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伴随着时代的风云流转,我国社会环境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如何在变革中实现司法对公平正义不变的守护?人民群众的感受为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提供了动力来源和评价标准。
根据新形势新要求,2004年12月,中共中央全面启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2008年,中央再次提出4个方面、60项改革任务,将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推向新阶段。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坚持积极稳妥务实地推进各项改革。目前,两轮改革部署的各项任务已基本完成,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
新阶段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出了全面回应:加强对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推进量刑规范化,深化司法公开,进一步强化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规范执法司法活动;改革死刑核准制度,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监狱体制和看守所监管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完善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更加切实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从严惩处严重犯罪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老年人、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机制,推进社区矫正,努力提升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进司法考试制度,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有效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职业化水平。
8年来,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在倾听群众呼声中前进,在回应群众关切中深化,在满足群众需求中迈进。既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国外的司法制度;既与时俱进、时刻不忘群众感受,又坚持循序渐进,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通过全国上下团结一致共同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水平得到提高,政法事业科学发展的步伐更加扎实,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认同与支持拥护。改革的成效充分说明,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部署举措,适合国情、切合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更加坚定了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法律性。改革的成功实践告诉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总体规划,分步推进;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体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必须始终坚持统筹协调,妥善处理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当前和长远等各种关系;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推进,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改革没有穷期。只有不断总结经验,深化成果,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才能不入歧途、不走弯路,获得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始终顺应改革开放的潮流健康发展,始终随着法治建设的步伐不断推进,始终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唤同步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