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发[2009]9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调动各方面参与化肥经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为农服务水平,满足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提高对化肥流通体制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
《决定》的出台,是进一步规范化肥流通秩序的客观要求,也是支持农业生产发展、提高为农服务水平、健全化肥流通体系的重大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深刻认识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做好宣传引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要正确处理好放开经营与规范经营的关系,在调动各方面参与化肥经营积极性的同时,切实加强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化肥流通经营秩序,做到放而不乱。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管理,做好服务,全面清理整顿化肥流通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通过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达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拓宽化肥经营服务领域,提高综合服务水平,保障供应,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目的。
二、放开化肥经营限制。
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满足注册资本(金)、资金数额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经营业务。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化肥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备查验。化肥经营应明码标价,化肥的包装、标识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化肥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在化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如果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根据质量保证证明依法向销售者索赔。化肥经营者应掌握基本的化肥业务知识,并应主动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条件和方法等有关咨询服务。要继续推进农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农资信用意识,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形成诚信经营氛围。深入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推广各地农资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经验,逐步建立健全农资信用档案,加大对信用良好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和推行农资行业行为准则,加强行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能力。
四、鼓励连锁集约经营。
优化流通主体结构,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支持流通企业加快创立自主品牌,发展销售和物流网络。供销合作社要继续发挥自身优势,努力发挥化肥流通的主导作用,积极组织货源,保障供应。各经营主体要广泛合作和联合,加快建设以省有龙头企业、县有配送中心、乡镇有超市、村有便民店为基本模式的化肥连锁配送经营网络。对建设和完善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的,各级政府要积极予以扶持。化肥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化肥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五、加大对化肥经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流通体系建设的指导,把完善化肥流通体系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的整体规划中,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支持力度。按照扶优扶强原则,将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的化肥企业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网工程”和国债、中期票据融资等支持范围,培育成熟、稳定的经营者。引导和扶持化肥交易市场改造升级,加快化肥现代物流设施建设,完善流通体系。继续推行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政策,促进化肥连锁经营跨区域发展。规范化肥商品质量监管,对化肥连锁经营企业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的化肥商品,避免和减少重复抽检、多头抽检的问题,促进化肥连锁经营健康发展。积极发展化肥信用销售,推广针对农资赊销的信用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的农资赊销信用保险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发展农化服务企业和项目,对开展和提供农化服务的企业和项目,财政和农业部门给予资金支持或补贴奖励。
六、加强农资市场监测调控。
充分发挥城乡信息服务平台作用,加强对化肥主要品种、重点企业、重点市场的监测分析。要建立化肥信息反馈制度。由供销社会同质监、物价、农牧等部门在每年的化肥供应旺季,建立化肥供求、价格等信息的收集、发布、快报制度,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要进一步完善储备、进出口等宏观调控手段,积极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地方储备制度的相关规定,增加储备品种,扩大储备规模,提高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省级储备资金利息由省财政列入预算,每年视财力和具体情况逐步增长。
七、强化市场监督管理。
各市州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经营放开后的市场监管工作。农业部门要定期对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质监部门要加强化肥生产源头质量监管,加强检查,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不足、掺杂使假、标识欺诈、计量违法等行为。同时,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举报的化肥质量问题。工商部门要加强化肥经营主体监管,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虚假广告等坑农害农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制度,开展化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推进化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的查处。海关系统要严厉打击化肥走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开展农资打假,提高行政效能。每年在春耕秋播期间,由省农资打假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牧厅)牵头,协调工商、质监、农牧、供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化肥市场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在媒体上公布。要大力普及化肥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维权能力,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要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