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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扶持重点菜籽油加工企业扩大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意见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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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2008〕14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经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关于扶持重点菜籽油加工企业扩大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扶持重点菜籽油加工企业扩大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省农牧 省经委
省质监局 省工商局 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
(二○○八年九月)

  为增强油菜籽收购、加工、储存、供应和调控能力,促进食用菜籽油加工企业发展,不断完善菜籽油流通链条,现就扶持重点菜籽油加工企业扩大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菜籽油重点加工企业的必要性
  在高原独特的气候条件下,我省生产的油菜籽具有品质优、无污染、籽粒饱满,含油率高的特征,加工的菜籽油味道香醇、营养丰富、色泽金黄,成为无公害、绿色、有机的高原品牌,受到省内外消费者的喜爱。其副产品附加值高,是饲料和化工产业的优质原料。近年来,我省不断调整种植业结构,使油料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种植面积逐年扩大,油菜籽特色种植业的不断发展,为保障我省菜籽油市场供应、菜籽油加工企业的发展、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是,面对国内食用油供需紧张,价格上涨的压力,食用油市场供应的潜在风险依然存在,不容忽视。
  目前,我省取得菜籽油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28家,但大部分为中小企业,基本以生产初级菜籽油为主,批量销售给小型分装企业或直接销售给省内外精深加工企业。从整体看,菜籽油加工企业规模小、工艺落后,收购资金缺乏,缺乏知名产品品牌,市场占有率低,油料、菜籽油储存能力不足,很多企业靠卖原料和初级加工产品勉强维持。具体表现为:一是原料收购资金筹措困难。二是配套设备不能满足生产需要。三是仓储设施不足,影响油脂生产加工。四是假冒产品冲击市场。因此,进一步强化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制约我省油菜籽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扶持省内重点菜籽油加工企业发展壮大,形成省内完善的油菜籽产业链条,把我省油菜籽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做大做强菜籽油特色产业,保证食用油市场供应,维持市场稳定,对保障食用油安全和促进我省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增加农牧民收入、实现全省社会稳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扶持的目标、原则和条件
  (一)基本目标
  以市场为导向,通过政策引导,重点扶持具有一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的菜籽油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形成菜籽油加工产业链,使中小企业成为大企业的“加工车间”,促进加工企业增加油菜籽收购能力,提高加工转化量和市场占有量,增加菜籽油生产的附加值,增加企业的竞争能力,增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具体目标是,重点菜籽油加工企业年油菜籽收购总量力争达到15万吨。
  (二)基本原则和条件
  1、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竞争、择优扶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选择具有一定实力、资信良好、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兼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扶持企业提升综合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企业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承担社会责任。
  ——坚持扶持重点企业发展与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相结合,通过重点企业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中小企业和相关产业发展。
  2、基本条件:
  ——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企业信用评级达到A级以上。
  ——财务制度健全,并具备一定的自有资金。
  ——达到4万吨油菜籽的收购能力。同时,应具备万吨油菜籽烘干能力。
  ——具有日处理100吨以上油菜籽的加工能力。——具有储存1300吨食用菜籽油的罐容。
  ——菜籽油销售占省内市场份额达10%以上。
  ——企业服务服从政府宏观调控需要,承担应急供应责任,在调节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保障食用植物油安全中发挥主渠道作用。
  (三)重点扶持企业
  具备重点扶持条件的企业必须按照扶持重点的原则、条件认真筛选。企业要在生产规模、加工工艺、储存能力、产品品牌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均居同行业领先地位。同时,在近年来在承担政府宏观调控和应急供应等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

  三、政策措施
  (一)提高油菜籽收购能力
  鼓励企业采取驻村进户收购、培养经纪人收购、订单收购等方式多渠道多方位收购油菜籽。按照“快进、快榨、快销、快回笼”的原则,加速资金周转,增强资金筹措能力。在企业的融资工作上,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要发挥好主力军作用,对储备油贷款(包括静、动态储备)按储备规模予以保证;对企业自主收购部分,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积极给予支持。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也要本着积极参与的原则给予支持。省财政厅要根据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情况,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储备油(包括动态油)的利息费用等开支。同时,为了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鼓励企业增加收购数量,提高油菜籽加工、转化和菜籽油的销售能力,对重点企业在历年收购基数以上多收购、加工、销售的部分给予适当收购资金贷款贴息。
  (二)提高油菜籽和菜籽油储存能力
  实现收购加工油菜籽目标,我省企业现有原料和小包装菜籽油的库容及菜籽油的罐容压力很大。省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企业建设菜籽油储油罐及对应的原料、小包装成品库,提高企业原料和菜籽油的储存能力。具体支持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另行制定。
  (三)增强政府对菜籽油宏观调控和应急能力
  为增强政府对菜籽油市场的调控能力,确保市场供应,支持企业化解市场风险,增加省级储备油(静态)1000吨,增加动态储备3000吨,继续保留原已建立4000吨的动态储备,使储备油的供应达到城镇人口134天、全省人口72天的消费量。动态和静态储备油的管理和补贴政策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四)加大技改投入,增强企业的生产能力
  要采取以企业自筹、政府补助的方式对现有设备逐步进行技术改造,对重点油菜籽加工企业购置油料烘干、清选设施设备及建设中小包装生产线给予支持。提高企业的收购和生产能力,满足企业收购、加工油菜籽的需要。条件成熟时,对加工工艺进行逐步改造升级,提高菜籽油的精深加工能力,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具体意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经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五)加强对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工商、质监、卫生、粮食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粮食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开展菜籽油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加强菜籽油市场监管,规范菜籽油经营行为,强化入市菜籽油的QS质量安全标识、注册商标、绿色产品等标识的管理,提高市场占有率。质监、工商、粮食等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菜籽油加工、销售企业和市场上的菜籽油产品,防止以“混合油”冒充纯正菜籽油等掺杂使假现象的发生。有关制度化的意见由省质监局会同省工商局、省粮食局另行制定。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对菜籽油加工经营活动中标识不符、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保护菜籽油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宣传部门要通过新闻发布会、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强重点企业及产品的宣传,加强绿色、有机、无公害高原菜籽油的宣传,扩大企业和品牌的知名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执法部门定检、抽检菜籽油的质量情况,及时曝光违纪违法行为,引导消费者科学、健康、卫生、营养消费。

  四、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承担油菜籽收购、加工转化的企业要确保油菜籽(含收购毛油数量)年收购目标的实现,保证收购资金的安全,保证收购菜籽加工转化后优先供应省内市场销售。各企业要加强协作,在油菜籽收购中不得压级压价,不得相互挤兑掣肘,不得倒卖原料,要按照保持最高最低库存量的有关规定,保持菜籽油库存,承担政府宏观调控和应急供应的责任。各企业要保证扶持项目尽快落实和发挥作用,并做出具体承诺。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等部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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