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07〕12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省内电煤供应保障责任,增强省内电煤供应保障能力,扭转当前电力生产供应不足的形势,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和完成“西电东送”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电煤供应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电煤供应保障工作对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西电东送战略的实施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当前电煤供应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以赴做好今冬明春电煤供应保障工作。
二、实行电煤供应保障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制。省人民政府决定与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签订省内电煤供应保障责任书。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电煤供应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电煤供应任务负总责,要加强领导,亲自抓电煤供应工作,建立健全电煤供应保障工作机制,领导和协调电煤供应保障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电煤供应保障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逐级建立电煤供应保障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保障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二)制定电煤供应保障方案。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围绕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电煤供应任务,制定本地区电煤供应保障实施方案,将电煤供应计划分解落实到产煤县(市、区)和煤矿,确保今冬明春电煤供应。要深入研究分析本地区电煤供应任务、电煤需要情况、煤源分布情况、电煤运输情况、煤质构成情况、煤价等影响电煤供应工作的各种因素,认真查找本地区电煤供应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三)增强电煤供应保障能力。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在确保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对本地区整合煤矿逐矿落实专人负责,加强督促、指导和帮助,推进整合煤矿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整合煤矿办理审批手续一条龙办公机制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4号)要求加快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尽快验收投产。要切实做好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乡镇小煤矿业主的思想工作,鼓励其在“两节”期间采取人员轮休等方式组织生产,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做好“两节”期间煤炭供应工作。各地要督促在建大矿加快建设步伐,对基本建成和即将建成大矿,要积极帮助、指导、协调其尽快验收投产,增加煤源。对近期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煤矿,要督促其加大整改力度,尽快消除隐患恢复生产。
(四)加强调度协调。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书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电煤供应任务,协调发电企业和供煤企业签订电煤购销合同,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分解的电煤供应指标按进度供应电煤。对本地区的电煤供应工作,要实行日调度、周总结、月考核。对电煤供应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大力度予以协调解决。
(五)加强省内电煤供应运输保障。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对辖区内重点运煤公路,要制定保畅措施,对路况较差的公路,要立即组织抢修维护,保证畅通;要采取断然措施,从严控制煤炭外流出省;要按省人民政府调整的新标准,足额征收出省电煤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省内各地区之间要相互支持电煤流通,不能自行设卡、加收费用,为省内电煤运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运输条件。
四、实行煤电挂钩的电网应急调度管理。针对当前因电煤供应不足,电力生产供应下滑的紧急情况,将电煤供应保障工作与电网运行调度相挂钩,省对电煤供应保障有力、完成任务较好的地区,实行用电倾斜。对未完成省内电煤供应任务的市(州、地)、县(市、区),在电力供应紧张时,实施限电。
五、认真落实电煤“以奖代补”政策。对认真履行电煤供应合同,电煤供应量大、供应及时、质量有保障的煤炭生产企业和地区,将及时兑现电煤供应“以奖代补”政策。
六、强化部门职责。省经贸委、省交通厅、省煤管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贵州电网公司及各发电集团、各煤炭生产企业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内电煤供应保障责任体系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72号)明确的职责分工,全力以赴确保今冬明春电煤供应保障工作。
七、落实电煤供应和电力生产调度工作问责制。由省监察厅会同省经贸委、省煤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物价局、贵阳电监办、省政府督查室组织监察工作组赴各地开展电煤供应保障工作行政效能专项监察。对电煤供应工作保障不力,导致未完成本地区电煤供应任务的责任人,省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对电煤供应工作中不顾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弄虚作假、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将按有关组织程序进行处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