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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洪虎08年广州城市国资论坛发言材料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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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与会人员,大家好,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发端的我国改革开放到现在进行了三十年,我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了极其显著的成就,现在对改革开放最好的经验就是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本次国资论坛的主题确定为解放思想,深化国资体制改革,这也是对改革开放三十年,很好的纪念活动,今天我的发言不是代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发言,也不是谈论国资法的情况,目前还在审议中,最后要还要经过全国人大讨论审议通过,我是按照本次论坛的主题解放思想深化国资体制改革的主题,谈谈自己就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建设等问题谈一下个人的想法,跟大家交换意见,如果有不妥和错误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纯属个人的看法。

    国有资产大家都很关心,但是资产在法律中的用于很少用到的,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全民企业所有制》都是使用财产的概念,首先我要介绍或者是分析关于财产和资产的区别。

    一、财产的概念。

    就一般意义而言,通常将财产当成物质财富来理解,既金钱、物资的总称,有的时候,也引申包括精神财富,一般意义谈财产是从财富的角度来理解的,什么是财产,当成财富理解的。

    经济意义的财产通常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或者可以带来经济价值的能够用货币计量的资源。经济意义的财产是从经济结构思考和运用的。

    法律意义的财产是什么?

    一般认为,财产是指金钱、财务和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权利利益的总和,财产可以分为财物、金钱和财产权利包括义务。这样的划分我认为是比较合理的,通常一般人将金钱看成是财物,也可以简化为财物含金钱和财产权的义务。

    为什么这样讲,有很多认为是财产的,实际上是财产权利的体现。例如手中拿到的银行存折,有的人简单的说,这就是财物,实际上不是的,银行的存折是财产权利的一凭证,说明你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你可以到银行去随时提款,我们就认为很容易变现实际上就是财物,实际上不是的。

    股票大家认为是财物,实际上拥有财产权的凭证,购买国家的债券好象也是财物,实际上不是,是表明债权人身份的凭证,不是具体的财物,只有履行的时候,才可以转化为具体的财物,如果履行不了就变不成财物。如果银行提不出款的时候,财产权利就不能变成财物,这一点很重要,为什么要强调这一点,我们要分析,出资人的职能,出资人的财物不是财产,是财产权利,财产可以划分为财物、财产权义务,可以分为有体物、无体物,有体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一类是财产权利,叫做积极的财产,一类叫做财产义务,我们叫做消极的财产。

    积极的财产,例如说是债权人,这种财产权利就是积极的财产。

    消极的财产是什么?你是债务人,就是消极的财产。

    财产权力又可以划分两大类,一类是针对人包括法人的财产权利,一类是对物的财产权利。
   
    二、财产权、财产所有权与物权的概念。

    财产权的概念:人身权的对称,指民事权利主体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或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利是很广泛的,包含了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或者是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都包括在内的。

    财产所有权的概念: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大家注意,我们往往只谈后面的职能,前提是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是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财产支配权,不是财产所有权,因此两者要区分开。

    物权法中讲,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是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的主体叫做所有人或者是所有权人。

    所有权的客体是自己的财产,如果不是自己的财产,你不是所有人也不是所有权人。

    所有权的内容,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占有权是指所有人或者是占有人对财产实际掌握、控制的权利。

    使用权是指所有人或占有人对财产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的权利。

    收益权是指所有人或占有人收取其财产所产生的果实和利益的权利。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其财产处置,从而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者是法律上命运的权利。

    我国去年颁布了物权法,物权的概念是什么,物权法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指对物的控制的排他性,特定物就是实际控制物,控制物不一定是权利人所有的物,也可以是权利人占有的物,这就是物权的概念。要比所有权的概念范围要广。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就享有对实际占有的国有土地的用一物权,用一物权就是对他人所有财产的一种支配权益。

    用的不是自己的财产用的是他人的财产获取收益,这叫做用益物权。

    我国《民法通则》有国家财产和国有所有财产之分,我理解的国家财产是指国家可以执法独立支配的财产,但这些财产不一定所有权都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财产是国家作为所有人拥有的财产。

    例如说,国家征用了个人或者是法人的房屋、车辆,例如说抗险救灾,征用有一定的期限,但是在征用过程中,这些财产就变成了国家的财产,要是损害了这些财产是以损害国家财产定罪的,不是以损害个人和法人的财产定罪的,这就是支配意义,国家来支配这种财产。

    这跟国家所有的财产是不同的,国家从集体征收的土地,土地变为国有,国家对土地来讲是所有者,是国家所有的土地。需要将这些区分。

    为什么说以上的内容?从国家财产和国有财产的区分来看,国家财产的概念更大,讲的是国家排他的支配权所控制的财产。

    国有财产是指国家财产中的所有者排他的支配权,从前面的几个概念来看,财产权是最大的,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所有权又是所有权的一类,大小的范围是不一样的。

    下面,分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我国的《物权法》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样规定符合宪法的原则,与已有的单行法律的规定相衔接,完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进程的实际。

    我国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这表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在现阶段采取国有所有制的形式。

    全民所有制就是全体人民所有,忘记了宪法说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马克思主义最初提出的为全社会所有的,前提是国家消亡,阶级消亡为前提的经济关系。

    当前,国家也存在,阶级也存在,所以还不是实行马克思主义设想的为全社会所有的全民所有制。不能简单的认为全民所有制就是全社会每个人所有的,不是这个概念。

    到目前为止的历史,没有哪个国家实行这种为全社会每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这只是马克思主义的理想,现在我们不具备这样的条件,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国家还存在的情况下,生产资料尚不能直接的转归全社会所有,而是首先要将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这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的,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内,使社会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

    现在是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采取的是国家所有的形式。《物权法》规范的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利,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实质是一种民事权利的行使,国家就需要以特殊的民事主体的身份行使,这不是国家政治权力,而是国家的财产权利,是国家作为所有者行使的权利。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又必须与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运营相结合。国有财产属于集合类财产,数量巨大,种类繁多,遍布全国,由任何一个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所有权,都不能像自然人和法人那样直接的占有、使用、处分国有财产,必须通过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营运体系,才能履行好所有权的四种权能,因而国有财产的三种体系的建立是国家所有权的行使的必要条件。
   
    (二)资产

    1、资产的概念,一般而言,财产是法律用语。刚才提到了,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这些法律用的都是财产的概念,而资产通常是会计用语,现在随着资产一词使用频率的增多,法律用语也逐渐引入了资产一说,有的法律辞典认为资产即财产,有的法学辞典,包括有些学者认为资产与财产在含义上还是有区别的,资产当然也是一种财产,只有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财产才叫资产。资产一般是和生产资料相联系的,而财产一般既包括生产资料,又包括生活资料,我认为我们应该将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称为资产。

    现在将资产等同于财产,我认为没有这个必要,因为法律用语中,已经有了财产的概念,没有必要造一个跟它同用语的词代替它,没有必要的。现在用资产来讲,法律要创新用语的话,必然有特殊的含义,要跟财产有一定的区别,才会在特定的场合下使用。这是从理论上进行分析的。

    2、国有资产定义是从政策上规定的,国有资产有大、中小之分,国有资产的定义,最早见之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12月21日引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 68号),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局是1993年换届时设立的,这是属于财政部内部的局,由财政部代管的局。

    本办法第二条的含义,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是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式的资产。什么是国家依法取得的认定,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解释是,主要是依法没收的官僚资本和敌伪财产,依法宣布国有的城镇土地、矿产、海洋、水流以及大森林、大荒山等,依法赎买的资本主义工商业、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依法没收的其他财产,依法收取的无主财产等。

    从上述定义看,国有资产的外含很宽,这就是国有资产的大概念,有的人简单的概括为三大类,也就是说,包括国有投入企业的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和尚未开发的土地、矿产、海洋、水流、森林、草原、滩涂等资源性资产,通常所说的国有资产分三大类,即是指大的概念而言。

    这里需要说明两点,第一,即使按照大概念理解国有资产的含义,也不能完全涵盖国有财产的内容。

    并不完全等同于国有财产的意义,例如财政性的财产,大家都知道这是属于国有财产的,但是在上述国有资产的定义中,不包括财政的财产,只是财政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并不是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财政资金。例如税收、国有企业上交的利润、非税收收入等等都应该纳入其中。

    金融形的国有财产也没有包括财政政策,国家的外汇储备、黄金储备、战略物资、储备,国家储粮,国储库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是统计的,但是代国家储备的资产并不是国家投入到企业的资产和资本,也没有统计在内的,包括本次抗震救灾的储备物资都是国有财产,但不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不要认为我们说的三大类,就涵盖了所有的国有财产,也仅仅是里面的一部分。

    资源性财产的分类,是否是合理。如果从逻辑来讲,经营性或者是非经营性涵盖了所有,我们的分类是特指企业的资产叫做经营型,机关单位事业单位是非经营性,还有非资源性,这种分类来讲,标准不统一,这种定义来讲不是很科学,但是大家都习以为常这样理解了。

    国有资产的实际管理中,特别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中,大量工作只涉及前两类资产,这就是我们说的国有资产的种概念,不包括资源性。

    而联系到生产资料所有制所说的国有资产,特别是诸多中央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文件中,涉及企业改革的国有资产的概念,仅指国家投资的企业中所有者的权益属于国家的那部分资产,即国有资产的小概念。

    我们谈国有资产的时候,实际上在交流的过程中需要将口径统计起来,究竟谈的是大资产的概念还是小资产的概念,还是中资产的概念。

    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的概念。

    2001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企业所有制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比较上述两个定义的内容,可以看出,国有资本和企业国有资产实际上是统一含义,它们可以互相替代使用,不同之处在于,国有资本是从国家角度看的,企业国有资产是从企业角度看的。

    将上述的定义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企业资产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对国有企业财产认识的发展轨迹。

    1988年4月13日公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

    这里表述的是企业的全部财产都属于国家所有,而上面两个定义中都只是明确国家投资形成的权益属于国家所有,这实际上是净资产的概念,即所有者权益的概念,其价值量等于企业资产扣除企业负债的余额,如果是国家单一出资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体现的都是国家的权益,如果不是国家单一出资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体现的是全体出资者的权益,国家所有的权益只是这其中的一部分。

    我们对企业、财产到底哪些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认识上是发展变化的过程。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是指国有企业的财产,都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当时的会计制度还没有改为核算制度,当时的核算制度是资金来源等于资金占用,企业内所有的资产都是国家所有的,国家将资产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现在,我们认为只是企业资产体现的净资产,所有的权益才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包括独资公司,也不是所有的资产都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因为独资公司的资产是负债获得的。

    如果清算的时候,首先要将资产还给债权人。不归所有人所有,剩余的部分叫做净资产,在企业中是不能具体指出的,不能说企业的汽车、设备是属于国家的,它是覆盖在所有企业之上的价值量,你说负债修建的一栋楼,这不是国家的,因为现在还在还债,这是债权人的,债务是以全部的资产承担责任,并不是以借的钱承担债务责任。

    这一点上现在很多人还没有理清楚,实际上改革的过程中,我们的认识是发展变化的,原来的全民所有制规范的企业,像银行负债形成的资产,究竟是谁的。我们前面的定义全部是属于国家的。如果是属于国家的债务应该由国家来偿还,因此负债关系是不清晰的,才会得出国有企业的财产都属于国家才有,实际上净资产才是属于国家的。

    《企业法》所说的国有企业的财产,通常是财务的概念,企业国有资产是权益,属于财产权益的概念。一个是国有企业财产,一个是企业国有财产。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定义为一种权益。

    国有企业财产,企业法的定义是企业全部资产的概念。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监督管理的是属于国家的权益,即国家的财产权利,而不是监督管理企业的财产。

    这一点要区别开,不是去管国家出资的企业财产,你维护的是国家的权益。

    国有资产法的草案中又提出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概念,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这种定义仍然是把经营型国有资产当做一种权益,即属于国家的财产权利,而不是当做国家投入到企业中的财物看待的,仍然当作一种财产权利看待的。

    这里需要研究的是,企业法中所称的国有企业财产,是否可以当做经营性国有资产看待。如果当做经营型国有资产看待,国有企业的财产是财物而不是权益,如果不当做国有资产看待,企业法明确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属于什么类型的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概念,是我们习惯性的说法。要准确的定义的话,究竟指的是权利还是财物。另外,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否存在于非国有企业之中,是否都是由国家出资的企业中才有非经营性资产。

    比如说国有企业,有偿的获得了国有企业的使用权,占有的国有土地是否是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大的概念中是有资源性的,非国有资产的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占有的土地是否是国家资产。

    (二)、企业法人财产权与出资人的财产权利

    1、企业资产,这是会计用语,是企业核算中,新的核算制度确定的用语,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是控制的以货币计算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券和其他的财产。

    资产按照我国的会计原则分为长期投资、国有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2、企业法人财产是指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它是企业作为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企业资产就是其法人财产。

    有些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有企业资产,不能叫做企业法人财产。

    3、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对其拥有和控制的财产权,法人企业就是企业资产,依法享有独立的支配权,企业法人财产权是类似于物权但又不局限于物权。

    物权表达的就是三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法人财产权还涉及知识产权,所以不局限于物权。

    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设立是法定的,不是出资人授予的,这一点要特别的明确,跟国有企业是不同的,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是所有者依据经营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签订的。作为独立的法人,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这是法定的。不是不授予,只要选择了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公司的权力是法定的。公司法人财产权是依法行使,公司法就是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人财产权是通过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分工行使的。

    公司法人财产权体现是公司股东的集合意志不是单个股东的意志。

    (二)出资人的财产权利

    1、出资人是企业的投资者,是企业资本的提供者,不是资金的提供者。资不要理解为资金,是资本的提供者才叫做出资者,资金的提供者有的是以债权的形式,并不是出资,有的企业可以向银行借贷,只是出资人并不是债权人。

    公司股东既依法享有单个股东的权利,又依法集合享有出资人对公司的财产权利,股东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出资人利用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实施影响和控制,股东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部门,它们行使权利是公司集体意志的体现,也是公司意志的体现。

    因此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做出的决定就是公司的决定,即是股东集合意志的体现,也是公司意志的体现。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出资人,出资人不可能直接支配公司的财产。

    这就是法人财产的概念,它是有独立的法律的人格,它的财产跟出资人的财产是两回事。出资人与公司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可以相互诉讼,他们之间不是上下级的关系,也不是母子关系,出资人不能领导公司,出资人一般也不能向公司发文件,也不能随意的召集公司的人员开会,国有的出资人跟其他的出资人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出资人与认缴的出资额、股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出资人可以依法转让自己的股份,归出资人所有,不归公司所有。

    公司人的财产权益,将属于自己或者是可以支配的财产作为资本投入公司后,即完成了注资行为,这部分财产即转为公司的法人财产,公司即对这部分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此时股东对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或者支配权,即转为对公司的财产权利,成为股东一种新的财产。

    为什么说是新的财产,股东的注资行为实际上是讲财物,作为资本注入公司。财务来讲,属于所有或者是你支配的,一旦完成注资行为,就变成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此时就失去了对你所有财物支配或者是支配的权利,转化为对出资公司的控制、约束的财产权利。实际上注资行为是由财物变财产权的行为,真正资本的投入,不管是用现金还是实物,作为资本投入后,财物就变成了对投资企业的一种财产权利,也是股东新的财产。

    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权利主要体现为对公司的控制和约束,具体体现为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此外还有,股权转让可获得收益,公司清算时在偿还债务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股东有获得剩余财产的分配权等等。例如可以查帐等等,就不详细的说了。

    单个股东的财产权利,不需要通过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就可以行使,股东集合行使的财产权利,要通过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权力机构,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来行使,其权限和程序都需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这部分财产权利也可以看作是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组成部分,国有独资公司为无股东会,股东的财产权利是单个股东的权利。

    为什么要提出出资人的财产权利,就是因为出资行为带来了财产的关系。我们都知道国有企业股份制的改造,是它的主要的形式。当国有企业改为股份制的时候,是不是原来企业的主管部门仍然不变,就来管理国有企业呢?这是不行的,因为财产形式发生了变化。就必须要构造一种新的关系,就是出资人关系的,你需要你的财产权利才可以维护原来属于国家所有的财务的权利,所以才要建立出资人的制度。

    (三)、出资人的基本职能

    出资人的基本职能是营运资本,上面分析到出资人的资是资本,因而就需要谋划资本向哪里投,资本采取什么形式投,资本如何保全,资本如何增值,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就要考虑国有经济布局如何调整,即国有资本向哪些领域投或者是在哪些领域发挥作用。

    国有经济结构如何优化,即国有资本如何投,如何发挥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如何更有效的发挥你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国有资本如何保值增值。说到底一句话,就是维护国家的资本权益。具体而言就是明晰国家权益,保护国家权益,实现国家权益,发展国家权益。

    明晰是很重要的,我们知道由国有股占大头的上市公司,结果国有股不分红,将分红放在公司内部,其他非国有股东分红,这就没有明晰国有股东的权益,拿着本来属于国有权益进行分红,变成了其他股东可以共同享受收益的财产,这就是没有明晰权益,不懂得是国家权益,怎么让别的股东随意的侵占国家的权益,当明确了国家的权益后就要保护国家权益,不要让它受损失,还要实现国家的权益。

    出资人享有收益权,大家注意,这次公司法全面修订,将老公司的法的表述改了一个字,原来的规定是享有受益权,现在将“受”改为“收”,一字之改,将法律的含义就体现的不同,受益权是被动接受的,收益权是主动的,股东要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所以主动权利,在实现国家的权益,就要用好主动的权利。还要发展国家权利,要不断的增值,如果认为这个领域不适合国民经济投资,就要改变。

    因此,出资人关注的是资本权益,从这个角度讲,出资人管的是资本,出资人管的不是出资企业的资产,更不是出资企业,出资人管的是什么,管的是出资的资本,并不是出资企业的资产,更不是管出资的企业,因为你不是企业的上级和领导人。关于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好象出资人要管理企业的资产、人事和具体的业务,这实际上是误解。

    这里的管资产就是营运资本,就是依法从被投资企业获取收益;管人就是依法选择企业经营者;管事就是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这里所说的就是公司和有法律效力的公司章程。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从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央作出的第一个经济体制改革就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以城市为重点的全部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后来又逐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在企业典型的就是公司制,企业改为公司制之后,原来没有改之前的企业主管部门,是否应该按公司的主管部门。这是不行的,这就涉及到企业改制。

    同样管理国有经济的体制也要改革,必须要维护国家资本权利,股东并不是主管部门,现在理解为管到企业的资产,就象刚才说的,企业的资产,六形态,管企业的人事和具体的运作,跟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有什么不同,不就一样,又走到回头路上去了。

    在管理国有经济的体制方面、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企业法人财产制度的建立相配套的,是建立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制度,这样才可以叫做上下衔接起来。否则只是企业改制,上面还是维持企业主管部门的状态,说明改革是不彻底的。

    管人、管资产、管事,不要将它解读为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的管人、管事、管资金,实际上这是用正确的语言表述。法律的语言就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企业的经营者,不是让你管企业。不能超出法律范围去管的。

    这里需要明确营运资本和经营资产是两个概念。营运资本是出资人的事,经营资产是企业的事,出资人不一定是出资财产的所有人,只要是财产的支配人即可。

    政府作为出资人,就要考虑投出的资本如何安全,这就是营运,跟企业具体的产供销的活动和经营的活动是不一样的。个人当股东的,要考虑股票选择什么样的结构,什么时候买进,什么时候将股票卖出,这就是股份运营,就是资本运营。

    说你是经商办企业,实际上不是的,这是两回事的。经营资产和营运资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运营资本是针对出资人而言的,经营资本是针对其他人而言。

    增值就是要选择投入,而投入往往由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公司负责营运的,投资公司利用的基金不是投资公司自身的财产,并不是基金的所有人,基金的所有人应该是基金购买者,但是他们购买的基金选择投资公司替他们投资,基金公司就充当了出资人的角色,他们将钱投到那个公司,就是公司的股东,但是这个钱并不是基金公司本身的。所以出资人不一定是用自己的钱,只要可以用自己支配的钱,也可以从事这种出资行为。

    出资人不一定都是法人,也就是股东不一定都是法人,只要是民事主体,可以支配财产即可。例如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都可以成为股东,但是他们都不是法人,这里需要说明的,现在公司的登记制度,要求股东要证明自己是自然人的身份,还要证明法人的身份。

    例如购买股票,是个人独资企业,到股市说购买股票,不能不允许购买,买了就是出资人。另外像社团的财产,有些不是法人的。也可以购买的,所以从这一点来讲,需要区别来看,不要认为出资人一定是法人。

   (四)国务院的行政权利

    中央政府行使的两重身份,分别行使的是权力和权利的两种不同的职责。

    依据宪法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它以国家行政主体的身份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利,同时依据物权法,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它又以特殊民事主体代表的身份,依法行使民事财产权利,法律明确了国务院两种不同身份,分别行使的是不同的权力与权利。

    所谓“政资分开”,就是要区分这两种不同身份,把国务院的管理职能与代表国家行使的所有资产所有权的职能区别开来,要将权力与权利分开,分别由国务院的不同机构,按照不同的法律规范运作,“权力”的行使是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通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来实现。“权利”的行使是在国务院的统一管理下,由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及他们授权的特赦机构来实现,行使“权力”的应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利”的应是以民事主体身份行事的特赦机构。

    (二)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不是所有权的权能,而是与所有权相联系保障所有权实现的职能

    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规范的所有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利,集中体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能。至于如何保障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能的实现,自然离不开财产所有者对自己财产的管理、监督,因此可以把所有者的管理、监督看作是所有权实现的保障制度,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同样也是国有所有权实现的保障职能。

    国有财产分布极其广泛,形态多种多样,直接支配者众多,国有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必须通过一个管理、监督体系才能实现,为了保证国家所有权的统一行使,国务院在政府系统内需要也能够利用行政体系,运用行政权利,采取行政手段对国有财产实施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监督。这种政府内部的管理、监督职能应由行政机关来履行,而不应由以民事主体身份行事的特赦机构来履行,特赦机构履行的只应是出资人的职能,行使的是出资人的民事权利,而不是监督管理的行政权力。

    (三)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只能是政府的行政职能,不应由行使出资人的职能的机构行使。

    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只能是需要依靠行政强制力履行要制定颁布规章。规章要有法律效力,对违规行为要进行查处,都需要行政强制力,因此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应看作是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职能和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不应该由同一个认知性的。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

    (一)体系管理的分类,从占有使用分为外部管理和内部管理两类。

    1、外部管理主要有政府的管理,部门的管理,又分为综合管理与专职管理。

    履行出资人职能的机构以投资主体身份的管理,是通过公司章程明确的,以公司股东集合行使权利的方式实现的,而不是通过部门文件实施的。

    2、内部管理,这种管理直接对象是企业的资产,但是间接实现了对国有资本的管理,总体来说企业的资产如果损失,负债不变,所有者的权益就减少了。针对的对象是对资产的管理,不是对资本,因为对资产的管理,保证资产不损失,就维护了国有资产的权利。

    (二)政府和部门管理的特点

    1、管理国有财产是政府的一项公共管理职能。

    2、管理是政府的一种行政行为。

    3、管理需要采取行政手段。

    4、管理要由行政部门实施。

    5、管理是政府的一种强制行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不是平等协商关系。

    被管理者必须要执行的,不是讨价还价的民事主体的关系,关于管理体系的构想。

    国务院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部门分工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能的机构,国家投资的企业、国家机关、国家兴办的事业单位各自依法履行义务。

    国有财产应有一个部门实行综合管理,这个部门应为财政部门。
   
    六、国有资产的监督体系

    1、监督的分类有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

    2、法律监督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3、社会的监督,包括群众的监督、舆论的监督、中介机构的监督

    履行出资人职能机构以投资主体身份的监督

    监督也是依法实行的,例如说运用监事会,监事的特点进行监督的。

    4、企业内部的监督,这种监督实际上是对资产的监督间接的体现了国有资本的监督。

    5、占有、使用国有财产的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内部监督。

    (二)国家机关监督的特点

    国家机关全方位监督,包括权力机关、法律审查机关,国家机关要依法分工监督,国家机关分别履行各自职能又协调配套的监督,全部国有财产的监督。

    包括国有资本的监督。

    (三)监督体系的构成

    各级人大实施法律和工作监督,国务院统一领导各级政府监督,政府部门、机构分工负责监督,检察院、法院配合监督,社会广泛参与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能的机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依法自律监督。

    七、国有资产的营运体系

    (一)营运的特点,

    1、营运的目的是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

    2、营运的任务是维护国有资本的权益、即明晰权益、报权益,实现权益,发展权益。

    3、营运的对象是国有资本

    4、营运的主题是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能的机构和部门。

    营运体系的构想

    国家统一所有,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出资分别收益,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能的机构分级与国有资本、被出资企业自主经营。

    八、履行出资人职能的机构行使财产权利仅限于其直接投资的企业。

    出资人的职能是建立在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特定的财产关系及处置上的,没有这种直接资本的关系,就不是出资人,因而也就不存在履行出资人职能的问题。

    (速记整理 未经本人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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