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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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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2007〕7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〇〇七年五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省节能工作,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节约型企业,加强企业节能工作,实现青海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目标,促进全省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宗旨,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节能技术进步为根本,以高耗能行业和重点高耗能企业为重点,加强节能科技创新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强化节能法制建设和执法监察,完善节能制度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广泛宣传,全民动员,确保“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目标
  “十一五”全省节能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全省万元GDP能耗降到255吨标煤,比2005年降低17%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到303吨标煤,比2005年降低12%左右,重点行业和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本世纪初国内先进水平。经过5年的努力,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中介服务体系,全省节能意识进一步提高,总体能耗水平进入全国中等偏上行列,基本形成节约型的发展模式、产业体系和消费方式。

  三、节能的重点领域
  (一)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特色产业和发展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从而提升工业整体产业水平。

  (二)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通过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实现节能降耗。以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和延伸精深加工能力为方向,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实现传统产业的优化调整,同时合理规划产业布局,提高规模效益和产业集中度,避免造成能源浪费。

  (三)调控高耗能产业发展。冶金行业:采用节能型新技术促进产业升级换代,提高特钢的合金比,发展新型优质钢材品种,提高质量和经济效益。有色行业:在现有生产能力的基础上,采用先进适用技术适当扩大生产能力。同时,加大产业链的延伸加工,提高质量,增加品种。水泥行业:大力发展新型干法水泥,加快淘汰落后立窑水泥生产能力。到2010年全省新型干法水泥比例提高到50%以上。化工行业:发挥资源优势,以大型化、集约化、精细化为方向,促进盐湖化工、石油化工、煤化工等产业延长产业链,实现集聚发展。

  (四)加大节能管理,抓好30户重点用能企业。加强节能管理,推动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快节能改造步伐。30户重点用能企业要制定节能规划,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加强节能管理。要建立完善能耗定额、节能统计等基础工作,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意见》等标准要求,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定期开展能效测评和能源审计,企业要把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实施节奖超罚措施。对30户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五)加快淘汰高耗能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强制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利用规划控制、土地征用、节能监管、环保达标、信贷控制等措施,加快淘汰列入目录中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对高耗能行业中的高污染、低效益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州、地、市、县政府要制定计划,有步骤地实行关、停、并、转。对于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关停,并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一)加强节能科技攻关。积极推进产学研相结合,发挥高校,科研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优势,集中突破一批关键技术,研发一批节能先进技术和产品,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加快研发优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保温材料,高效利用的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余热余压回收利用技术,智能控制技术和成套设备。加强节能技术产品质量检验和监察能力建设,鼓励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

  (二)组织实施“十大节能工程”和重点节能项目。认真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回收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和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节能工程。结合“十大节能工程”实施,在全省优选一批重大工业节能项目和节能技术,进行重点支持和推广应用。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投入到位。

  (三)培育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加强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有力措施,促进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创新思路、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开展能源审计、能效测评、节能评估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工作。

  (四)扩大节能技术交流。积极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开展节能技术交流与推广的途径,通过召开节能产品推广会、节能工作研讨会等活动,交流经验、互通信息,培育节能技术服务市场。加强省际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

  五、推进节能的政策和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节能工作领导。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决策,努力抓好节能降耗工作,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切实提高对节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本地区能耗公报制度,将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二)加强法规建设,依法推进节能。贯彻落实《节能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和《青海省实施〈节能法〉办法》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方案。加大对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测评、能源审计、节能监察工作力度,提高节能执法和技术服务的综合能力和水平。通过对用能单位的能效测评和监测管理,促进企业合理用能,推进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分析我省的能源形势和发展趋势,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快节能先进技术、产品研发和应用推广。各地政府和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推进节能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示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解决技术瓶颈。采取多种形式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

  (四)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实行节能评估与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围绕国家制定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和窑炉改造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在铝、镁、铅锌、钢铁、铁合金、工业硅、电石、烧碱、纯碱、水泥等高耗能行业,大力开展节能降耗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作,逐步淘汰高耗能企业的落后生产设备和装置,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用能水平。

  (六)突出抓好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紧紧围绕铝、镁、硅铁、碳化硅、烧碱、钢铁、铅、锌、水泥等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督促其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建立节能责任制、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快淘汰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建立和完善效益评价体系、成本及物资核算管理体系等,全面降低能耗指标。

  (七)建立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和激励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促进和鼓励节能的价格、财税、金融以及技术改造政策,适时出台对单位产品能耗达标的企业给予优惠电价的政策。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的支持,年度预算要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并每年保持一定的增长比例。建立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对节约效果显著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浪费严重的要给予批评和依法制裁。

  (八)发挥资源优势,促进能源结构优化。大力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提高发电用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重,增加电力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将我省的水电资源优势充分转化为经济优势。扩大天然气利用,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促进能源利用向高效化、清洁化方向发展。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依法规范水电和煤炭资源开发。

  (九)政府机构要带头节能。推动建立政府机构能耗统计体系,明确能耗定额,重点抓好政府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公务车节能。

  (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能意识。各级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我省能源资源形势和节能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公众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节能意识,通过全民的自觉行动,来提高我省能源利用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实现青海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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