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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国资委
20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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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属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川办发〔2012〕75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精神,经省国资委第3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现就加强省属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贯彻《考核办法》精神,合理确定分配关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授权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资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会(不含外部董事)、经营班子成员。

(二)企业负责人正职(享受待遇)的基薪分配系数为1,企业负责人副职的基薪系数,由企业根据其岗位、责任,按平均不超过0.8确定。   

(三)绩效薪酬是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的年度奖励性收入,具体标准按照《考核办法》执行。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依据其他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和贡献,在省国资委核定的绩效薪酬总额内,在法定代表人的0.6-0.9之间合理拉开其他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分配系数在0.8及以上的不超过其他负责人职数的50%,其中贡献突出的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其分配系数可以超过法定代表人;分配系数在0.8-0.7和0.7-0.6区间的须有分布。

(四)任期奖励是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的任期奖励性收入,具体标准按照《考核办法》执行。

省国资委确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奖励标准(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任期奖励由企业根据其责任和贡献,按平均不超过0.8的分配系数制定分配方案。

二、调整当期兑现比例,加强延期绩效薪酬管理     

(一)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列入清算年份企业管理费用,根据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薪酬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延期兑现。

(二)延期绩效薪酬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按《考核办法》执行。

(三)企业负责人的延期绩效薪酬由企业进行专户管理。

三、加强薪酬监督检查,规范负责人的分配行为

(一)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确定的基薪、绩效薪酬、任期奖励、特别贡献奖励标准等,按照本通知制定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填制《四川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报省国资委审核、备案后执行。

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四川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省国资委予以备案,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四川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省国资委不予以备案,并要求企业进行纠正。

(二)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以干部人事关系所在企业为准。经批准在全资、控股企业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和报销与兼职企业无关的任何费用;经批准在参股企业或其他单位兼职的,个人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参股企业或兼职单位给予的薪酬及其他收入应当上缴本职企业。

工资关系需要建立在兼职企业的,应当辞去本企业的职务。

(三)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从变更的次月起分段计算其薪酬。

因工作需要调任企业任职的,从工资关系转入企业的月份计算其薪酬。

(四)省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及专户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负责人收入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除追究违纪责任和组织处理外,视情节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对于违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省国资委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省国资委有关规定,要求企业清退全部违规所得,扣减企业部分或者全部当年绩效薪酬。

2.任职期间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企业重大不稳定事件等,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或延期绩效薪酬。

3.任职期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任职期内获得的绩效薪酬、任期奖励、特别贡献奖励全部收回,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处分。

4.经离任审计核实,企业绩效状况与考核结果出现差异且无客观原因的,据实调整相应年度的绩效薪酬,多发部分退回企业。

本通知自2012年起执行。本通知以外的其他事项,仍按《四川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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