加强与监事会的沟通,及时总结填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报告》填报内容可根据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要求适当增减。
(二)监事会接收《报告》时应仔细审核,并办理相应的签收手续。对不符合填报规定的《报告》,将要求企业重新填报或补报。
(三)监事会将继续对2009年度《报告》填报情况进行评价,并在中央企业范围内通报。
填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或监事会工作局联系。
监事会工作局联系人:李春兰 崔竹
联系电话:(010)64471655/1800、64471810(传真)
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56号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局
邮政编码:10001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