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伴随着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不断得到推进。国务院成立国资委以来,制定了中央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和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这两个文件为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工会主席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问题和建议
调查中我们发现,工会主席担任职工董事、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担任职工监事且任职监事会副主席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这种现象有其文件的根据,至少不与有关文件相抵触。但是,学术界和职工对此还有不同的认识。由于工会主席是工会会员选举产生的,依照法律规定,工会又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所以,那些不兼任管理职务的工会主席也可以有被选举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资格。但是,按照全国总工会制定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工会主席是按照公司“同级副职配备”的,这就形成了工会主席本身就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情况,在职工的眼里,工会主席也是公司的领导。身兼公司管理职务的工会主席再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其角色之尴尬或者赢得职工信任度降低的情况,便是不难想象的了。
也有人认为,工会主席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中更能发挥作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由于工会主席在领导班子或者说在企业管理和党务领导人心目中的特色地位,工会主席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确实能够发挥其影响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是这些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会主席其角色把握具有一定的艺术性即能够坚持自己的职工角色又能在企业管理者当中比较能够协调相互间的关系;第二是企业具有完善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的规范制度即从制度上保障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能够很好地履行其职责。调查中我们也同样地发现,有的担任工会主席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受困于其“同级待遇”或“领导班子”成员的角色,往往在董事会决策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方面发挥作用大打折扣的现象。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资格的基本原则应当是那些非担任管理或党务领导职务的职工,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至少,非担任管理或党务领导职务的职工与工会主席具有同等的竞选资格。这是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根本。
二、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意识淡薄的问题和建议
有些领导机关的同志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认识,还只是停留在政治民主建设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这样的层面上。调研中我们发现,有的领导同志从本位出发,一味强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首先是职工,然后才是董事、监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是工会源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设计。这样的观点实际上还是没有从根本上理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在现代公司制企业管理中的深刻意义。针对领导同志的一些模糊认识,我们的建议是:创造各种条件使领导机关的同志能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自觉提高理论水平,在机关里培养共同探讨、平等交流、虚心请教的学风。
调查中我们发现,有的公司经理人员漠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原因,主要是专注于追求经济效益指标,以至于忽视了实现目标的过程、方法和手段,即没有管理科学的意识。效益出自管理,管理需要科学,管理科学要求经理人员必须尊重人、爱护人、关心人,不断地满足人的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尤其是职工的价值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激发职工的工作主动性、创造性和满腔的热情,——这就是效益的源泉。针对经理人员漠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问题,我们的建议是:建立以经理人为对象的以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为主题的培训制度,提高其管理的科学意识,制定经理履行职责的程序,培养其追求目标必须遵循程序的工作习惯;采取各种形式提高经理人员的素质修养。科学发展观落实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就是要以人为本,协调、全面和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绝不允许以对人即职工的身心伤害和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实现经济效益。
职工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识淡漠,有职工素质方面的原因,更有我们自上而下推行这种制度的原因。进入市场经济社会以后的职工,由于种种原因似乎还没有积极参加管理的强烈欲望,习惯了“奉上”的工作方式。针对职工的意识淡漠的问题,我们的建议是: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启发职工的觉悟,引导职工积极参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自荐、选举活动,从制度设计上促使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职工沟通,接受职工的监督,由此,职工便可以逐步地理解和认识到这个制度与其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的作用。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法制不健全的问题和建议
以往有关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规定,既缺乏强制性又不具有稳定性,而且这些文件的表述还存在着前后不一致、语言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很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没有得到共识,如: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究竟是职工代表的身份,还是国有资产代表的身份?究竟是为了维护职工的利益和权益,还是为了工作效率的提升?究竟是向出资人负责,还是向职工利益负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由职工选举产生还是由职代会选举产生?是由狭义的职工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还是由工会主席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究竟是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还是向职工报告工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接受职工的监督,还是接受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选举产生,是否还需要由股东董事和监事的管理部门的确认和考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生活和工作待遇的标准如何?所有这些,在不同部门下发的文件和不同时期的文件中都有不同的规定,而这些规定至今亦未宣布废止。如此矛盾的东西显然不适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针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法制不健全的问题,我们的建议是: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需要单独立法,当然,如果认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近期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的话,也可以把这个制度列为企业民主管理立法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并且在相应的法律文件中规定违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或阻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在没有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专门性的法律文件之前,国务院国资委针对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应当尽快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指导企业建立规范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为其它企业实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作出示范。
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决策的力度问题和建议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决策的力度不够的反映主要是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来自职工方面的反映,一个是来自公司管理人员的反映。有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也或多或少地感到履行职责的难度。
职工的反映多数是因为他们不了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也没有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参加决策涉及其切身利益的具体感受。公司管理人员认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决策的力度不够,主要是由于其潜意识里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一种漠视态度。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想当然地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投资人利益对立起来了,他们认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是专门维护职工利益的,往往由此不顾公司的发展和对股东利益的回报,——这与某些误导性的宣传不无关系。更关键的是,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自身的管理素质和水平原因导致的参与不力。在董事会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往往被认为不懂企业管理、不懂资金运作、没有经济头脑等等,由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意见则被忽视。有的兼管理部门职务的工会主席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也感觉到了自己的角色有点尴尬,不便于过多表达意见。
针对这样的问题,我们的建议是:保障职工自荐、提名和民主公正地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确保真正懂管理、懂技术、懂生产、懂经营、懂法律且有强烈参与愿望的职工当选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当选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一定要公示,使职工都知道;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职工的沟通制度,使其密切联系职工;正确宣传和引导,强化公司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观念,使其认识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正是为公司的发展共赢而设立的制度,不单是维护职工权益的;最重要的是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企业管理素质、水平和能力,在制度设计上保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的培训,如任职期间必须参加培训的次数等,建立民主决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退机制,那些参与不力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能够及时得到替换。(作者:廖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