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发〔2008〕220号
昆明市、保山市、楚雄州、德宏州、丽江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盈江和楚雄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关系灾区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灾区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严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圆满完成恢复重建各项任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盈江和楚雄地震灾区
恢复重建规划方案
目 录
一、地震损失及灾区概况
(一)盈江地震灾区
(二)楚雄地震灾区
(三)灾区概况及困难
二、恢复重建规划
(一)指导思想、方针和工作原则
(二)民房恢复重建
(三)教育系统恢复重建
(四)卫生系统恢复重建
(五)水利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六)其他系统恢复重建
(七)工程质量管理及抗震设防措施
(八)资金筹集及安排
三、实施步骤及措施
(一)实施步骤
(二)实施措施
一、地震损失及灾区概况
(一)盈江地震灾区
1.震情。2008年8月20日和8月21日,我省德宏州盈江县发生5.0、4.9、5.9级地震,地震宏观震中位于盈江县勐弄乡一带,5.0级地震震源深度为10公里,5.9和4.9级地震震源深度为7公里。地震波及我省德宏州盈江县、潞西市、梁河县、陇川县、瑞丽市和保山市隆阳区、腾冲县、龙陵县等2个州(市)8个县(市、区)。根据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的灾害评估报告,按各受灾县(市、区)直接经济损失大小依次排列为:盈江县、陇川县、梁河县、腾冲县、潞西市、瑞丽市、龙陵县、隆阳区。
此次地震极震区烈度为8度,8度区范围在盈江县勐弄乡境内:北起左家坡,南至勐弄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西至麻栗坡,东起下寨村,面积约26平方公里。7度区范围在盈江县境内:北起苏典乡黄草坝,南至平原镇户勐街;东起盏西乡邦朗村,西达卡场镇小新寨,面积约391平方公里。6度区范围:北起盈江县支那乡白岩村南,南达陇川县清平乡广岭村,西起盈江县昔马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东至腾冲县中和乡勐新村,面积约4094平方公里。
2.灾情。地震共造成8个县(市、区)70个乡(镇)52.63万人受灾,因灾死亡5人,重伤35人、轻伤118人,紧急转移安置128638人;大量民房倒损,教育、卫生、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不同程度受损,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3.08亿元,其中德宏州受灾最为严重,直接经济损失12.02亿元。主要灾情是:民房损失99150万元;中小学损失5570万元;卫生院(所)损失1400万元;公路、桥涵等交通设施损失4700万元;城镇供水、乡村人蓄饮水等市政公用设施和水利设施损失12730万元;电力和通信设施损失3440万元;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办公设备损失3810万元。
(二)楚雄地震灾区
1.震情。2008年8月30日和8月31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交界分别发生里氏6.1、5.6级地震。两次地震震中距元谋县10公里、距永仁县11公里。地震造成我省楚雄州、昆明市、丽江市等3个州(市)7个县受灾。根据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的灾害评估报告,按各受灾县直接经济损失大小依次排列为:元谋县、永仁县、武定县、大姚县、禄劝县、牟定县、华坪县。
我省地震灾区最大烈度为8度,8度区范围在元谋县姜驿乡境内:北、西起川滇边界,南至根树村,东达白秧树村以东,面积约28平方公里。7度区范围在元谋县和永仁县境内:北起川滇边界,南至元谋县江边乡大树村;东起元谋县姜驿乡贡茶村以东,西达永仁县维的乡红花的村,面积约488平方公里。6度区范围主要在楚雄州境内:北起川滇边界,南达元谋县能禹镇人民政府驻地,西起永仁县永兴乡白马河村,东至禄劝县汤郎乡政府驻地,面积约2853平方公里。
2.灾情。地震造成我省楚雄州元谋县、永仁县、武定县、大姚县、牟定县,昆明市禄劝县和丽江市华坪县等3个州(市)7个县52.8万人受灾,因灾死亡6人,重伤47人、轻伤194人,紧急转移安置87821人,大量民房倒损,教育、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卫生、市政等基础设施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不同程度受损,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1.787亿元,其中,楚雄州受灾最为严重,直接经济损失11.181亿元。主要灾情是:民房损失77690万元;中小学损失3670万元;卫生院(所)损失650万元;公路、桥涵等交通设施损失2790万元;城镇供水、乡村人蓄饮水等市政公用设施和水利设施损失12030万元;电力和通信设施损失1800万元;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办公设备损失19240万元。
(三)灾区概况及困难
1.社会经济情况:灾区各县(市、区)基本属于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育程度不高,经济文化滞后,经济基础薄弱,财政十分困难,群众生活贫困面较大,生产自救能力弱,救灾及恢复重建工作量大面广,任务艰巨。
2.自然条件:灾区自然条件较差,山高坡陡,地形复杂,交通不便,应急救灾物资、恢复重建所需建筑材料运输困难,增大了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难度。此外,要保证2009年上半年全面完成灾区恢复重建任务,时间紧,要求高,难度大,任务重。
二、恢复重建规划
(一)指导思想、方针和工作原则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盈江和楚雄地震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以灾区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导、广大干部群众为主体,精心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优先恢复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尽快恢复生产条件,又好又快重建家园。
2.指导方针。贯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生产自救、各方支持、重建家园的方针,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恢复重建,一手抓工农业生产发展,以恢复重建促进经济发展;坚持五个注重:注重规划和统筹、注重防灾减灾和建设质量、注重节能环保、注重保护传统民居特色、注重居民的恢复重建意愿;坚持六个结合:恢复重建工作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相结合,城镇住房恢复重建与城镇化发展相结合,农村住房恢复重建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政府组织安置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新建与加固维修相结合,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国家、社会支持相结合,确保恢复重建任务圆满完成。
3.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原则。把保障民生作为恢复重建的出发点,把修复重建居民住房摆在突出和优先的位置,同时尽快恢复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逐步提高灾区人居环境水平。
二是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适应发展需要,对居民住房重建实行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农村居民住房重建坚持以农户自建为主,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和技术指导;城镇居民住房重建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群众自助的原则,抓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满足受灾城镇居民住房需求。对工商等企业房屋恢复重建,按照市场机制,以企业生产自救为主。
三是坚持科学重建、分步实施的原则。合理控制建设成本,坚持原址建设和加固修复为主,易地迁建和集中统建为辅,对于通过加固维修能够满足居住安全要求的,原则上不拆除重建;易地迁建及集中统建应考虑就近方便,优先考虑在原址重建。
四是坚持厉行节约、保护耕地的原则。坚持按标准进行恢复重建,不超标准,不盲目攀比,不铺张浪费。尽量维修加固原有建筑和设施,尽量统建共用设施和用房。规划建设城镇、村庄和产业集聚区,体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要求;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和林地。
五是坚持安全第一、确保质量的原则。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提高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抗震设防标准。城乡居民点和重建项目选址,要避开重大灾害隐患点。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做到监控有力,确保工程质量。
六是坚持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自然条件和民族等各方面因素,从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恢复重建方式、优先领域和建设时间、顺序,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恢复重建。
(二)民房恢复重建
1.对地震造成倒损严重、不能在原址建设的民房,以及受地质灾害威胁不能在原址建设的民房,可易地搬迁建设。易地搬迁重建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建与自建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恢复重建资金按照国家和省补助、银行贷款、群众自救和投工投劳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公建部分由州县级恢复重建指挥部批准后采取群众投工投劳、国家适当补助的办法统一组织实施;住房部分不论是统一施工还是村民自建,都要加强质量和进度管理。投资公建部分的资金与灾民建房补助资金要分别列入计划,分开安排使用。
2.其他受损民房以就地恢复、修复加固为主,补助资金分2种类型安排,即按重建和修复加固安排补助,轻度损坏的原则上自行修复,确有困难的适当补助。民房恢复重建资金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要制定严格的资金补助标准和发放程序,确保重灾区和重灾户的资金使用,避免平均分配。房损划分标准及相应补助标准要公开,补助金额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张榜公布。补助的资金按工程进度发放。
3.极震区因地震引发次生灾害造成民房倒损和严重受威胁的村寨,可纳入民房恢复重建计划一并考虑。
4.加强民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指导工作。建设、民政、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房恢复重建选点、勘察和施工的技术指导,确保民房恢复重建的质量。各地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认真分析此次地震民房倒损的原因,制定相应的民房恢复重建技术要点,指导帮助民房建设。对未按照要求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建房补助。
5.民房恢复重建在2009年春节前大部分完成。
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由民政部门、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教育系统恢复重建
1.教育系统恢复重建要本着“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加强管理”的原则进行,重点确保倒损严重的和其他因地震严重损毁的乡村小学。所有列入恢复重建计划的工程项目,一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和建设,并强化工程质量监督。
2.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一是基本完好和轻微损坏的校舍和设施,原则上自行修复;二是中等损坏的校舍和设施,进行修复加固,不得随意拆除重建;三是倒塌或严重破坏需要拆除新建的校舍和设施以及因地质条件不宜在原地重建的学校,经建设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在原地或易地重建。
3.恢复重建工作按“先易后难,先修复后重建”的步骤进行,修复项目年内完成,重建项目于2009年上半年前全面完成。
教育系统的恢复重建工作,由教育部门、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卫生系统恢复重建
l.卫生系统恢复重建以修复加固为主,重点对重灾县的乡(镇)卫生院(所)、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进行修复加固。
2.重灾乡(镇)卫生院(所)门诊楼、住院部等重要建筑的修复加固要在年内基本完成,其他项目于2009年上半年前全面完成。
3.卫生系统重建项目视受损情况确定。
卫生系统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卫生部门、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水利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灾区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按照“确保正常运行,力争有所发展”的要求,有重点、分阶段地进行。
1.水利设施
重点安排震损较重的水利工程的排危除险,确保正常蓄水和汛期安全度汛。同时,尽快修复受损的山区灌溉沟渠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确保农业生产正常进行。
水利设施的恢复重建,由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其他基础设施
供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以乡村公路、供电网、人畜饮水设施为重点,其他设施的恢复视灾情首先保证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
供水、供电、道路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由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多数项目尤其是供水、水利设施项目于2009年上半年前全面完成。
(六)其他系统恢复重建
其他系统主要包括重灾乡(镇)机关单位、村委会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其恢复重建以修复加固为主。对重灾单位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确需重建的项目,原则上按原面积重建。受损文物保护单位的恢复重建主要是古建筑的保护与修缮。
其他系统的恢复重建由建设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震区还存在多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必须采取综合措施进行治理,尤其是威胁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抓紧治理。
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七)工程质量管理及抗震设防措施
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要充分考虑灾区的地质情况,在规划布局、场地选择、建筑设计、施工管理各个环节,都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加强抗震设防措施。
1.建筑场地要避开不良地质地段,地基承载体条件要好。易地重建的民房统建点、学校、卫生等项目,要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震地质综合勘察,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建设范围,避开滑坡、泥石流、活动断层等不良地质地段。
2.坚决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10项重大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40号)各项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关于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加强生命线工程的抗震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3.加强结构抗震研究,合理选择结构形式。对量大面广的农村民房,建设部门要在认真总结我省历次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经验的基础上,组织有关设计人员制定既符合灾区民情、民俗、民居特点,又利于抗震、易于操作的民房标准设计方案,供群众选用。对其他建设项目,要精心设计,严格材料标准,抓好施工管理。坚决杜绝无证或越级设计、施工,确保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八)资金筹集及安排
1.恢复重建资金总盘子。国家和省级安排8亿元资金,其中,争取中央支持5亿元,省里安排3亿元(含前期已下达的救灾资金1.365亿元)。为保证有限的恢复重建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资金总盘子的70%必须用于民房恢复重建。其他系统的资金补助按项目确定。
2.资金分配。结合地震灾情特点,为确保重点,中央及省下达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安排给德宏州4亿元、保山市8200万元、楚雄州2.8亿元、昆明市禄劝县1000万元、丽江市华坪县600万元、省农科院热区生态农业研究所80万元、省旅游局120万元(元谋县土林景区60万元、永仁县方山景区60万元)、省级预留机动资金2000万元。
3.民房修复、重建和“三无群众”补助标准。因地震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家可归的农户重建住房,原则上按每户平均2万元的标准补助;对一般损房农户按每户平均900元(每户平均补助3间、每间平均补助300元)的标准补助。地震灾区“三无”(因灾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无收入来源)人员,救助标准为月人均200元,连续补助2个月。
省下达的恢复重建资金实行“定额补助、专款专用”,按项目计划下达,不留缺口,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资金要严格按照灾民实际受损情况,因地制宜、因户制宜,重点考虑五保户、军烈属、困难户等因素具体确定,并按照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分次发放,避免平均分配。各地自筹的资金,不纳入省下达的计划,项目可自行确定。
为便于统筹协调和合理安排恢复重建资金,为省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准确依据,成立省恢复重建资金分配使用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副秘书长蒋兆岗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等单位各一位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抗震办。为整合资金,形成合力,中央各部门安排的恢复重建资金全部纳入总盘子统筹考虑。中央各部门安排的恢复重建资金,按照恢复重建计划,由省级有关部门会同省抗震办共同下达。
三、实施步骤及措施
(一)实施步骤
首先要重点确保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恢复正常。为此,优先安排民房、教育、卫生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项目的恢复重建。所有恢复重建工作确保于2009年上半年前全面完成。
(二)实施措施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责任到县”的原则进行,主要措施:
1.计划管理。恢复重建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严格监督”的办法,编制计划必须以资金规模和震灾实际损失为依据,其中,民房统建点应在民政民房系统项目计划中单列。计划一经正式下达,不得任意更改。
2.项目资金审批及管理。国家、省补助的资金,由省恢复重建资金分配使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研究,提出使用范围和金额,报省恢复重建资金分配使用协调小组审核后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批。州(市)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的金额和使用范围,审批本地的恢复重建项目计划。州(市)、县(市、区)自筹资金的项目,由州(市)、县(市、区)恢复重建指挥部按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审批。
地震灾区经鉴定需要拆除的房屋,必须由建设部门审批后方能拆除。所有列入恢复重建计划的修复加固及重建项目都必须统一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州(市)、县(市、区)建设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经建设部门审查合格后按规定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部门要急事急办,提高审批效率,保证所有建设项目按时完成。
恢复重建工作实行州(市)长、县(市、区)长负责制,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做到职责明确,层层落实。
扩建、新建项目要从严控制,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所有项目必须按批准的内容及规模实施,并按时上报工程进度报表,接受审计、监察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3.资金管理。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单独建账。各级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指挥部及建设、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资金下达到州(市)后,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部份可统筹安排用于其他恢复重建项目。资金使用要按财务管理要求,规范、及时填报有关报表。
4.恢复重建工程管理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3〕27号)执行。省级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帮助州(市)、县(市、区)做好恢复重建项目工程的技术管理及指导工作,制定必要的技术规范,确保工程建设达到经济、实用、安全的要求。
有关工程技术及质量方面的争议,由省建设厅商有关部门裁决。
5.给予灾区恢复重建政策优惠。对灾区城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对农民重建住房,在规定标准内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城镇住房建设给予贷款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拓宽农村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对恢复重建项目,先行安排使用土地,简化审批程序,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6.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项目和重要物资的跟踪管理,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切实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全过程跟踪审计,确保恢复重建资金专款专用,不被侵占、截留或挪用。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11月份开始,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组成省督查工作组,深入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第一线进行专项督查。每个月和重大项目完成后形成督查报告及时报送省委、省政府。
盈江和楚雄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由省建设厅(省抗震办)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地震 规划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