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办〔2008〕68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1号)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四条“费用渠道和标准”中“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资金缺口时,其中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缺口由同级财政解决”修改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不再单独列账管理、封闭运行”。
二、将第五条“待遇标准”中“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每人每月25元注入”修改为“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以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的4%为年度标准,按月划入”。
本通知从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