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组通字〔2017〕11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17〕24号)精神,新疆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关于将党建工作写入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章程的指导文本》(以下简称指导文本),并印发了《关于自治区国有独资、全资或控股公司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国有独资、全资及控股公司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公司法》和自治区党委的有关规定,启动公司章程修订工作,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指导文本》除在公司章程总则中增加党建工作内容外,新增党组织建设一章,下设党组织设置、办事机构、作用、职责等章节,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为稳妥有序地推进此项工作,国资委要求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的区属国有企业(一级企业)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章程修订工作;二级及以下子企业有其母公司(一级企业)负责在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章程修订工作。各地州市国资监管系统,参照《指导文本》,督促所属国有独资、全资或控股公司,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