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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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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08]7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金融业改革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在全省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全国看,甘肃属于金融供给不足、服务不充分地区,“三农”贷款难、中小企业融资难、资本市场发展滞后等问题比较突出。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国家实施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历史性机遇,努力打造兰州区域性金融中心,做大做强甘肃金融,实现以发达的金融带动经济的繁荣,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促进全省金融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改善“三农”金融服务。
  (一)采取贴息、奖励和政策倾斜等措施,鼓励涉农金融机构积极开拓农村市场,加大对“三农”和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农村金融资源回流,解决“三农”金融供给总量不足的问题。

  (二)继续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切实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充分的问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四类机构在税费等方面参照农村信用社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试点地方政府在缴费、办公场所、营业用房、人员配置上给予支持。

  (三)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保费的政策,逐步健全多渠道支持、多形式参与的农业保险体系。

  二、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建立全省担保、再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省财政从相关专项资金中调剂整合部分资金,设立省中小企业再担保风险补偿基金,重点用于支持担保行业发展和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补偿。

  (二)由政府、社会、企业出资,建立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为全省各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  

  上述两项工作具体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另行制定。

  (三)整合全省信用资源,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平台,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为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提供支持,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积极推动资本市场快速发展。
  (一)省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资本市场发展工作,统筹协调上市公司重组、再融资和拟上市公司改制、上市推荐、发行等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全省企业上市规划,对全省资本市场发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鼓励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全省资本市场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拟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逐年滚动发展,实现保值增值。同时,鼓励并创造条件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在甘发展。

  (三)建立全省企业上市的快速决策机制。对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遇到的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等问题按照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研究解决。

  (四)全面实施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加强省政府金融办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和银行的联系与沟通,为拟上市公司提供产业政策、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及资金、人力资源等服务。

  四、努力提高全省金融业开放水平。
  (一)把“招行引资”作为全省招商引资的重要内容,通过各种形式宣传甘肃,吸引境内外金融机构来我省设立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

  (二)扩大金融交流与合作。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学习掌握国内外先进的金融理念和管理经验,重视引进高级金融人才。

  五、全面改善金融服务环境。
  (一)继续推进“诚信甘肃”建设,建立联合协作机制,依法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切实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坚决取缔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交易和非法金融机构,确保全省金融安全与稳定。

  (二)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征信资源整合力度,加快建立“多网合一,资源共享”的全省征信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在全社会形成信用激励约束机制。

  (三)建立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密切政府与金融界的联系,及时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经济与金融的工作协调配合,做好全省重大项目的融资衔接。

  (四)省政府金融办对省内各金融机构经营服务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名,结果报告省委、省政府并通报各金融机构总部。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根据评价结果选择开户、存款银行,安排项目时重点向对地方经济支持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倾斜。省审计厅定期对政府资金、项目倾斜情况进行检查。

  (五)逐步增加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各级党代会、人大和政协中的代表、委员名额,充分发挥金融界的参政议政作用。研究制定省级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税收优惠政策,在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鼓励各金融机构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六)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和全国性金融机构在甘一级分支机构可视同省直部门参加全省有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

  (七)建立外派监事会制度。省政府向省属地方金融企业派驻监事会,对其经营、资产、财务、风险等进行监管。

  (八)设立省长金融奖励基金。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奖励新入驻金融机构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金融机构等。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根据本意见,结合自身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意见,认真抓好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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