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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出台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来源:江苏国资委
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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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常州市出台《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这是常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的重大举措,将稳妥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意见》指出,要以推动各类所有制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导向,以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为重要途径,坚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优化国资布局结构相结合,与推动国资有序流动、盘活用好国有资产相结合,与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步伐,增创常州经济发展新优势。

《意见》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按照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坚持完善制度、保护产权,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交易规则,科学评估国有资产价值,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坚持稳妥有序、示范带动,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注重试点先行,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尊重基层创新实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做法。

《意见》明确,将常州市国有企业按主要从事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划分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公益类行业和领域,资源及开发类的相关行业和领域,具有前瞻性、战略性意义的行业和领域,市场化程度高、竞争性强的行业和领域,市场化程度高、竞争性强的行业和领域等五个类别,确定了各类别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路径和股权比例;确定了子公司、集团公司等不同层面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对非公资本、集体资本、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国有资本入股非国有企业、探索优先股和特殊管理股制度以及实施员工持股等方面作出安排。

《意见》还明确对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流程、国资定价机制、加强监督和保护职工权益等问题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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