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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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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09〕7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我省科技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突出问题,激活各种创新要素和资源,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创新型甘肃建设,走出欠发达地区、西部老工业基地的自主创新道路,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 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申报和创建国家(部门)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博士硕士联合培养点等各种形式的研发机构,省政府相关部门要从各自掌握的科技资金中安排经费,对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予以项目资助或奖励;鼓励企业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研发机构,或通过联营、投资、参股、控股等方式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建紧密型技术研究开发联合体;建立并完善研发机构认定、评价、激励机制。

  (二)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主体地位。进一步落实税收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研发投入,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按照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额的比例要逐步达到3%以上;到2012年,企业研究与实验发展的总投入要占全社会研究与实验发展投入的75%以上。

  (三) 组织实施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甘肃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企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金融和税收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 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和标准战略。鼓励企业对创新成果申请知识产权,支持企业专利技术的产业化,支持企业采用和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财政科技投入有计划、有目的地支持企业核心技术的专利化、专利标准化和标准全球化活动,对重大发明专利申请以及相关标准制订产生的费用给予适当比例的补贴,对经济效益好、社会贡献大的专利项目及发明人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五) 建立产学研创新战略联盟。由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牵头,整合优势学科和技术资源,通过成果转让、委托(合作)开发、共建技术开发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实体等多种形式组建一批产学研创新战略联盟,联合开展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研究和攻关,共同承接政府重大研发项目,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升企业和优势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六) 加强政府对产学研合作的引导支持。组织若干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通过招标等形式,委托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联合攻关;鼓励企业与省级产业化科技计划联合设立技术攻关专项资金,由企业提出技术难题,相关部门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攻关;建立由科技、经济、教育、人力资源、金融等部门参加的产学研合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交流活动。

  (七) 实施技术创新工程。进一步健全多部门联合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工程的工作机制,对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技术创新型示范企业;引导企业用好用足国家及我省激励自主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把创造社会财富、获得经济效益、促进社会进步作为技术创新标准。

  (八) 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集成各类科技中介资源,在现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基础上,重点培育和引进一批创业孵化、科技评估、信息咨询、技术经纪、技术交易、融资担保等中介组织为骨干的机构,形成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创新中介服务体系,促进产学研的有机结合。

  二、建立以应用为导向、以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为核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机制。
  (九) 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围绕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有利于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的成长与发展,有利于提高我省科技整体实力和水平,有利于提高政府的科技管理水平,以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依据,修订技术鉴定、成果奖励等评价方法,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和成果发布机制;建立健全政府管理、由中介机构参与的专家评价和市场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探索评价评估机构资格认证及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十) 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支持有条件的部门和市州建立常设技术市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和信息市场,加强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鼓励面向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后,其取得的业务收入,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围绕市场需求转化新型实用的科技成果,提高转化能力,加快产品更新换代。

  (十一) 实施技术转移行动。设立省级成果转化资金专项,按照拨款资助、有偿资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一批重大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和产业化;开展国家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产权交易试点,完善知识产权激励和知识产权交易制度,实行技术转移项目认定制度,保护科技成果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创建区域技术转移服务示范机构,实行技术转移岗位资质论证制度;完善财政税收、金融保险、工商管理、土地流转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营造技术转移政策法律环境。

  (十二) 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节能减排、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等产业共性技术为重点,集中突破一批具有较强技术关联性和产业带动性的重大技术难题,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传统产业的推广应用,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在重大技术装备、关键性技术的引进计划中,安排相应比例的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资金,提高重大装备国产化水平与关键性技术自主创新能力。

  (十三)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成果转化。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49%,合作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成果持有单位可以从技术转让(入股)所得的净收入(股权)中提取70%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高校、院所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成果,在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可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在本省进行产业化转化。

  (十四)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提升孵化器的培训能力和融资能力,为科技人员创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要优先支持孵化器推荐的企业,可采取一部分直接投入给孵化器推荐企业、一部分由孵化器以股本金形式注入企业的方式,通过孵化企业的发展带动孵化器的发展;按照孵化企业对地方税收的贡献,由地方财政给予孵化器一定额度的奖励或房租补贴。

  (十五) 培育科技名牌新产品。充分利用财政、税收政策引导企业加强科技名牌的创建工作,对已经形成的品牌进行价值提升,对有升值潜力的科技新产品进行系统培育,有针对性地进行核心技术攻关,培育一批在国内具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科技创新名牌新产品;注重支持和培育有甘肃特色的技术品牌。

  (十六) 实施民生和农村科技行动计划。以重大关键技术项目为切入点,培育农业科技创新主体,逐步引导农业龙头企业成为研发、推广、服务的主体,创新农村科技服务模式,启动实施甘肃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计划,发展新型农业科技服务机构;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与现代农业科技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开发计划、健康科技计划、粮食和食品安全科技计划、绿色生态和环境保护科技计划、循环经济科技计划、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科技计划,加快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建设步伐。

  三、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多元化的投融资保障机制。
  (十七) 稳步增加和规范财政对自主创新的投入。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投入,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增长幅度达到法定增长要求并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调整财政科技投入与支出结构,完善资金集成度;建立适应自主创新要求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体系,规范项目投资监管机制,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资金;各级财政要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或专项经费,为科技人才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十八) 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服务相结合。有效配置和利用财政资金,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设立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短期融资服务;支持商业银行探索适应科技创新需求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企业、科研单位与商业银行开展买方信贷、金融租赁等新的合作业务,扩大银行授信额度。

  (十九)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资源调研工作,发挥证券、期货、信贷、创投、产权交易等机构的优势,鼓励和扶持基本具备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和促进甘肃高新技术企业上市。

  (二十) 引导创业投资快速发展。扶持风险投资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发展,引导其增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凡在省内注册、从事高新技术创业风险投资或投资担保额占全部对外投资总额的比例不少于70%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及我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担保市场,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完善担保代偿评估体系和企业贷款担保制度。

  (二十一) 建立财政资金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对纳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应优先首购、订购,重大建设工程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且采购国产设备比例不低于总造价的60%;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的评价体系,采取有效手段督促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

  四、建立以人为本、事业留人、鼓励创新创业的人才保障机制。
  (二十二) 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培育工程。围绕特色优势产业、重点学科领域以及产学研结合,着力培养一批特色鲜明、结构合理、具有发展潜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建设学科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强的人才群体,切实落实好各项人才政策,特别是落实高技术人才政策。

  (二十三) 加强创新创业支撑条件建设。通过建设一批高水平科研基地和创新平台,构筑产业化急需的人才聚集高地,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研究环境。加快省属科研院所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型仪器设备更新换代,按照标准新建和改建一批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中试基地。

  (二十四) 积极吸引高层次领军人才。吸引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来我省工作,培养、聚集优秀人才在我省开展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建立高层次人才创业基金,对聘用的领军人才,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并在住房、就医及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优惠;广泛吸纳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知名专家兼职或短期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建立人才引进发展资金,用于保护和吸引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二十五) 实施科技英才计划。依托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发现和培养一批40岁以下的科技英才,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做好中青年学术、技术、管理带头人培养工作;继续实施省政府特聘科技专家制度,强化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科研和成果转化工作。

  (二十六) 健全科技特派员制度。继续实施“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工程”,鼓励、支持科技人员面向农村开展技术创新服务;建立科技人员服务企业制度,从省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选派科技骨干,帮助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施科技特派员激励措施,确保科技特派员在原单位的一切待遇不变,派驻单位根据工作绩效给予津贴补贴。把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工作业绩,作为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对企业科技特派员及其创新团队与派驻企业申报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五、建立资源整合共享、为区域技术创新体系提供高效服务的公共科技服务机制。
  (二十七) 加强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优先建设以重点实验室为主的知识创新研发平台,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主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以新型农村科技服务组织为主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平台,以科技资源共建共享为主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以知识产权交易和创业服务中心为主的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加强科技基础设施的管理考核,促进公共科技资源使用的开放性和社会化;在重点行业中支持建设产学研结合的行业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带动行业和企业技术开发、产业产品升级。

  (二十八) 加强科技园区和产业带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园区和产业带的技术创新载体作用,建设一批省级重点科技产业园区,完善科技园区的管理体制,研究制定产业化扶持政策,引导科技创新资源向科技园区聚集,形成“一区多园”的发展格局,培育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和产业集群;建设“兰天白金嘉高新技术创新产业带”,在兰州、天水、白银、金昌、嘉峪关五个工业城市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率先建成创新型城市;深化“河西走廊星火产业带”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样板;建设“中科院白银高科技园区科研机构中试基地”和“兰州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基地”,为科研成果熟化、系列产品开发、高新技术成果示范提供基础条件。

  (二十九) 深化科研体制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继续深化技术开发类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落实转制院所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实施适合转制科研机构的现代企业制度;整合现有科研机构资源,组建按照新型体制机制运行的甘肃省工业研究院;推动公益类科研机构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服务能力。

  (三十) 推进科技管理创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重大项目公开招标制度、网络申报评审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有效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效能;建立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投标、科技诚信等管理制度,规范科技创新行为;完善与科技部的会商制度,建立与教育部的会商制度,强化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的战略合作机制,组织省市科技会商制度,开展广泛的院地、院企合作。

  六、建立科学规范、引导和激励自主创新的考核评价机制。
  (三十一) 完善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把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成效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日程,列入主要领导抓第一生产力的考核内容,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重要内容,作为市、县党政领导政绩考核督导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联系重点科技项目和科技人才制度,加大协调与督办力度;制定创新型甘肃评价指标体系和省级创新型城市认定考核办法,建立各市州创新指数定期公布制度,系统评价监测自主创新水平。

  (三十二) 建立企业技术创新绩效评估制度。把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作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对自主创新的领导责任并将其作为业绩考核内容之一,依法保证企业技术创新的合法权益;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评估指标体系,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自主创新产品、技术创新人才、创新经费投入、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自主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成效定期进行评估,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探索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的科技奖励制度。

  (三十三) 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绩效考核评估办法。加强原始创新与集成创新,把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建立“产学研”结合的创新平台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制订科学公正的科研资质评价、科研能力评价制度;实行“重点评估、目标管理、动态调整”的政府资助项目评估指标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整合集成优势力量,将科研资源和科技信息的协作共享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

  (三十四) 建立中央驻甘科研单位和高校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考核评价机制。将中央驻甘科研单位和高校在我省建立科技园区、成果转化基地或创办科技型企业,围绕优势主导产业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学术和人才交流,联合建立研究院所、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以及大型科研仪器的协作共享等作为中央驻甘科研单位和高校科技创新创业的考核评价主要内容,给予优惠和扶持,实现互利双赢。

  (三十五) 创新人才考核评价体系。推行重实绩、重贡献的职务与薪酬激励机制,在科技奖励、项目验收、职称评定、收入分配、人才计划等工作中,突出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经济指标;修订我省相关职称评定条例,对从事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重点考核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情况和成果转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富有活力的创新创业环境。
  (三十六) 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有关政策。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细则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及时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加强协作,分工负责,明确程序,尽快制定推进我省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等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十七) 完善自主创新政策法规体系。修订《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甘肃省专利保护条例》,尽快制定出台《甘肃省科学普及条例》和《甘肃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建设创新型甘肃奠定法律、政策基础。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清理涉及自主创新活动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沟通机制,为自主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的环境;强化省科教领导小组的职能,组织制定具体行动纲要和措施,明确责任,切实抓好落实。

  (三十八) 大力培育创新文化。把科技创新与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弘扬崇尚科学、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开放包容的社会风尚,形成有利于创新的文化氛围。广泛开展科技宣传、科普工作、学术交流、青少年发明创造、职工技能竞赛等创新实践活动,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鼓励,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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