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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国资委进一步加快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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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07〕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进一步加快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进一步加快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加快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改革的紧迫感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和各国有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及自治区的政策,按照“做大做强优势企业、改制搞活中小企业,破产退出劣势企业”的总体思路,坚持优势资源转换战略,不断加大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力度,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步伐,积极实施再就业工程,一批优势企业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一批困难企业摆脱了困境,一批劣势企业退出了市场,为自治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从深层次看,区属国有企业的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机制性障碍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突出表现为:一是大部分企业规模较小,资产质量不高,抗风险能力较弱;二是产权结构单一、机制不活;三是债务和办社会负担较重;四是个别企业改革成本筹措困难,等等,如不及时解决,将直接影响自治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目前,自治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财政实力不断增强,国有企业职工对改革的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要切实增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紧迫感,抓住机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扎扎实实地做好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区属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着力解决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积极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主辅分离和劣势企业退出工作,不断优化区属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和效益。
    总体目标:
    ——争取2008年前,除特许经营的国有独资投资公司外,大多数区属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造基本完成,1-2户股份制企业实现上市;“十一五”末,已完成公司制改造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起比较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根据行业、产业的上下游关系和关联度,完成区属国有企业间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的整合重组;
    ——2007年内基本完成区属国有企业的主辅分离和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
    ——2008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改革,通过改革促进发展。
    (二)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规范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规范操作,因地制宜,因企施策。
    (三)区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国有企业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稳定中推进改革,以改革促进发展。
    (五)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依靠职工群众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四、工作措施
    (一)分类指导,积极做好区属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对行业中有规模实力的优势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并积极引进实力强、信誉好的大企业大集团进行资产重组和整合,做强做优;对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一般的中小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原则,采取联合重组、收购兼并、产权转让、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实施公司制改造;对林业、监狱等特殊行业的企业,借鉴内地经验,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探索组建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积极鼓励和支持非国有资本进入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加快产权多元化。
    (二)稳步推进破产工作,加快劣势企业退出步伐。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通过实施破产等方式,加快退出步伐。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做好企业的破产预案,妥善解决职工安置、办社会职能移交等问题。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要继续配合法院做好依法破产企业资产的变现、重组,依法维护职工利益,保持社会稳定。
    (三)加快进度,切实解除企业办社会负担。充分利用国家主辅分离的有关优惠政策,利用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不同企业的辅业,可以按照行业关联度合并改制组建新的法人实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各有关地州(市)、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配合做好分离企业办社会收尾工作和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属地管理工作。
    (四)充分发挥新投集团资本运作的平台,积极争取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部门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支持,帮助企业化解金融风险,减少负债。

    五、政策扶持
    (一)加大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也要多渠道筹措企业改革资金,在行业政策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推动所监管国有企业的改革。
    (二)利用土地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改制中,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用出让和租赁的方式继续使用。国有企业破产时,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不纳入破产资产,由政府收回依法处置,收益全部纳入专户,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三)鼓励国有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对合同期未满由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根据相关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对破产和改制国有企业的职工,根据相关规定发放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大再就业资金支持力度,在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社会保险等多方面给予补贴,为离岗职工提供更多、更有效的就业援助和服务。
    (四)对国有企业的涉诉案件特别是历史形成的司法纠纷,以及负债造成的连带责任等,建立由自治区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国有企业司法纠纷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涉诉问题。
    (五)转变政府职能,改善企业改革的服务和管理。大力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认真清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制止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

    六、组织实施
    (一)在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产权领导小组领导下,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国资委,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区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检查区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进展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监管国有企业改革的监督指导,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并继续给予政策扶持,帮助企业顺利完成改革;实施改革的区属国有企业,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负责改革的具体实施,形成国有企业改革的多级工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规范程序,依法操作,加快进度。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规范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由自治区国资委和相关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尽快制定企业改革规划,指导企业制定改革方案,落实企业改革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快推进改革。总资产500万元以上企业的改革方案,由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产权领导小组审批或授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总资产在500万元以下、各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的改革方案,由自治区区属企业产权领导小组授权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三)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督查力度。自治区国资委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区属国有企业的改革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趁改革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违反规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严重影响稳定的部门、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要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四)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加强政策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企业改革。要把维护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履行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程序,通过改革彻底解决区属国有企业的各种问题,让职工切实享受到改革带来的实惠,特别要关心和帮助国有企业中生活困难的病残伤孤等弱势群体,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改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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