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9〕7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安全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安全监管局
为全面提高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和救援能力,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趋好,现就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为核心,以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和保障能力建设为重点,切实提高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各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工作目标:在“十一五”期间,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在2010年底之前形成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和省、市、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标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系统和应急支撑保障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企业自主到位、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体制、机制、法制建设
制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强化预案管理和演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制订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备案和动态管理等作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安全许可审批中对预案进行严格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实行备案管理。各地政府要定期组织涉及多地区、多部门、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演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涉及下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联合应急演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点领域、重点岗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建设。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相关事故救援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逐步建立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各专业部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共同组成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建设。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应急资源的共享和统一调度机制,以及紧急情况下对社会应急队伍、救援物资装备和运输工具等的征用和补偿机制。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主动运用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保险机制。加强与有关国家、港澳地区及兄弟省(区、市)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事故灾难预防、处置的区域协作机制。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加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立法和标准制订工作,力争在2015年之前形成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标准体系。将安全生产应急普法列入各级政府普法计划,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标准宣传,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普法、执法工作机制。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加强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立足保障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由政府出资或依托相关大中型企业,建设一批门类比较齐全,救援能力涵盖消防、矿山、危化品、建筑、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铁路交通、地铁建设工程、特种设备、电力、旅游和供水、供气等领域的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对于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建设的规划和实施工作,政府及相关部门可在资金和装备上给予一定支持。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可与企业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并按照有关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收取救援服务费。对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实施社会救援的,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给予合理的补偿。
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大中型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小型高危险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要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预案实施的需要,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建设。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和救援装备。同时,可与有关企业签订有偿调用协议,委托企业储备安全生产应急物资装备,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的采购、储备、登记、调用和处置制度。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购置并储备大型专用救援装备的企业,可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加快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综合的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系统,其他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关专业的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系统。要建立各类应急资源数据库,并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和平台,尽快建成省、市、县(市、区)及专业部门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体系。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技术开发和推广。依托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研究和工程中心,开展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处置有关课题的研究攻关;鼓励、支持救援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应急救援装备的科技含量。逐步建立省、市、县(市、区)及行业专业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和教育培训。将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应急预案、救援知识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救援技能,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四、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测预警和现场救援工作
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建立专门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坚决杜绝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及时、准确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为处置事故灾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测预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单位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要及时进行预警。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自然灾害,要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出预警通知。
强化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区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现场抢救,控制险情,减少损失。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必要时要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救援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事故发生地卫生部门要组织医疗机构和医疗救护人员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障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秩序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稳定和交通畅通;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和操作规范,采取相应的现场处置措施和手段,全力实施现场抢救;环保部门要根据事故类型和严重程度,及时监测周边环境情况,防止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污染事故或导致污染范围的扩大;通信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其他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能力评估制度建设
建立政府安全生产应急能力评估制度。制订政府安全生产应急能力评估指标体系,并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每三年自行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将评估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评估制度。制订企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评估指标体系,指导、督促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重大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能力评估制度,每二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应急能力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六、多渠道筹措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资金
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必需经费给予保障。要督促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投入,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风险抵押金等用于增强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积极探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社会化投入的途径,鼓励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