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08〕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关于抢险抗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报告的通知》(国发〔2008〕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分工负责,协同配合,抓紧修复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加强煤电油运保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着力防治次生灾害,切实做好抗灾防灾和灾后重建涉及的各项相关工作,努力确保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要求,省上成立了省政府抗灾防灾工作组(青政办〔2008〕11号),具体负责我省的抗灾防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按照部门职责,由省农牧厅负责核实、重建和恢复农牧业生产;由省经委负责煤电油运方面抗灾防灾和重建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应开展工作。
二、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政府应急办等部门和地区,按照《国务院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指挥中心关于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43号)要求抓紧完善《青海省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并报省政府同意后,于2月25日前上报。有关数字要统一核实。
三、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地区组织做好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重建工作。在2月底前摸清底数,3月底前制定方案,开展重建。具体重建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群众自建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抗灾救灾工作情况信息的紧急通知》(青政办明电〔2008〕12号)要求,充分认识这次我省抗灾救灾工作的特殊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做好抗灾救灾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有关工作情况信息,确保信息报送工作的严肃性。为了统一口径和便于每5日一报的信息,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青海省抗灾救灾信息报送表》(见附件)填报内容并按程序上报,如有需说明的问题可附文字材料。
附件:青海省抗灾救灾信息报送表(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