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19号)的有关要求,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业务持仓规模、资金使用、盈亏等情况。为更好贯彻落实文件要求,方便企业填报,我们设计了金融衍生业务季报表(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衍生业务季报表由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集团和各级子企业将所从事的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包括通过国内银行购买的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逐项填报(同类业务也可以合并填报),集团总部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终了随当月企业财务快报一同报送国资委。
二、各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应当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的监控,及时对金融衍生业务的持仓规模、资金支付、交割情况、新增业务、盈亏情况、套期保值效果、风险敞口评价等情况进行分析,认真撰写金融衍生业务季度报告,随金融衍生业务季报表同时报送。
三、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监测和季报工作。凡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企业应如实填报所从事的各类金融衍生业务,全面真实反映业务实际情况,新增加的金融衍生业务应当及时纳入填报范围,确保上报信息准确完整、不重不漏;集团总部应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关注子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的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
四、金融衍生业务季报表的有关软件参数,请到国资委网站下载。
如有问题,请及时同国资委评价局联系。具体联系人如下:
企业一处:匡永生 010-63193247
企业二处:王艳 010-63193499
清产核资处:王军 010-63193173
评价处:白学懂 010-63193752
附件:金融衍生业务季报表
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