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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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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办发〔2008〕3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大煤层气(煤矿瓦斯,下同)抽采利用力度,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减轻煤矿瓦斯灾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6〕47号)、 《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煤层气抽采利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煤层气抽采利用是贯彻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体现。必须坚持先抽后采、治理与利用并举的方针,采取各种鼓励和扶持措施,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充分利用能源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二、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经省煤炭工业局会同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认定后,可享受有关鼓励和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井下抽采系统项目,地面钻探、泵站项目,输配气管网项目,煤层气压缩、提纯、储存和销售站点项目,利用煤层气发电、供民用燃烧及生产化工产品项目等。

    三、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的输气管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网项目或跨省(区、市)输气管网项目,按程序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层气发电并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矿企业自采自用煤层气项目,由煤矿企业自主决策,报当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国土资源和煤炭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煤层气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最低勘探投入量和施工期的基本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所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必须降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值以下,方可实施煤炭开采。省属煤矿和其他生产能力在6万吨以上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新建、改扩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起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及其它瓦斯利用工程,必须经具有相关资质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制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六、充分发挥省瓦斯治理研究中心和有关科研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加大煤层气抽采利用的科技攻关力度,加大科技投入。

    七、坚持采气采煤一体化,依法清理并妥善解决煤层气和煤炭资源的矿业权交叉问题。凡新设煤矿探矿权,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且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前景的,探矿人应编制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并在依法取得煤炭勘查许可证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评审备案。

    八、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九、统筹规划煤层气和天然气输送管网建设。煤层气经处理后,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优先并入天然气管网及城市公共供气管网。煤层气售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无序竞争。

    十、煤矿企业利用煤层气发电,可自发自用;多余电量需上网的,由电网企业优先安排上网销售,不参与市场竞争,发电机组并网前要符合并网技术要求和电网安全运行的有关标准,煤层气发电上网电价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有利于促进开发利用的原则研究制定。

    十一、对煤层气抽采利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煤层气抽采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二、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检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在基准年限基础上,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施行加速折旧,具体加速折旧方法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但一经确定,以后年度不得随意调整。折旧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十三、对地面直接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企业,2020年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

    十四、限制企业直接向大气排放煤层气,严格执行国家煤层气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各级环保部门对超标排放煤层气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

    十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属煤矿企业,要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积极引进内外资金;对符合中央财政关于煤层气开发利用补贴支持范围的项目,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财政部财建〔2007〕114号文件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申报;省煤炭工业局每年应从煤矿企业安全技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支持和引导煤层气开发利用工程建设;煤矿企业提取的生产安全费用可用于煤层气井上井下抽采系统建设。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源  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司令部。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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