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8〕7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广东省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开展能源紧缺体验。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的节能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进一步强化节能意识。
1.每年组织制定《广东省能源紧缺体验日活动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印发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以及省直部门实施。(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
2.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全省发出开展能源紧缺体验日活动倡议书,倡议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企业积极开展能源紧缺体验活动。(由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牵头负责)
3.在体验日内,各级行政机关停开办公区门厅、走廊、楼梯等公共场所照明灯,停开五层以下办公楼电梯,停开办公区域空调;干部职工一律乘公共交通工具、骑自行车或步行上下班。(由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负责)
4.地方各级政府和省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参加能源紧缺体验日活动。(由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负责)
(二)每周少开一天车。
除特殊公务车外,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车按牌号尾数每周少开一天,星期一至星期五停开公务车牌号尾数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1.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公务车每周少开一天车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抄送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由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负责)
2.各有关单位要安排专人对本单位公务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车辆要进行登记并予以纠正,多次违规的,要予以通报批评。(由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负责)
3.要对公务车每周少开一天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由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负责)
4.倡导其他单位和个人参照上述原则每周少开一天车,更多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三)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
1.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外,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由省经贸委、建设厅牵头负责)
2.各级行政机关要带头厉行节约,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发挥表率作用。办公时间空调实行间歇式开放,非办公时间关闭所有空调系统。(由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负责)
3.倡导居民参照上述标准设置家庭空调温度。
(四)减少电梯使用。
1.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公共电梯要合理设置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三层楼以下原则上停开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转台数。(由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负责)
2.提倡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或隔层停开,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倡导全省大中型宾馆、写字楼根据客流量合理调整电梯运转台数和运行时间,尽量实行电梯分段运行、隔层停开或者减少电梯使用。(由省经贸委、建设厅牵头负责)
(五)控制路灯和景观照明。
1.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试行间隔开灯,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路灯。(由省建设厅牵头负责)
2.在用电高峰时段,城市景观照明、娱乐场所霓虹灯等要减少用电30%以上。(由省建设厅牵头负责)
3.各级行政机关、公共场所应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灯,除重大的庆祝活动外,一律关闭景观照明灯。(由省建设厅牵头负责)
(六)普及使用节能产品。
1.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能效标识2级以上或有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空调、冰箱等家用电器,鼓励购买节能灯和节水器具等节能产品、太阳能热水器等可再生能源产品、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由省经贸委、财政厅、工商局牵头负责)
2.各地要加大对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力度,加快实施绿色照明工程,鼓励和引导各类工矿企业、宾馆、商厦、写字楼等使用节能灯、LED灯等高效照明产品。(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
3.各地要参照国家的做法,对节能灯推广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鼓励城乡居民、企业购买使用节能灯。(各地经贸、财政部门牵头负责)
4.各级行政机关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认真落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有关规定。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的必须强制采购的办公设备,实行强制采购。建立节能和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七)推广使用节能环保购物袋。
1.严格执行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有关规定,积极引导超市、商场、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进、不存、不销、不提供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由省经贸委、工商局牵头负责)
2.倡导居民拒绝使用不合格的塑料购物袋,自觉减少或不使用塑料购物袋,提倡重拎布袋子、菜篮子,重复使用节能环保购物袋。(由省经贸委、工商局牵头负责)
3.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鼓励企业及社会力量免费为居民提供可重复使用的节能环保购物袋。(由省经贸委、工商局牵头负责)
4.加强对商品零售场所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要责令改正,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可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告。(由省工商局、物价局牵头负责)
(八)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1.提倡不使用一次性筷子、纸杯、签字笔等。(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
2.各级行政机关要带头使用节能环保铅笔、钢笔、再生纸等节能环保办公用品;倡导节约资源的良好办公习惯,鼓励办公用纸双面打印或重复使用,减少一次性用品消耗。(由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负责)
3.利用信息技术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和完善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倡导“无纸化办公”。(由省信息产业厅牵头负责)
4.推行从简办公,减少会议次数和频率,从严控制会议资料袋、出席证等的印制标准和数量,减少会议经费支出。(由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负责)
5.继续推进全省百家餐饮酒店节能减排行动,不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装材料,杜绝“白色污染”等。各类宾馆饭店不主动提供一次性洗漱用品。(由省经贸委、旅游局牵头负责)
6.通过经济杠杆、行业自律、消费教育以及加强立法等措施综合治理过度包装问题,提倡居民积极抵制过度包装产品。(由省物价局、工商局、经贸委、法制办牵头负责)
(九)夏季公务活动着便装。
每年夏季,除重大外事活动及有特殊要求以外,公务人员一律着便装出席公务活动。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省直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发挥表率作用,提倡并带头着便装。(由各级政府和部门办公室或秘书科、监察部门牵头负责)
(十)培养自觉节能习惯。
积极引导居民培养自觉节能的生活习性,提倡单位、家庭在夏季用电高峰时段每天少开一小时空调、晚开半小时电灯,尽量使用自然光照明,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及时关闭办公设备和家用电器,减少待机能耗。(由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经贸部门牵头负责)
(十一)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各项措施。对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标准,积极推进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和绿色建筑等级评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逐步开展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监测工作。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由省建设厅牵头负责)
二、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指导协调。
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全民节能行动的开展,要在活动中发挥模范和表率作用。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全民节能行动的组织工作,并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指导和协调。省监察厅、建设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工商局、物价局、旅游局、法制办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分工要求,积极推进全民节能行动的深入开展,确保行动取得明显实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
要以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为契机,围绕“依法节能、全民行动”的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能源供求紧张形势和节能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和省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普及节能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宣传节能先进典型,大力倡导节俭文明的社会风尚,形成全民节能的强大声势和浓厚氛围。
省宣传部门要会同省经贸委等部门制订全民节能行动宣传方案,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各地、各部门要统筹做好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有关宣传工作。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精心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日常节能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体要制订具体的宣传报道方案,在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增加报道频次,强化节能深度报道,加大节能公益广告宣传力度,曝光浪费能源现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开展节能科普宣传活动,积极推动节能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村。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加强对室内空调温度控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能效标识、过度包装等的监督检查。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改正,并视情况在全省范围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行政或纪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