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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盐业体制改革与发展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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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盐是带有公共品性质的特殊产品,相关盐业公司不仅承担着盐业资产有效保值增值的经济任务,还承担着保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的政治任务。自1996年以来,食盐专营走出了成功的一步,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食盐专营体制出现了许多弊端,改革势在必行。

    食盐加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碘缺乏病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人类只有通过补碘才能保证碘的摄取。碘是人类身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体内一旦缺乏碘元素,可能引起单纯性甲状腺肿大。儿童一旦缺碘,可能导致智商比正常儿童低10—15个百分点。母体一旦缺碘,可使新生儿发生“克汀病”, 严重的可造成新生儿脑损伤、智力低下,或痴呆。我国碘缺乏危害涉及面广、人口众多、情形严重,国际社会十分关注。我国大约7.2亿以上的人生活在缺碘地区,约占世界缺碘地区人口的一半。中国向联合国承诺到2010年95%以上的县全面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而食盐加碘是目前最经济、最有效的可持续补碘方式,因为食盐是人类每天的必食品,其他任何食品或药品都无法取代食盐的地位。食盐加碘用于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始于19世纪中叶的西方国家,这一生活化的补碘措施到20世纪初逐渐被人们接受,20年代首先在瑞士及美国使用,继而在40年代被新西兰引进。我国1945年在云南生产了加碘食盐, 60年代在部分省推广, 20世纪末在全国范围食用加碘食盐并提出“全民食盐加碘”的口号。中国政府历来重视民生问题,食盐加碘、提高碘盐的覆盖率、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全面消除碘缺乏病是我国盐行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食盐专营是我国国情决定的

    从世界范围看,食盐普遍加碘有三种方式:强制立法、消费者自我选择、国家专营。从目前我国国情看,国家专营是最为有效手段。

    强制立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食盐加碘,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国家严格监管的食盐体制。企业进入食盐行业必须得到政府许可,政府对市场上的食盐质量和价格进行严格监管,行业运转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鼓励有效竞争。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治化正逐步推进,市场化还没有成熟,一旦过早以立法形式推进这一工作,不仅会加大行政和市场的运行成本,还会使法律流于形式。

    从经济学上看,消费者从市场中选取加碘盐是最为理想的一种方法。但目前国内市场供大于求,消费者处于信息的劣势,无法直观判断食盐是否合格、是否加碘等;此外,食盐是一个特殊的公共产品,承载着通过加碘消除疾病的任务,因此,加碘盐的供应具有很强的社会服务的特征,不能单纯以消费者自我选择为取向。

    国家专营是目前我国最现实的机制,首先,我国专营制度吸收了国外成功国家的经验,取得了很大成效。其次,在市场不具备成熟的经营主体(一个或几个大公司支配全国的工业盐和食盐的生产、经营);没有成熟的消费群体(消费者有较强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能自觉选择食用碘盐);缺乏有效的市场管理(政府市场管理部门能有效地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情形下,国家专营是最现实有效的机制。

   现行食盐专营体制亟需改革

    自食盐开始专营,就采取计划体制的模式,没有像对其他专卖专营的产品一样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没有形成上下资产一体垂直管理体制,即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专营。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地方专营代替国家专营,致使合格碘盐很难统一配送到位,导致配送过程中交易成本上升;其次,政企不分,专营权和监管权合二为一,导致许多地方专营扩大化,监管弱化;第三,产业链断开形成产销分离局面,食盐生产企业享受不到国民待遇,资源浪费比较严重。

    “两坚持三统一”是改革方向

    “两坚持”是指坚持国家专营,坚持政企分开;“三统一”是指统一专营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食盐品牌。
坚持国家专营:国家将各地方的食盐专营权收归国家相关部门(如现在的盐业办),并委托中国盐业总公司实施食盐专营,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监督。

    坚持政企分开:政企分开是指食盐的监管和运营职能完全分离。根据实际情况,盐业监管职能逐步从各盐业公司分离出来。将盐政管理所涉及的卫生、质量、市场和执法等相关工作,分别交由有关职能部门承担。食盐加碘工作,因与人民健康相关,由国家相关部门负总责。

    统一专营资产:国家采取行政方式把其他省、区、市资产划入中国盐业总公司,由于基数较小,对地方经济影响不大,但却可有效实现食盐国家专营。在统一盐业专营资产的基础上,中国盐业总公司一方面确保合格的碘盐配送到全国各地。另一方面作为全国盐业资产的牵头企业,兼具资本运营的能力和职能,有利于实现盐业国有资产的有效保值和增值。

   统一经营管理:中国盐业总公司以资本为纽带,实现与各子公司的联合经营,引进相关战略投资者,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实行主业整体上市,打造完善的食盐产业链,以保证合格碘盐在全国的有效覆盖。

    统一食盐品牌:在统一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统一生产营销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中盐”品牌,以保证碘盐的合格率和普及率,降低百姓挑选食盐的成本。

    为实现两坚持三统一,建议盐行业改革采取七个方面的措施:

    1、落实专营政策。

    首先,完善现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盐业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职能,承担全部食盐行政管理职能,并委托中国盐业总公司代行监管。其次,省、市批发企业资产未进入中国盐业总公司的可以行政方式划入,取消县级法人,以市级经营,省级管理。最后,对于民营企业中食盐生产企业,由中国盐业总公司以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实行产销一体化,按区域整合成几个大的生产集团,提升产业集中度。同时,按区域组建若干大型营销中心,降低营销的成本,达到控制末端的效果。

    2、建立专营品牌。

    授权中国盐业总公司统一收购、统一储存、统一经营加碘盐,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盐品牌。可先从跨省食盐统一调拨做起,全国资产一体化后,在全国实行统一的“中盐”品牌。

     3、推进盐行业股权多元化。

    中国盐业总公司在整合过程中,应逐步改变食盐企业单一国有资本结构的现状。可引进相关战略投资者,进行产权多元化改革。条件成熟时,改制上市,增强盐业企业的经营活力和竞争力,培育成熟的市场经营主体,为今后食盐专营放开和面对国外竞争做好准备。

    4、促进多品种盐开发。

    食盐行业要以开发多品种盐为突破口,推进盐业产业升级。应着手修改多品种盐的专项法规,重新制定标准和审核资质,逐步取消多品种盐政府定价。在食盐专营体系内,中国盐业总公司应根据资源的配置度和有效度,由相关生产企业开发多品种盐,国务院国资委应把此项任务纳入重要的业绩考核内容。

    5、建立碘盐供应补偿机制。

    食盐专营要学习邮政补偿的作法,邮政补偿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实施,食盐普及的补偿也可由中国盐业总公司组织实施。

    6、出台《食盐专卖法》。

    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阻碍了公平竞争,应予废除。1996年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中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容应及时予修改。同时建议全国人大着手建立《食盐专卖法》。

    7、促进工业盐全面市场化。

    全面放开工业盐经营,允许产销直接见面,取消一些地区违规推行的盐产品准运证和准运章,实现工业盐生产和经营全面市场化。无论是中国盐业总公司,还是其他盐业公司,应采取市场行为整合工业盐资源,完善产业链,拓展工业盐的品种,实现工业盐的深加工。所有兼并、联合、重组应以市场为导向,使改革不断深化。(作者:张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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