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半年,山东国资委共备案或核准企业对外捐赠事项11项,涉及财物价值300余万元。在开展捐赠事项的过程中,市国资委严格把握以下四项原则:
一是倡导个人捐赠为主的原则,鼓励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积极为社会公益事业奉献爱心,禁止企业将其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二是坚持企业捐赠须备案核准的原则,对企业以拥有的国有资产对外捐赠的,须根据其对外捐赠资产价值的数额标准报市国资委备案或核准。
三是恪守自愿无偿的原则,企业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也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
四是奉行量力而行的原则,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对外捐赠后影响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不得对外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