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07〕12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煤矿企业:
省安全监管局、省煤管局《关于对全省大中型煤矿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意见的通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对全省大中型煤矿
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的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 省煤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印发大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行函〔2007〕179号)要求,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各大中型煤矿企业,对我省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作了部署,精心组织、逐矿排查,共排查出隐患365条,其中重大隐患60条。截至2007年12月5日,已整改完成305条,尚有19条重大隐患未整改完成,涉及盘江煤电(集团)公司、水矿(集团)公司、六枝工矿(集团)公司、林东矿业(集团)公司。为切实做好隐患排除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大中型煤矿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黔府发〔2007〕32号)要求,加强领导,对安全隐患整改要做到“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五落实,按整改期限认真完成,确保排除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备案。
二、各有关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负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督促煤矿企业抓紧落实隐患整改。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对安全隐患要做到适时排查、适时治理,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