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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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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办发〔2009〕12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和《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大力推进“平安重庆”建设,努力创建安全保障型城市示范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宣传贯彻“两个条例”为主线,以建设“平安重庆”为总揽,以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为抓手,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为重点,落实各方责任,完善体制机制,推动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监督、建设、发展上新台阶,促进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努力实现特种设备安全发展、节约发展、清洁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2年,我市特种设备万台事故起数和万台死亡人数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特种设备万台事故起数控制在0.65起以下,万台死亡人数控制在0.62人以下,高耗能特种设备平均能效比2008年提高4%,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构建起较为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标准体系、动态监管体系、安全责任体系、安全评价体系、应急反应体系和节能监管体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技术把关、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广泛支持的特种设备安全多元共治格局;形成较为规范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和有效监管体制。

    三、主要任务
    (一)狠抓责任落实。
    1.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积极推进企业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标准化工作,着重落实企业“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即: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特种设备有使用注册登记证、作业人员有上岗证,对特种设备依法申报检验,做好应急预案和演练)的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建设,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规范特种设备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制度,把安全和节能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名员工、每一台设备,强化考核与奖惩,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推进化工园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化,建立重庆(长寿)化工园区、涪陵白涛化工园区、万州盐气化工园区特种设备安全防范体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2.落实检测机构的技术把关责任。加强科技兴检、人才强检。加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装备投入,规范检验受理和检验过程管理,建立科学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不断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乘客电梯正式投入使用10年以上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对其实施安全评估。

    3.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转变安全工作理念,明确工作方向和目标,建立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核心的安全监管新方法,开展特种设备分级监管试点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进安全监管工作标准化,开展安全监管绩效考核,规范安全监管行为。加强培训考核机构建设,对培训考核机构实行标准化管理,实现特种设备人员培训标准化、考试题库科学化、理论考试机考化、实作考试实体化或模拟化、人员资质管理动态化。

    4.落实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同规划、同部署、同建设、同考核。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加大对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建立行政区域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示范区县(自治县)建设。

    (二)完善长效机制。
    1.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之间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特种设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质监部门牵头,会同安监、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建设、教育、商贸、国土、园林等部门,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共建安全监管互动平台,建立重点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信息通报制度,实现安全监管信息共享,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质监部门要按照“两个条例”的要求,会同安监、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能力。

    2.深化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扎实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开展隐患拉网排查、挂牌整改、档案管理、追踪督办,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挂牌督办。建立隐患登记、销号和查询管理机制,落实监管措施,提高隐患整治率。

    3.加大对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责时,要把特种设备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审查内容,严控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或不合格特种设备投入使用。质监部门要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能作用,严格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日常检查和查处力度。对不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职责、存在事故隐患又不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4.加强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和建设。质监部门要充分依托与公安消防建立的特种设备应急工作机制,加快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应急支撑体系建设,规划建设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加大特种设备救援装备投入,构建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和合川区、江津区、永川区、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应急救援基地“一中心六基地”应急救援体系。充分利用政府应急救援平台和企业应急救援资源,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水平。

    5.大力推进特种设备科技兴安。建立安全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机制,推进产、学、研结合,集中推广一批成熟、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灾难的能力。质监部门要重点推广应用气瓶电子标签RFID安全管理系统,确保车用天然气气瓶、工业气瓶和液化石油气瓶的安全使用。大力推广电梯安全运行监控和应急呼救系统,对电梯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实现事故预警、故障报警、困人自动呼救,减少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从2009年开始,新安装的电梯必须安装电梯运行监控和应急呼救系统,在用电梯逐步安装电梯运行监控和应急呼救系统。

    6.积极推进特种设备安保互动。将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作为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推动企业参加与特种设备安全有关的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安全保障作用和社会辅助管理功能,逐步探索建立企业安全保障经费提取机制,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管理”的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保互动风险防范基金”,提高特种设备事故赔付能力。

    7.强化特种设备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引导作用,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等宣传活动,全面宣传贯彻“两个条例”,宣传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有关法规及工作成效,曝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积极推进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特种设备安全的良好氛围。质监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状况。

    (三)服务特种设备产业发展。
    1.加强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建立完善安全监管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对设计、制造、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能效审查,加快能效测试与评价技术研究,逐步开展节能审查、新产品与在用设备的能效测试,开展高效节能特种设备能效等级评定,限制和淘汰能效超标的高耗能特种设备。加强部门联动,促进有关部门与社会技术机构、企业之间协调配合,促进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形成“企业主动、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

    2.扶持特种设备产业发展。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大对我市具有优势的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生产行业的扶持力度,引导、鼓励和帮助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进行有关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产业升级,促进特种设备产业做大做强。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特种设备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平安重庆”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细化措施,切实抓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从2009年起,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纳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工作到位。

    (二)加强配合,狠抓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和保障机制,切实做到工作机构、人员、装备、经费到位,共同研究和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妥善处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三)突出重点,严格督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特点,突出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务求取得实效。要切实抓好重点时段、重要阶段、重点场所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积极组织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督查行动。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政府督查室等要组织对特种设备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及重点工作开展检查督查,严防特种设备安全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设备  安全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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