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国资委修订《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紧扣北京国资委监管需求,既结合中央和天津市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法律法规要求,又融合了国资国企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同时,结合出资人监督特点和实际工作,在审计模式、整改要求、整改检查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创新,明确提出: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至少接收一次审计,原则上五年轮审一次并覆盖被审计领导人员全部履职期间;在坚持离任审计、重组审计的基础上,将任中审计作为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增加领导人员到龄前审计、防止责任悬空;要求企业限期落实审计整改,北京国资委将建立审计问题整改台账,实行企业问题“对账销号”制度;加强整改工作检查,将企业整改结果纳入领导人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一系列创新性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