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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提高至18%

来源:新疆国资委
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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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新财企〔2014〕58号)和《关于开展2017年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通知》(新财企〔2017〕69号)要求,新疆国资委正式启动监管企业2016年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工作。

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是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收益权的具体体现。新疆国资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经办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吃透文件精神,把握收取范围、程序、标准等政策要点,结合以前年度申报审核情况,确定审核重点和方向。同时寓监管于服务,做好相关政策答疑工作,确保此次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工作规范运行。

近年来,随着国资国企改革的持续深化,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和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的比例逐年提高,今年收取比例由15%提高至18%,纳入比例由19%提高至22%。通过逐步强化国有资产的公共属性,充分彰显国有资本收益“取之国企用之于民”,让国企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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