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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集体企业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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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09]16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集体企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解决未参加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统筹集体企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为妥善解决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集体企业(以下简称“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就一次性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参保范围及人员
  至目前在我省境内未参保集体企业中,凡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职工(含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和曾在上述企业工作现已离开的人员)、已退休人员和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未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对拟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未参保集体企业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经本人申请延长缴费年限5年后其全部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不再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参保及缴费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09年11月30日期间,未参保集体企业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并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手续。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未参保集体企业和职工2005年12月31日以前年度,以上年度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2006年1月1日以后年度,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比例:原固定职工从1992年7月1日起,按企业固定职工的缴费政策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制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企业和职工按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规定的缴费政策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划内长期临时工补缴政策按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规定执行;已退休人员和符合法定退休条件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截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月;在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1992年6月30日)已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个人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未参保集体企业从1992年7月1日起至本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统一按全省城镇企业缴费比例执行。个人和企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与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其他各类人员,自1996年元月以后个人可自愿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从业人员的方式,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上单位和个人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照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至2009年6月底。

  三、个人账户的建立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在参加统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劳动合同制职工最早从1986年10月1日起补建个人账户,1986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当月起补建个人账户;原固定职工从1996年1月1日起补建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账户规模:1986年10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劳动合同制职工补建个人账户后累计储存额,按1995年底银行居民储蓄一年期存款利率1098%一次性计算补缴,记入新建立的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12%的比例计算补缴;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按11%的比例计算补缴;2006年1月1日以后,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额8%的比例计算补缴。本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原固定职工建立职工个人账户之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视同缴费年限。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2005年12月31日前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且全部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人员;

  2006年1月1日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且全部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

  2006年1月1日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全部缴费年限不满15年,经本人申请,可延长缴费时间最多不超过5年,延长缴费年限后全部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09年6月30日前符合上述退休条件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采取一次性核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构成。

  月基础养老金=1399.14元×全部缴费年限×1%。

  月过渡性养老金=1049.35元×视同缴费年限×1.2%。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本次纳入统筹时的实际年龄计算,见附件1)。

  月调节金=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者,每人每月发15元。

  一类地区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低于558元按558元执行;二、三、四类地区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低于525.4元按525.4元执行。

  本次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从纳入统筹的次月起,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并享受以后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政策。

  2009年7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87号)执行。

  六、缴费渠道
  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缴纳。

  未参保集体企业本次参保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确实无力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经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在签订缓缴补缴协议后,可在缴纳三分之一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分年逐步缴清,最多不超过3年。

  破产、关闭、注销企业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等途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补缴。对确实无法落实缴费主体的,允许职工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缴。

  七、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管理
  未参保集体企业按本意见参保后,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全部存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纳入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省级财政部门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加大基金调剂力度,确保本次纳入统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当地社区服务机构和未参保集体企业要共同做好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八、组织实施
  本次未参保集体企业及其人员纳入统筹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财政、地税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广泛宣传、积极推动、认真落实、不留死角,确保在2009年11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本次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的参保纳入工作。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确定专人负责本次参保纳入的各项具体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具体组织实施中,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在工作结束后,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书面上报工作总结。

附件:

    1、个人帐户养老计发月数表.xls

    2、未参保企业职工一次性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历年缴费一览表(一).xls
        未参保企业职工一次性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历年缴费一览表(二).xls

    3、甘肃省未参保企业职工一次性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退休审批表.xls

    4、甘肃省未参保企业职工一次性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退休人员花名册.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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