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业部获悉,我国草原违法案件呈多发势头。2010年,全国各类草原违法案件发案20462起,开垦草原、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和非法临时占用草原共破坏草原面积23.35万亩,比上年增加了2.87万亩,上升14%。人为破坏草原的问题依然突出。
在草原牧区调研时,许多基层干部群众呼吁,尽快健全草原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草原家庭承包制落实不均衡
在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小中甸镇和平村,我们在一块人工草场上见到了牧民知事培楚。拿出一本红红的承包合同,他说这是1个月前刚发到手的。上面清楚地写着,他家承包了397亩天然草场,其中禁牧的有158亩、草畜平衡的有239亩,还有49亩人工草场,承包期均为30年。
“承包到户之前,草场是集体的,牲畜是自家的,家家户户比着养,一家比一家养得多。”迪庆州农牧局副局长松耀武说,牲畜超载,草场退化严重。和平村村委会主任扎西尼玛接过话茬,“现在承包到户了,人人都想保护好这片草场,人人都成了管理员。”
保护生态,遏制人为破坏,重要的是要唤起人们保护草原的自觉意识。云南省农业厅副厅长寸强说,对于世代生活在草原上、依靠草原生活的牧民而言,推行草原家庭承包制度,让他们体验到草有其主的滋味,会让他们主动承担起保护草原的责任。
草原家庭承包是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进程而逐步推行的,目前已成为牧区的一项基本生产经营制度。作为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的重要延伸,为依法治草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基础。
记者了解到,当前草原承包主要有家庭承包、联户承包和其他承包方式等3种形式。截至目前,全国已落实草原承包33.1亿亩,占50亿亩可利用草原面积的66%。按照“草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云南省正积极稳妥地推进草原确权和承包,目前全省已完成1.78亿亩草原的调查摸底、踏山定界和到户。
农业部畜牧司草原处处长李维薇介绍说,从目前情况看,北方主要牧区草原承包落实情况较好,管理比较规范,大多实现了家庭承包。但半农半牧区和南方农区草山草坡承包工作进展比较迟缓,承包率还比较低。“今后需要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强化草原承包经营管理,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明确使用权,落实承包权,保障收益权,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
草原监管体系建设仍需加强
“我们草原监理站连科级单位都不算,就是一个股级单位,编制10个人,实际上只有8个人,管着全县1000多万亩草原,草原执法、草原防火等工作压力特别大。”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草原监理站站长黎明快人快语,“这么少的人监管这么大面积的草原,根本看不过来。”
与工作量相比,更让黎明苦恼的是执法的难度。“我们出去执法,因为级别低和利益原因,关系很难协调。”他举例说,去年有电力公司在草原上铺设电线光缆,每架一根柱子都要破坏几平方米的草原植被,监理站前往执法,要求对方按规定先申报、再缴纳植被恢复费,但对方不理不睬。
海北州除了草原,矿产资源也很丰富,木里地区、热水地区、江仓地区都有煤矿。这些大大小小的煤矿成为监管重点。“按照《草原法》的规定,占用草原开矿需要先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去国土部门报批,但事实上却很少有人按这个程序来,我们去执法也是这个推那个,根本解决不了问题。”黎明说。
经费短缺,也是刚察县草原监理站面临的大难题。刚察县虫草产量较大,一年能挖2吨,从2009年开始,上级给监理站拨付了每人3000元的虫草管理经费。“这每人3000元就是我们所有的办公费用,草原执法、防火的费用都从这里面出。”
刚察县草原监理站面临的问题并非个例。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副主任徐百志表示,近些年来,草原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步伐逐步加快,在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仍存在机构不够健全、队伍力量薄弱、工作经费不足、设施装备落后等问题,制约了执法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可以说是‘有机构无编制、有人员无经费、有职能无手段’,目前迫切需要建立机构设置合理、队伍结构优化、设施装备齐全、执法监督有力的草原监督管理体系。”
各地在建立健全草原管理机构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截至目前,云南省已建立县级以上草原监理及技术推广机构57个、草原监测点105个。为了完善基层的草原管护,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还建立了基层草管员制度。在每个建制村配备一名草管员,由村民担任,每人每月会得到县财政拿出的300元报酬。
草原保护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草原上蕴藏着丰富的煤炭、铜铁、石油等矿藏。除此之外,就连普通的沙石在有些人眼中也是很大的利益诱惑。
在青海省玉树州玉树县巴塘乡,牧民更嘎开周说:“这几年草场资源破坏严重,到处都是挖坑、挖沙子的。”记者发现,这里的草皮层很薄,只要去掉一层草皮,底下就是沙土。
作为草原执法监督的主力军,青海省草原监理站站长蔡佩云却常常有无法可依、处罚无据的困惑。
“我们执法时主要依据的就是《草原法》、《农业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青海省的一些规章条例,但在具体执行时却感到罚则不够用。”蔡佩云说,常有些人为修路或盖房破坏草原挖沙取石。“我们发现后会要求他办手续,如不办就要下责令通知书,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按理就要处罚了,但我们却在法律法规中找不到处罚依据,既不能罚钱也不能没收工具,只能苦口婆心地催他办手续。”
现有的草原保护法律法规亟待完善,除了明确罚则外,还要做好各项法律之间的衔接工作。蔡佩云说,在青海,凡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的州县都面临这一问题。一些部门只按照《国土资源法》来批复开矿申请,不重视《草原法》的规定。2010年,青海省出台了《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临时征占使用草原的行为才有了处罚依据,但面对大量的开垦草原等行为还是无可奈何。“依法治草,时不我待,也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