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文资〔2015〕7号
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在《关于做好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文资〔2012〕9号)基础上,结合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中央文化企业中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申请资本预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提供股东(大)会同意注(增)资的决议。
二、新组建成立的中央文化企业集团,应加快内部资产、财务整合,以集团名义根据有关规定申报资本预算,预算资金下达到集团账户。
三、中央文化企业应科学、合理编制资本预算,明确预算支出明细、支出测算依据以及标准,对于跨年度项目还应明确项目总投资、分年投资,申请总预算、分年预算。资本预算申请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以及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支出。
四、中央文化企业应按相关规定编制资本预算项目文本,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企业应认真落实项目文本,实现项目主要任务目标,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实施内容。
五、资产和财务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下达到企业本级。其他中央文化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向企业下达资本预算,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本预算资金拨付中央文化企业。
六、中央文化企业应选择实施成熟度高的资本预算项目进行申报,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将作为下一年财政部资本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对于连续2年未使用或连续3年未执行完成的资本预算项目资金,财政部(文资办)将考虑进行资金调整或收回。
七、财政部(文资办)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资本预算项目进行评审,文化相关领域专家审核项目立项,财务专家审核项目预算。资本预算项目不得与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其他财政资金的项目重复。
八、中央文化企业申报境外投资资本预算项目,应严格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2014年第9号令)以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核准,并提供备案或者核准通过后的材料。
九、中央文化企业收到资本预算时,列作国有实收资本或股本。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收到资本预算的,可暂作资本公积,但应在次年履行相关程序转增国有实收资本或股本;发生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事项,应当及时转增;并在企业财务决算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事项。企业在增加国有实收资本或股本后,应按照《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16号)规定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十、中央文化企业集团母公司将资本预算资金拨付所属全资或控股法人企业使用的,应当作为股权投资。母公司所属控股法人企业暂无增资扩股计划的,列作委托贷款,与母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发生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事项时,依法将委托贷款转为母公司的股权投资。中央文化企业应加强对所属各级子企业资本预算资金管理。
十一、中央文化企业应建立健全资本预算内部控制制度,企业负责人对资本预算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负总责。实行资本预算项目负责制,明确项目实施和监管责任主体。实行资本预算资金分账或分项目核算,严格审核资金支出事项,确保专款专用以及自有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做好资金支出相关合同、结算单据、支付凭证等项目申报和预算执行的财务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中央文化企业应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事项形成决议。
十三、中央文化企业应加强资本预算执行管理,积极采取措施,提高预算执行工作水平,确保预算支出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四、中央文化企业应认真组织实施资本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评价依据充分、数据准确可靠、结果客观公正。财政部(文资办)将对中央文化企业自评情况进行抽查。
十五、中央文化企业以及相关资本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合规使用资本预算资金,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严禁购买理财产品。对违规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