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09〕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29号)精神,积极应对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按照“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的方针,现就做好2009年-2010年企业稳定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险种的申请。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缓缴,须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阶段性降低两项社会保险费率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施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批准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三、鼓励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降低薪酬、轮班工作等办法不裁员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数计算。岗位补贴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两项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解决。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两项补贴由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备案。要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要将向企业补贴的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使用,不出问题。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实施特别培训计划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制定。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要严格履行法定裁员程序,可在企业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六、鼓励疆内企业招用当地农民工疆内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自治区鼓励企业招用农民工。对在自治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招用户籍关系在我区农村的农牧民或失地农民就业的,按照农民工工资收入的6%给予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不足支付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中列支。对不招用我区农民工的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农民工人数的50%,以企业农民工年平均工资6%的标准,由企业向当地政府支付农民技能培训补助费。
七、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方面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具体认定条件、范围、数量、比例,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确定。具体认定工作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
八、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防止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现象对小企业需要裁员20人以上、大中型企业需要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向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企业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政府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二○○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