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应依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审核,进一步提高核准和备案工作质量。
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发现评估报告中存在《指南》第二十二条所列示下列情况时,应当要求申请核准、备案单位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方予受理。
(一)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
(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
(三)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
三、申请核准、备案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中有关收益法说明部分应包括下列参数、依据及测算过程:
(一)收入预测表及说明;
(二)成本及费用预测表及说明;
(三)折旧和摊销预测表及说明;
(四)营运资金预测表及说明;
(五)资本性支出预测表及说明;
(六)折现率选取、计算、分析及说明;
(七)负债预测表及说明;
(八)溢余资产分析及说明;
(九)非经营性资产分析及说明。
四、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被评估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评估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由委托方或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编写,对实际存在但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应详细说明。《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加盖编写单位公章。
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及《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已进行调整,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可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填报办理。
附件: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