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07〕5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资金扶持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青海省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资金扶持办法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趋势,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我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增强企业国际竞争能力,实现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整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步伐,强化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各种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有效地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全面提升我省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二、扶持方向
一是在境外以总承包、分包等方式,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承揽、实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和工程管理等经营活动。
二是结合我省特色经济、优势产业和民族特点,积极有效地开展对外劳务合作。
三是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企业所有权、管理权或产品支配权等权益的经济活动。
四是在境外投资设立以销售青海产品为主的分支机构、网点,从事零售批发的专业市场、加工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各类经济贸易合作区。
三、资金来源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外贸发展资金及其他相关资金。
四、扶持内容
(一)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扶持的项目:
1、鼓励企业参加由商务部、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等相关部门组织的境外投资、境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及其他相关内容的洽谈会、展览会,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工程项目投(议)标承包及劳务分包活动。
2、对境外考察期间交通费、生活补贴、境外展览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等给予定额支持。
3、对企业境外的广告、商标注册、国际市场分析、策划费、新建与技改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宣传推介费等给予支持。
4、对外经企业各类管理体系认证费、标书购制、项目咨询设计费、初步考察及调研费给予支持。
5、为企业举办“走出去”业务培训班或研讨会,并对外经企业信息化建设给予一定支持。
(二)外贸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
1、对“走出去”项目国内贷款贴息。给予境外投资企业、中标的成套设备及援外物资项目等业务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中长期贷款贴息;对于能够带动省内产品出口的和在境外开展地质矿产勘查、资源开发性的“走出去”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2、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项目前期费用、运转费用,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发生的前期费用直接补助;对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办公场所租赁、办公用品购置费、境外实验室、实验设备租赁、购置费,境外高新技术资料收集费等运营费用给予支持。
五、监督执行
(一)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参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二)省商务厅负责办法的施行和解释,省财政厅负责监督。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