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8〕6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2009年)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知识产权局等有关单位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2008-2009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和《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0年)的通知》(粤府〔2007〕8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进一步提高我省知识产权发展质量,增强知识产权制度运用能力,促进知识产权商品化和产业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稳步推动我省由知识产权大省向知识产权强省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大局、创新思路的原则。
坚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将创新作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推动力,在创新中实施战略,在战略实施中寻求创新,逐步形成以创新促发展的良好格局。
(二)坚持承上启下、循序渐进的原则。
把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与实施我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相互衔接,紧紧把握工作的重点、难点,寻找突破口,按照循序渐进的方式,扎实推进工作,高质量完成战略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
(三)坚持省市联动、合力推进的原则。
省知识产权各职能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确保圆满完成战略纲要目标。
三、主要任务和牵头部门
(一)努力创造自主知识产权。
1.实施十大产业技术自主创新专项,加快国家、省和地级以上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及区域、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我省重点领域与支柱产业的科技攻关,推进省部产学研联盟和示范基地建设;发挥政府各类专项资金导向作用,努力创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国资委以及各地相关部门负责)
2.继续开展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及试点事业单位的认定工作,探索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企业,不断提高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制度运用能力。(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3.做好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推进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和运用,扶持各类经济主体发挥品牌优势进一步做大做强。(省工商局负责)
4.制订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酬力度;继续重奖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做好广东专利奖评选和国内外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省财政厅、知识产权局、人事厅负责)
5.推进“版权兴业工程”,扶持、资助版权作品创作项目和“版权兴业”重点企业,认定一批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省版权局负责)
6.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规范和完善广东省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实施“千百亿名牌培育工程”,培育和发展上百亿乃至超千亿元名牌企业,推进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创建。(省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厅负责)
7.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工作,为其在出口通关、国内市场准入等方面提供便利,增强其在国内及国际市场影响力。(省农业厅、质监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8.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开发具有岭南特色的民间文化资源,重点抢救和保护濒危项目,维护项目传承人的合法权益。(省文化厅、版权局负责)
9.健全各类科技园区、产业化基地以及开发区管委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规定和配套政策。(省科技厅、外经贸厅、知识产权局负责)
10.建立政府采购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机制,实施政府首购政策。(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知识产权局、科技厅、版权局、信息产业厅、质监局负责)
11.加强商业秘密特别是企业技术保护工作,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及商业秘密内部管理制度。(省工商局、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国资委负责)
12.制订《广东省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资助办法》,鼓励新品种选育单位申请品种权保护,推进植物新品种培育和种质创新。(省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局负责)
13.对在专利发明创造和运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妇女授予“省级巾帼发明家”荣誉称号;认定一批青少年发明创造特色基地;开展“南粤青少年发明之星”评选活动。(省知识产权局、妇联、教育厅、发明协会负责)
(二)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1.健全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三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体系,充实基层知识产权执法力量,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各级编办、知识产权职能部门负责)
2.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各类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集中力量查处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侵权案件;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定期沟通和重大案件会商通报制度,推动执法联络室的运作,形成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和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建立保护知识产权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加强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工作;推进“正版正货”承诺活动和会展、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工作。(各级知识产权职能部门负责)
3.加强和规范商标执法工作,重点开展对大型市场的监管试点工作,减少商标侵权行为。(省工商局负责)
4.严厉打击伪造产地、假冒名牌标识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积极推进植物新品种权维权工作。(省质监局、农业厅、林业局负责)
5.健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进出口货运渠道和行邮渠道专项执法行动,大力打击进出境侵权活动。(海关广东分署负责)
6.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强化案件审判和执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省法院负责)
7.建立中国(广东)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构建知识产权涉外信息采集系统,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及知识产权涉外应对工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三)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1.实施国家和省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推进数字音频编解码技术等核心技术的应用及发展,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信息产业厅负责)
2.推动我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进入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试点范围,争取国家和社会创业投资资金的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3.开展我省“十五”以来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状况及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状况和管理制度建设的研究。(省科技厅、经贸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4.开展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及培育优势区域,积极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园区、企事业单位及知识产权强县(市、区);继续实施“广东省专利技术实施计划”。(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5.逐步建立具有广东特色的技术标准运行、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的推广和运用;实施“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培育工程”,培育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有机结合的骨干企业。(省质监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6.推进国有企业和民营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大力提升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能力。(省知识产权局、经贸委、国资委负责)
7.实施“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培育计划”,培育一批服务质量良好,市场信誉度高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负责)
(四)强化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1.加快提请立法机关修订《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启动《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制订工作。(省知识产权局、工商局、质监局、科技厅、法制办负责)
2.进一步完善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逐步形成统一管理、结构合理、协调有序、联动发展的知识产权工作新格局。(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负责)
3.各级政府制定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创投融资、科技进步、吸引人才等政策时要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导向,加强产业政策、区域政策、贸易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4.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及管理情况作为省市级科技立项、科技奖励,工程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园区和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认定和复审的重要条件之一。(省科技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厅、知识产权局负责)
5.加强国防知识产权创造和管理,促进国防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省国防科工办、科技厅负责)
6.探索建立广东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制度。(省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外经贸厅、国资委、工商局、版权局、林业局、质监局负责)
7.建立专利及版权产业发展状况统计指标体系及统计制度;建立专利申请分析监控系统;培养知识产权统计调查队伍。(省统计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负责)
(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1.建立专利代理行业奖惩制度,加强行业监管;发挥广东省专利代理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查处取缔非法从事专利代理行为专项行动,推动专利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2.加强和完善政府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构建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功能完备、共享高效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加强广东省重点技术领域专利态势分析和运用工作;实施“知识产权综合交易平台扶持计划”,重点支持建设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3.建设和完善技术性贸易壁垒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广东省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省质监局负责)
(六)建设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1.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活动,实施“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培育工程”,建设省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适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人才队伍。(省知识产权局、各级知识产权职能部门负责)
2.支持省内有条件的高校创办和建设知识产权学院及研究机构,继续推进知识产权学历教育,将知识产权课程列入省内高校专业必修课程或公共选修课,加快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复合型人才。(省教育厅、知识产权局负责)
3.加大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力度;研究和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体系。(省知识产权局、人事厅负责)
(七)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区域协调发展与对外交流合作。
1.实施“广东区域知识产权发展计划”,促进区域知识产权事业协调发展。(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2.加强粤港知识产权合作,落实粤港保护知识产权专责小组确定的合作项目。(粤港保护知识产权合作专责小组负责)
3.推进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健全并完善泛珠三角区域专利、商标、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合作机制。(省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海关广东分署负责)
4.加强与外国有关机构和组织的沟通交流,促进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深入发展;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制度及发展动向,编写知识产权维权手册,提高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应对能力。(省知识产权各职能部门、外办负责)
(八)大力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1.坚持普及宣传与专项宣传相结合,不断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广东”作为“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主题,大力宣传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各级知识产权职能部门、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负责)
2.逐步建立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知识产权培训骨干队伍,在各类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班中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力度。(省委党校,省人事厅、知识产权局负责)
3.推进中小学及职业技术学校知识产权教育;建立知识产权普及状况指标体系,开展公民知识产权意识调查。(省知识产权局、教育厅,团省委、少工委负责)
(九)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推进与考核。
1.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工作的重要日程,完善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重点、分步骤地制定和推进本地区的战略纲要实施方案。各级知识产权职能部门要紧密结合自身职责,将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作为本部门重点工作,增强责任意识,加强推进力度,确保各项战略任务顺利完成并取得实效。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战略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2.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经费投入,为地区知识产权工作发展提供资金保障。省知识产权战略工作经费列入省级预算。
3.开展战略实施的考核评估。省知识产权局牵头制定战略实施评估指标体系,对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考核及监督指导。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地区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