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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度粮食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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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粮人字[2007]74号)2007-09-12 

     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黑人发〔2007〕70号)精神,为做好2007年度全省粮食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粮食加工、油脂工程、饲料加工、粮食储藏、粮食检测、粮食仓厂工程岗位工作,并取得粮食系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任职年限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截止到2007年8月31日,凡在此前未达到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或达到退休年龄的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能申报。审批通过人员的任职资格时间从2007年9月1日算起。

     三、学历规定

     申报人员应具备国家教委承认或省委党校的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破格人员,申报后需参加答辩,答辩通过后,方可参加评审。对后取得学历,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必须提交省人事厅颁发的继续教育培训证书。

     四、有关外语、计算机方面的要求

     (一)外语免试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高级职称时,免于职称外语考试。

     1.公派出国学习、进修、讲学及从事科研工作一年以上的,或自费出国进行语言培训、攻读学位、做访问学者及正规学校进修一年以上的;

     2.独立完成外文专著5万单词以上,或独立完成译著、译文累计6万汉字以上,并经出版和发表部门证明的(译著、译文含汉译外、外译汉);

     3.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指按区域本身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的,不含直属单位);

     4.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5.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国家承认的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含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6.取得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BFT考试合格证书的;

     7.取得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卷面总分60%以上的(含原已取得大学外语四级或六级考试合格证书的);

     8.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龄计算截止到当年8月31日);

     9.符合黑人发[2004]84号及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绿色通道”政策,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

     (二)计算机免试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高级职称时,可免于计算机知识考试。

     1.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同外语免试条件第3条);

     2.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3.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4.取得人事部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考试合格证书的;

     5.取得人事部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两科以上合格证书的;

     6.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龄计算同外语免试条件第8条);

     7.符合黑人发[2004]84号及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绿色通道”政策,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

    (三)外语和计算机知识免试证件和考试成绩的有效期

     1.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在评聘正、副高级职称时,成绩一直有效(黑人发〔2007〕49号文件下发后开始执行,不含此前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

     2.外语考试成绩达到省内通用标准的,在评聘高级职称时,成绩两年有效。

     3.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计算机知识考试合格成绩人员,在评聘正、副高级职称时,成绩两年有效。

     4.凡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必须提交原始佐证材料,并在本单位公示一周后方可申报。各基层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对相关材料严格审查,切实保证职称推荐的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向全省通报,专业技术人员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允许申报职称,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五、同级改职人员

     因工作岗位变化需要改职人员,必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且具备粮食工程评审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改职人员需填写《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一份。

     六、学历破格人员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在评审前由评委会组织进行答辩,每人答辩时间不超过15分钟。其中答辩人介绍本人专业理论、实践经验、业绩成果、信息能力等情况(可准备书面材料)不超过5分钟;回答专业评委提出的问题不超过10分钟。评委会委员根据申报人员所报材料及本人介绍和回答问题情况,综合进行评价,答辩通过人员,获得参加职称评审资格,答辩未通过人员不能参加评审。

     七、实行“优秀人才”职称评定“绿色通道”政策

     凡通过“绿色通道”申报高级职称的,必须是对本地区、本行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具体是:有重大发明创造,并被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确认的;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授予特殊津贴及国家或省政府表彰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获省(部)级科技一等奖以上奖项的前三名或省重大贡献奖规定额定人员;对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年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经营者),由各地、市人事部门审查,同级政府出具报告,附本人业绩成果佐证材料、《优秀人才高级职称申报表》。经省人事厅复查后提交有关评委会。

     八、评审标准中专利项目规定

     今后将专业技术人员所获专利纳入粮食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即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学科相关。其中:(1)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3)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三项专利不作为业绩、成果中的必备条件,是业绩、成果的补充。

     九、申报人员应当是被聘在岗人员

     为认真贯彻评聘分开的有关政策,按照评审标准的要求,凡晋升上一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请申报人员的所在单位一定要严格把关,一旦发现未聘人员晋升了职称,将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严格执行规定的工作程序

     为增强职称工作透明度,保证评审质量,各基层单位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过程中,要认真执行“五公开、一展示、一答辩”的推荐程序。“五公开”指:职称有关政策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聘任岗位公开、评审结果公开;“一展示”指: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在单位进行展示;“一答辩”指:单位组织申报人员进行答辩。没有履行上述程序的推荐结果无效。

     十一、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下岗再就业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

     只要有聘用单位,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均实行属地化管理。其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职称申报渠道,由用人单位推荐,自主择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有关申报程序上报。

     十二、评审材料的报送及有关事宜

     申报人员向评委会提交的材料要规范、齐全。《评审表》(必须是省人事厅统一要求的新版B5评审表,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拒收)中填写的内容要清晰、准确、无漏项,需加盖公章的地方必须盖章。具体包括: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二)中级《任职资格证书》;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事业单位);

     (四)有效的学历证书,后取得学历且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的,需提供《继续教育证书》;

     (五)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成绩单(贴在评审表上,主表贴原件,另两表贴复印件)。符合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人员,需填报《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人员审查表》(见附件1)及各类原始证书和单位出具的正式证明等材料;

     (六)《评审标准》中规定的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论著、业绩成果、专利等方面的材料;

     (七)同级改职人员、学历破格人员需提交《审查表》;

     (八)基层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的“五公开、”“一展示”、“一答辩”的有效证明;

     (九)拟评审人员名册及职称管理系统生成的数据软盘;

     上述材料必须是原始证件,复印件无效。

     (十)申报人员需认真填写《申报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并贴在上报的材料袋上;

     (十一)按《关于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06〕45号)规定,每人需交纳高级评审费300元;

     (十二)粮食工程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为2007年10月8日,材料报送时间9月17日至24日(双休日除外),答辩时间为10月8日上午。

     (十三)评审、答辩、报送材料地点:黑龙江省粮食局人事教育处(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27号17楼1709房间);联系电话:0451—53601874  联系人:刘焱。

 

     附件:1.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人员审查表

              2.申报材料目录

                           

                                                二00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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