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加强江苏省属企业法治国企和廉洁国企建设,进一步完善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规范省属企业外聘法律顾问选聘及委托服务行为,发挥法律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律师作为第三方专业作用,近日,江苏国资委会同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2017年底,江苏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层普遍建立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聘请一家或多家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及其社会律师担任外聘法律顾问。
《意见》强调,江苏省属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择优选聘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律师,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实行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律审核,强化关口前移作用,促进企业依法治理、依法合规经营、依法规范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各类法律风险和廉洁风险,切实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
《意见》指出,江苏省属企业应当保障外聘法律顾问在服务范围内相关事项知情权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的权利,并提供组织、制度、资金、资料等保障。对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将加强管理;对外聘法律顾问所提供法律服务情况,将加强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