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收益收缴范围。主要包括:国有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利润,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东应享有的部分,代管国有资产处置收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收入,其他国有资产收益等。
二是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收益收缴要求。各国有资产收益缴纳单位对2008年及以前年度应缴国有资产收益进行认真清查核实,将应缴国有资产收益于11月底前全额上缴市国资委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同时向市国资委报送国有资产收益缴纳情况汇报。
三是进一步严格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各国有资产收益缴纳单位对所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编制收益使用计划,市国资委审核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列支拨付,专款专用。
四是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监察局、财政局、国资委联合下发通知,对国有资产收益收缴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上缴或拒不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