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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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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运行的微观细胞,企业家是参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主体,企业家精神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核心原动力。完整意义上的企业家精神,可以归纳为企业家在发现机会、整合资源、创造财富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履行责任、敢于担当、服务社会等方面多维度、全方位、立体化的精神特质。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力排所有制争议,积极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断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有效激发了企业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涌现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和具备开拓进取精神的企业家,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极为重要的历史贡献。

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关系到新常态下能否实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任务,是推进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一招,是推动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核心引擎,是助推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深层动能,是开创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要动力。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弘扬企业家精神,以优秀企业家精神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蕴藏活力,更好发挥企业家在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等方面的重要贡献,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健全公平公正的产权保护制度 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

“有恒产者有恒心。”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是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重要制度基础。我们要把制度创新作为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根本动力,切实保护出资人产权权益,着力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持续优化企业家成长环境,破除束缚企业家精神发挥作用的思维局限和制度藩篱,充分调动和保护企业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必须建立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制度化产权保护体系,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认定法律责任,提高判决和仲裁的执行效率,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民营企业家产权遭受侵害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有产权权益,防范侵犯企业家私人产权而造成不公正。与国际法律法规体系紧密衔接,争取协助我国企业家在跨国侵权诉讼中获得更多司法援助。

要加快建构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保护企业家产权权益的协同治理体系。打破倚重公共权力事后救济的传统保护方式,塑造更多依靠社会和市场力量实施企业家合法产权保护的事前防范方式。将有关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解读和实施等更多公共服务职能交给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联合会,进一步发挥其在保护成员企业家产权利益、解决企业产权纠纷等方面的积极功能,提高企业家对产权事前保护的认知与实践能力。鼓励更多通过行业自治组织解决业内产权纠纷或达成和解协议,提高产权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价值转化体系,切实提高企业家创新回报。修订有关知识产权申请授权、管理和侵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针对各类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更高的惩罚性赔偿,使赔偿额接近专利市场交易应有的价值水平。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完善交易规则和交易服务体系。探索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加快推进商业模式专利审查、授权等试点工作,扩大商业模式专利审查范围并规范审查标准。

加快塑造“亲”“清”型政企关系

优化营商环境

要尽快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体制,确保具有创业激情的企业家可以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的所有领域。结合地方试点经验,探索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力争逐年精简。将可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竞争性业务和环节,尽快移至负面清单之外。

健全竞争政策和市场监管体系,打造有利于企业家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机制。加快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及时调整和优化有关存量政策措施。加强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的统一领导和整体推进,制定部门间监管决策信息共享准则。加大打击各种地方保护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力度,破除阻碍企业家创业创新的体制壁垒。

深化行政审批与招标采购制度改革,纠正排除或限制行政垄断行为。全面消除在项目审批和市场准入管理中存在的各种歧视性因素,大幅削减与行政许可相关的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建立健全防范已取消或下放审批权变相反弹的长效机制。

运用电子化手段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为企业家创业和业务拓展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平台。在全国范围尽快推广“三证合一”改革经验,力争实现“一照一码”,大幅缩短办理流程与时限,减少管理部门对企业家新办企业或业务拓展的不必要干预。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注册全流程电子化工作,方便申办人随时查询办理进程,提高企业登记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着力完善公司治理

激发管理层的企业家精神

加快国有企业领导人管理制度创新。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积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转换通道,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加快建立退出机制。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培养一批政治过硬、爱岗敬业、锐意进取、业务精湛的国有企业企业家队伍。

推动民营企业治理机制转型。加快产权多元化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完善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鼓励聘用职业经理人,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决策制衡组织体系。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去家族化”,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业务流程和管理模式,提升品牌形象和管理水平。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养一批敢于冒险、诚实守信、开拓创新、奉献社会的民营企业家队伍。

优化财税政策

鼓励和保护企业家创业创新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家创业创新活动的引导作用,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优秀企业家突出贡献奖,建立企业家创业创新激励机制,发挥创业创新成功者的示范带动作用。

完善税收政策。建议扩大现有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范围,提高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的比例。加大对企业创新活动出现亏损的减免税支持力度,允许从事研究特定尖端技术的企业提取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研究减少增值税税率档次并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率,逐步完善相关领域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和标准,切实降低实体经济领域企业家创新创业成本。

强化金融支持

促进资本与企业家创业创新对接

大力支持创业投资发展,为企业家创业创新提供有效的股权融资支持。鼓励各地充分利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更多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资本投向初创期企业、创客企业。完善促进天使投资的政策法规,建立天使投资风险分担与补偿、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探索设立创业投资特别信用担保机制。

优化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体系,为企业家创业创新提供便利化的融资服务。推广中关村等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试点经验,引导银行、创投、担保、保险、融资租赁等各类创新性金融资源集聚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建立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转化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推进差别化信贷准入和风险控制,发展个人创业小额信贷、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质押融资等新型金融产品。创新动产、创单、保单、股权、排污权和应收账款等抵质押方式,完善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促进企业家创业创新的保险产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

创新科技体制

推进企业家价值实现

健全企业家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风险分担与利益分配机制。针对产业发展中的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的共性技术和基础研究,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家及其经营团队、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责任机制,明确分层次分阶段的风险责任主体,及时化解知识技术资源转移和共享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保障企业家创业创新的积极性与收益权。构建面向企业家群体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信息服务网络与平台。

深化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明确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归属。针对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特点,制定激发创业创新活力的国有无形资产归属、流转、收益、处置和税收等管理政策,争取赋予国有企事业科研单位更大的科研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及收益支配权,进一步加大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比例和激励力度,鼓励科研人员自主创业。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旨在鼓励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技术标准管理体制,完善第三方评价与公平采信机制,鼓励企业家联合会、协会、产业联盟参与制定推荐性标准,有效降低标准采信领域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致的企业家创新风险。打造统一的技术交易平台和规则体系,为企业家提供高效便捷的技术服务。推动技术市场结构合理化和功能集成化,借助互联网平台打造动态实时、信息对称、交易透明的多层次技术交易平台。采取政府资助、民间自筹等方式,发展壮大符合企业家创业创新需求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

完善现代市场体系

激活企业家创业创新要素资源

要营造全国统一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为企业家开展跨区连锁经营和并购提供保障。清理各地阻碍要素自由流动的政策,废除围绕籍贯、规模、资产、资质设置的阻碍并购与连锁经营的限制性条款或行为。加快完善全国统一的商品技术标准体系,防止地方标准构成市场准入与流通的技术壁垒。引导各类企业家自愿选择参与旨在提高运行效率和市场化收益的兼并重组活动。

完善公共资源与产权交易平台,提高企业家参与资源和权属交易积极性。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筹层次与覆盖范围,推动建立多层次融合贯通的区域性乃至全国性公共资源与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交易品种拓展至房地产、人力资源、金融证券等要素交易和国企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农村产权、环境产权等各类权属交易。吸引更多民营企业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与维护,完善统一交易规则和交易保障机制,鼓励其跨区域自主选择交易市场或平台。促进信息数据资源自由流动,便于企业家高效便捷地获取和整合各类信息资源。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促进企业家诚实守信经营。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诚实守信企业开通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的绿色通道,强化对失信企业的市场禁入与惩处力度。加快社会信用信息法立法进程,为商业化社会征信机构开展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搜集、保存、评级、服务等活动提供基本法律依据。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服务,依法公开公共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信息公共查询渠道。促进各类社会征信机构发展,探索建立信用信息服务交易市场和平台。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加快提升企业家素质

必须大力营造有利于企业家成长的社会氛围。积极营造尊重、理解、关怀和支持企业家的社会氛围,树立尊重企业家特殊劳动、珍视企业家社会价值的观念。引导全社会理性看待和正确认识企业家成长的历史过程和财富创造,积极肯定企业家对经济社会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宣传成功企业家创业创新先进事迹,奖励表彰优秀企业家,打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氛围,鼓励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发展、专心创新。

加快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把创业精神培育和创业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全社会创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化、体系化。建立和完善包括市场培训机构、高校、中间组织在内的多层次企业家培训体系,培养建立高素质企业家队伍,使企业家具有卓越的突破精神、不竭的创新思维、深厚的责任意识、高瞻远瞩的国际视野、厚重的文化底蕴。帮助民营企业“创二代”掌握现代化企业管理知识,转变家族式管理思维,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依法经营意识。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所强调的:“历史只会眷顾坚定者、奋进者、搏击者,而不会等待犹豫者、懈怠者、畏难者。”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呼唤更具时代特征、更有感召力、更富中国特色的优秀企业家精神。我们要加强优秀企业家精神的培育传承,在全社会倡导加快形成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共识和合力,加强优秀企业家培育,确保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各项举措尽快见到实效。(刘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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