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朝阳国资委针对改制单位的国有债权追索涉及的法律等有关问题,与市企业改革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国有债权追索法律依据的通知》。
《通知》强调,在改制期间,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破产企业享有的债权,改制期间的每2年之内,改制组要适时采用催要等手段使诉讼时效中断。
为保证国有债权的安全,减少国有资产流失,辽宁朝阳国资委加强了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针对原始凭证和原始证据缺失严重的问题,要求改制组保存好原始凭证和证据,为债权追索提供法律依据。二是要求各改制组要尽快办理与辽宁朝阳市国有债权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国有债权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