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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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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办 〔2008〕9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1号),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领导包矿驻矿责任制。实行各产煤省辖市市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领导包矿、乡镇领导驻矿制度;省属煤炭企业实行公司领导包矿、矿井领导包区队制度。包县(市、区)、包矿、驻矿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生产;监督煤矿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指令及隐患整改措施。凡因工作不力,所包区域或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大煤矿执法监管监察力度。各级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对煤矿事故多发易发地区或矿井进行重点监管监察,确保检查到位、执法到位、处罚到位。煤矿安全执法检查人员必须深入井下,该下井不下井、该检查不检查以及执法不到位的,严格追究责任。

  三、突出煤矿监管监察重点,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省辖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在做好日常监管监察的同时,集中力量对煤矿事故易发地区或矿井进行执法检查。将独立块段矿井作为监控重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违法违规生产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到期的,要及时依法收回证件,不再延期;对采矿证到期的,要依法及时提请关闭。

  四、严格核减各类开采突出煤层煤矿的产能。凡是开采突出煤层、受冲击地压威胁严重的各类矿井,产能按核定能力一律核减30%,严格按核减的产能下达计划组织生产,否则按超能力生产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五、严格标准,立即开展对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的专项整治。对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一律停工停产,由县级政府组织专家对开采突出煤层的小煤矿逐矿进行论证,论证结果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复工复产: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防突措施有效;瓦斯抽放系统运行正常可靠;五职“矿长”(矿长及生产、安全、技术、机电副矿长)具备煤矿主体专业中专以上学历;采矿、通风安全、防突管理、机电、地质、测量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防突机构、队伍健全。否则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六、严格标准,强化对水患威胁严重小煤矿的治理。县级政府要组织专家对所有开采水害威胁严重的小煤矿逐矿进行论证,论证结果符合规定,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复工复产:水文地质、测量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井田范围内的水文地质资料、采空区范围清楚可靠;必须实行钻探、物探相结合的手段;专用探水钻达到2台以上;专职防治水机构、队伍健全;防治水制度、探放水措施落实到位。否则一律予以停工停产整顿,限期达不到整改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七、严格小煤矿的密闭管理。县(市、区)、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小煤矿的密闭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实行密闭建档编号管理制度,定期跟踪检查。对利用密闭掩盖边技改边生产、超层越界开采、隐瞒事故隐患等行为的煤矿,依法予以处罚。

  八、加大处罚力度,建立激励机制。各级执法监管监察机构要尽职尽责,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煤矿的处罚力度。各省辖市政府要借鉴平顶山、许昌市煤矿管理做法,建立健全煤矿管理激励机制,有效调动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确保煤矿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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