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办发〔2009〕27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动目标
通过持续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不断增强市民能源忧患意识和节能意识,把节能变成全体市民的自觉行动,最终把我市建设成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行动措施
(一)开展能源紧缺体验。在每年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如步行或坐公交车上、下班,办公时间停开一天空调、停开一天电梯等),强化节能意识。市级各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积极参加本单位或本行政区域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
(二)加强车辆节能。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车停车等候时应停开空调,推进公务车改革。倡导单位和个人选乘轻轨、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倡导组合乘车。
(三)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除有特定要求并经县级以上节能办公室批准外,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倡导市民家庭参照上述标准设置空调温度。
(四)减少电梯使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在非高峰时段应减少电梯运转台数,提倡三层楼以下停开电梯。提倡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或隔层停开,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尽量减少电梯使用。
(五)控制路灯和景观照明。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试行间隔开灯,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路灯。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共场所应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电力供应紧张时,在用电高峰时段关闭城市景观照明、娱乐场所霓虹灯等。
(六)普及使用节能产品。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能效标识2级以上或有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空调、冰箱等家用电器,鼓励购买节能灯、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市财政局、原市经委《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采〔2008〕30号)的要求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认真落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有关规定。我市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要的前提下,要按照国家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新建工业园区公用照明必须全部使用高效照明产品。现有工业园区在公用照明中,使用低效照明产品的要逐步更换为高效照明产品,用3年时间(2011年前)更换完成。
大力开展新能源的推广和应用工作。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和使用的鼓励政策。继续大力发展农村沼气用户。加快太阳能产品的推广利用。
(七)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64号)的要求,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控制住高耗能项目过快增长。
(八)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全面提高新建建筑初步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根据重庆实际,对重庆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行研究,大力推进既有公共大楼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逐步推进居住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九)使用节能环保购物袋。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渝办发〔2008〕150号)中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有关规定,提倡重拎布袋子、菜篮子,重复使用节能环保购物袋,减少石油用量,保护生态环境。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超薄塑料购物袋。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鼓励企业及社会力量免费为群众提供布袋子等可重复使用的购物袋。
(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提倡不使用一次性筷子、纸杯、签字笔,以及会议资料不使用塑料袋装袋等。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带头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参加会议一律自带笔、笔记本,禁止会议组织单位统一发放一次性笔和笔记本。各类宾馆饭店不主动提供一次性洗漱用品。采取有效措施治理过度包装,积极抵制过度包装产品。引导企业简化商品包装,积极推广绿色、环保的包装袋。
(十一)夏季公务活动着便装。每年夏季,除重大外事活动及有特殊要求外,公务活动一律着便装。
(十二)开展“捐献废旧物资”活动。号召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学校、企业和社会各界将废旧办公物资收集起来,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将收入捐给希望工程。
(十三)抓好节能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能源供求紧张形势和节能重要意义,普及节能知识和方法;宣传节能政策,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能源的行为和单位,大力倡导节俭文明的社会风尚,形成全民节能的浓厚氛围。
(十四)抓好中小学生节能教育。节能要从小抓起,全市各中、小学校要把节能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学生节能知识,提高学生节能意识,努力把今天的学生培养成为明天自觉节能的公民和主力军。组织实施“青少年节能行动”,重点开展青少年节能技能比武、青少年节能知识竞赛、青少年节能金点子大赛等活动。
(十五)培养自觉节能习惯。提倡单位、家庭在夏季用电高峰时段每天少开一小时空调,下班或离家前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特别是公共机构要率先示范。提倡全市各大商场在关门前20分钟关闭空调。尽量使用自然光照明,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及时关闭办公设备和家用电器,减少待机能耗。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全民节能行动对唤起全社会关注节能、参与节能作用重大,是一项组织性很强的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一定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形成合力,抓紧、抓好、抓落实。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牵头抓好全民节能行动。负责在每年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组织全市性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负责制订绿色照明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组织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对机关办公楼、宾馆、写字楼、商场、超市等空调使用大户使用空调时的室内温度进行监测。对不执行空调控制温度的,会同市三电办、市电力公司采取相应的限制用电措施,对超限额用电部分参照《重庆市单位产品超限额使用能源加价收费管理办法》实行加价收费。负责组织对全市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和使用的鼓励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所审批、核准、备案的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业主,将项目节能分析篇(章)报送市经济信息委组织评估和审查。没有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予以审批、核准。
市市政委负责抓好控制路灯和景观照明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对行政机关认真落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对未按强制采购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可拒付采购资金。
市国资委负责对国有企业公务车停车等候时停开空调的检查。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推进公务车改革,以及对公共机构公务车停车等候时停开空调、减少一次性用品和减少电梯使用情况的检查。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对公共机构室内空调温度设置进行检查。
市农委负责组织农村沼气推广利用工作。
市城乡建委负责加强建筑节能工作。
市工商局会同市质监局、市商委、市环保局负责落实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有关规定。对提供、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的违法经营者,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销售未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塑料购物袋的经营者,依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文化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局负责督促各新闻媒体加强节能宣传。重庆电视台、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等主流媒体要在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增加报道频次,强化深度报道,加大节能公益广告宣传力度,曝光浪费能源现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市教委负责督促全市各中、小学校抓好学生节能教育。
团市委会同市商委、市供销总社负责抓好“捐献废旧物资”活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并会同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实施“青少年节能行动”。
市级其他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节能教育,抓好本机关的节能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抓好本行政区域的全民节能行动,特别要督促所属街道、乡镇及其居(村)委会对居民开展节能宣传教育,逐步使居民养成节能的习惯,自觉使用节能产品,大力推广绿色照明,自觉抵制一次性用品和过度包装用品。负责督促工业园区在公共照明中使用高效照明产品。负责督促所属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严把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关。
全民节能行动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实施。为保证全民节能行动中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牵头负责单位要制订工作方案和安排意见,并加强督促检查,分别于每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10日前,将上季度负责的全民节能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在每年向市政府上报的节能工作自查报告中,要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题总结。
主题词:经济管理 节能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